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3日,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签订《<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甲方邀请乙方艺人郑爽参与涉案影视剧的拍摄,出演本剧第一号女主角;拍摄工作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中间的70个实际有效工作日;如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本剧及演员服务为聘用工作关系的事实不足以确保甲方对本剧拥有的完全权益,在保证乙方及乙方艺人权利的前提下,乙方及乙方艺人根据有关适用法律赋予甲方最大保障和最长年限,以确保甲方在任何地区、任何司法管辖权下享有本剧完整及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使用权和经济收益权;本合同签订后如因乙方艺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因劣迹,从而遭受国家新闻出版局或广电总局封杀影响本剧至拍摄和上映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酬金并赔偿甲方遭受的截止当时而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 松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认可其在境外代孕的事实,无论其是否违法,均系规避我国监管,不符合被告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道德要求,无论其是否存在“弃养”事实,均已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劣迹,而被告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已由税务部门作出认定、处罚。根据广电总局相关文件通知,因被告劣迹、违法行为,其作为主演的电视剧实际无法上映、传播,客观上被告已被“封杀”,也应被“封杀”,原告因此按约主张行使合同解除权合理合法。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参照影视作品制作成本认定实际发生损失,并结合与电视台、视频网站等已签订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标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由于上海郑爽影视文化工作室注销,相应合同义务由其投资人即郑爽承担。 据此,松江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策划服务合同书》及《<策划服务合同书>之补充合同》于2021年2月24日解除;郑爽返还海宁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服务费305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000万元。一审判决后,郑爽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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