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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資格及手續
- 有關A類申請
- 有關B類及C類申請
- 學歷認證文件
- 逗留條件及回港逗留
- 受養人來港居留的申請
- 延長逗留期限
- A類申請:在緊接申請前一年,全年收入達港幣250萬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幣)的人士。全年收入是指應課稅的就業或業務收入,包括薪金、津貼、股票期權及從其擁有的公司所得的利潤。關於業務收入,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在遞交申請前的整個評稅年度持續持有相關公司的股份,以計算他們從其擁有的公司的利潤中獲得的年度收入。由個人投資所產生的收入不會計算在內。
- B類申請:獲 合資格大學 註1 頒授學士學位 註2 、並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累積至少三年工作經驗的人士。
- C類申請:在緊接申請前五年內,獲 合資格大學 註1 頒授學士學位、但工作經驗少於三年的人士;這類申請受年度配額限制,且以先到先得的方式分配。此外,C類申請並不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修讀全日制經本地評審課程而獲得學士學位的非本地學生 註3 。
- 申請人已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在香港特區逗留不少於兩年;及
- 申請人在上一評稅年度的薪俸稅應評稅入息達港幣 200 萬元或以上(須提供證明文件,例如由稅務局發出之上一評稅年度之薪俸稅評稅通知書或相關稅務文件)。
申請資格及手續
如欲透過「高才通計劃」申請簽證/進入許可來港工作,申請人須符合以下 其中一項 申請類別的資格:
註1:
合資格大學是指合資格大學綜合名單(下稱「綜合名單」)載列的大學/院校。綜合名單是勞工及福利局根據(i)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QS世界大學排名、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全球最佳大學排名及上海交通大學世界大學學術排名這四個指定的世界大學排行榜,在過去五年所列的百強大學/院校;(ii)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酒店及休閒管理」範疇位列前五名專門提供酒店課程的大學/院校;及(iii)過去五年在上海交通大學中國大學排名位列前二十名的內地大學;及(iv)過去五年在QS世界大學排名「藝術與設計」範疇位列前五名的專科學院而制定。為免生疑問,從合資格大學設立的持續和專業教育學院、分校、延伸學院或附屬學院等所獲取的學歷,將不予接受。有關最新的綜合名單,請按
此
瀏覽。
註2:
申請人從合資格大學所獲取的學歷水平,必須等同於香港認可的學士學位標準。為免生疑問,名譽學士學位將不予接受。
註3:
非本地學生是指持有入境事務處處長發出的學生簽證/進入許可前來香港特區就讀的人士。
申請人須經網上系統遞交有關申請。若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或之前的6個月內已按任何一項人才入境計劃獲准留港(不論以主申請人或受養人身份),又或擬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則除申請人本人外,其聘用公司亦須填寫有關網上表格或ID 990B以完成申請。至於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的申請人,其所屬公司同樣須填寫有關網上表格或ID 990B以完成申請。所需的文件要求詳載於「高才通計劃」入境指南第IX(A)及(C)部內。
有關A類申請
除港元外,網上申請服務系統另設17種主要貨幣供申請人選擇,包括人民幣、美元、英鎊、日圓、加拿大元、澳元、新加坡元、新台幣、瑞士法郎、南韓圓、泰銖、馬來西亞元、歐元、菲律賓披索、印度盧比、印尼盾和南菲蘭特。申請人選擇貨幣後,電腦系統會自動把申請人的收入轉換成港元。
假如申請人的收入並非以港元或上述17種外幣為單位,他在遞交網上申請時,可先行將其收入兌換成港幣或該17種外幣的其中一種,然後上載有關證明文件供入境處審核。
有關B類及C類申請
香港特區非永久性居民(包括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及其受養人),不論其國籍或所持旅行證件種類,均無需回港簽證/進入許可進入香港特區,但其取得香港居民身份的情況必須沒有改變及在有效獲准居留期限內回港。詳情請按 此 。
受養人來港居留的申請
申請人若透過「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工作,其配偶或其根據締結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另一方,而該身份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 註4 及十八歲以下未婚的受養子女可以「受養人」身份申請來港。就此,申請人必須證明有能力為受養人提供在港遠高於基本水平的生活,並為受養人提供合適的居所。
註4:
為免生疑問,上文“民事伴侶關係”和“民事結合”用語,是指一種法律制度,其性質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關係。根據香港以外的法律締結的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和異性民事結合,只限於在締結當地獲法律和官方承認的關係。這些關係通常有以下特質:(a)關係的締結及解除是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規定;(b)關係須於由締結關係當地施行的法律條文所指明的主管當局註冊;(c)註冊由主管當局簽發的文書所證明;及(d)關係的各方共同承諾類似於婚姻中的配偶般長久地共同生活,不容他人介入。這些關係並不包括事實配偶、同居伴侶、未婚夫/未婚妻等。
根據「高才通計劃」獲准來港的人士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四星期 # 內經網上遞交延長逗留期限的申請。
在提出申請時,申請人必須證明其已在香港特區受聘並能從中獲得穩定收入,或已在香港特區開辦或參與業務。申請如獲批准,申請人一般可獲准延長逗留不多於三年,或至其在港的僱傭合約的有效期限屆滿,以較短者為準,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
有關申請所需的證明文件,請按 此 瀏覽「高才通計劃入境指南」。
# 自2024年11月1日起,受理高才通計劃延長逗留期限申請的時間暫時由逗留期限屆滿前4星期擴大至3個月。
成功申請者一般會獲准延期逗留六年而不受其他逗留條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