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名
- 2·23乔丹商标案
- 发生时间
- 2012年2月23日
- 发生地点
- 中国
- 类 型
- 商标案
- 人 物
- 迈克尔·乔丹
- 原 因
- 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
事件背景
事件经过
处理结果
乔丹体育
美国乔丹
案件一审
案件二审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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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MichaelJordan),男,1963年2月1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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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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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甜;祁放,男,1975年12月16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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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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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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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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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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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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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彤、杨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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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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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晋江市陈埭溪边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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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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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国雄,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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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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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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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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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日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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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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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祥、刘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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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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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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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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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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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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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迈克尔·乔丹在中国的知名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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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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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迈克尔·乔丹特定篮球运动形象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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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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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迈克尔·乔丹参加商业活动等涉及其商业价值的报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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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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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证明乔丹公司与其他企业之间关联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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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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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其他商标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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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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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用于证明乔丹公司恶意注册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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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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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乔丹诉乔丹公司侵权民事案件的受理证据、涉及该案的媒体报道及公众评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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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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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标在先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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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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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对“乔丹”的认知以及对乔丹公司与迈克尔·乔丹关系产生误认的调查报告、相关质疑报道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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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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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证据。迈克尔·乔丹提交的媒体报道证据显示,自1984年起,迈克尔·乔丹已作为篮球运动明星被《当代体育》、《体育博览》、《新体育》、《篮球》、《体育世界》、《中国新闻周刊》、《中学生百科》、《中国广告》、《经营与管理》等众多中国媒体所报道,多被称为“迈克尔·乔丹”,在部分媒体的篮球运动相关报道叙述中也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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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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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乔丹”一词的解释、其他姓氏为“乔丹”的名人的报道资料、中国公民姓名为“乔丹”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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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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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商标在先案件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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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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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证明争议商标与迈克尔·乔丹并无对应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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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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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商号登记、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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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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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商标注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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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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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广告专项审计报告、广告合同、付款单据、投放报告等广告宣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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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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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内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开设品牌专卖店等经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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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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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赞助体育赛事、公益活动、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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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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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商标及产品所获荣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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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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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相关商标受到保护的证据、曾获驰名商标保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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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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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证明乔丹公司并未故意致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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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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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标在先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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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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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公司在美国NBA进行广告宣传、迈克尔·乔丹队友使用乔丹公司产品等用于证明迈克尔·乔丹早已知晓乔丹公司商标存在,提出本案争议存在恶意的证据资料。乔丹公司提交的广告宣传、经营情况等证据显示,乔丹公司于2000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18日所支出的广告费用、赞助体育及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总计为人民币5317万元。2010年,乔丹公司在中央电视台的广告宣传费用支出计近人民币7000万元,除中央电视台外,乔丹公司还在山东卫视、贵州卫视等电视台进行广告宣传。经审计,乔丹公司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及2011年截至6月30日止的6个月期间,营业收入分别为人民币51848万元、人民币78093万元、人民币286099万元、人民币171066万元,净利润分别为人民币5281万元、人民币9294万元、人民币51047万元、人民币9669万元。乔丹公司提交了其在中国大部分省区市5700余家经销商的具体地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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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判决
社会评价
社会影响
形象权益
赔偿额度
品牌之争
国际大牌
背后利益
民族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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