•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 (1)申请人为单位的(企业已办理机构备案的不需提交;未备案的,提供原件):企业应提交营业执照;机关单位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其他组织根据其性质不同应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居民提交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官证等;未成年人可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港澳同胞提交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外籍人提交护照或者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登记,应由监护人代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监护关系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户口簿或出生证明;成年人应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文书,监护关系证明可以是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监护人的证明。如处分房产时,监护人为多个的,需要所有监护人共同申请,并出具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书。
  • 2、申请人委托代理的,如申请人为个人,提交委托公证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如申请人为单位,未办理经办人备案的,提交委托书(单位盖章)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已办理经办人备案的不再提供;
  •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4、划拨土地上城镇房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房地产转让),受让方均应在变更登记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济政办字〔2016〕42号、济遗留字[2019]2号)(莱芜区、钢城区暂按莱芜区、钢城区原管理办法执行)。
  • 5、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动产转移登记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集体土地上不动产转移登记时提供村委会同意将本村集体土地的房产出售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及购房人户口簿。
  • 6、境外组织或个人购房应提交济南市国家安全局出具的《租、购房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意见书》。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住宅的,应出具有关部门的其在境内工作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购买住宅的,应提供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文件、民发〔2014〕79号、财税[2019]53号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
  • 2、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 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 8、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不得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 9、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 10、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优抚对象,办理房产、土地证件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11、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12、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 13、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1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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