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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考察计划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极考察计划管理,提高南极考察管理水平,保障南极考察工作顺利有序实施,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海洋局管理相关极地事务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南极考察计划,是指开展南极考察工作而编制实施的文件或方案的总称。主要包括考察总体工作方案、考察队组队方案、考察现场实施方案等。

第三条 国家海洋局作为南极考察主管部门,负责南极考察计划的组织协调、批准实施、监督评价等。

第四条 南极考察计划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统筹兼顾、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南极考察规划,结合南极考察工作实际情况,南极考察计划执行周期原则上从本年度的4月份到下年度的4月份。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家海洋局是南极考察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颁布南极考察计划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审批、调整南极考察总体工作方案;

(三)负责审定南极考察队组队方案;

(四)负责审批南极考察现场实施方案、航行计划;

(五)负责南极考察计划实施的监督考核。

第七条 参加南极考察的各有关单位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申报本单位南极考察项目;

(二)推荐本单位参加南极考察工作人员;

(三)落实本单位南极考察项目有关的匹配支持经费;

(四)编写本单位承担任务或项目现场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报告;

(五)汇交本单位南极考察资料、数据和样品。

第八条 经国家海洋局批准组建的南极考察队,主要任务是:

(一)负责组织南极考察计划的现场实施工作;

(二)负责编写南极考察现场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三)负责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考察计划变更申请;

(四)负责对下一年度考察计划的制定提出建议。

第三章 总体工作方案

第九条 编制年度南极考察总体工作方案,原则上要根据南极考察规划、年度财政预算以及上年度南极考察计划执行实际情况和考察船、站等的后勤支撑能力,研究确定年度南极考察需求及编制思路。

第十条 年度南极考察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国家专项、行业专项以及其他国家级项目等,主要是科学考察研究、国际合作、软科学研究、后勤保障、工程建设以及科普宣传等项目。

第十一条 每年4月初,国家海洋局在媒体、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南极考察计划项目指南,包括年度科学考察、国际合作、软科学研究、后勤保障、科普宣传等项目,并同时告知各类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实际,经本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根据南极考察计划项目指南要求填写指定网站上的《国家海洋局南极考察项目申请书》,按照指定格式于5月中旬以前予以提交。若涉及保密项目的,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来源及批准情况、项目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内容、现场支撑条件、环境影响评估、现场执行人数、单位匹配支持经费、仪器设备类型、总重量,时间安排及完成时间,预期成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6月初,国家海洋局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论证,遴选出拟列入年度南极考察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对拟列入南极考察计划的项目,国家海洋局应当在6月中旬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并在国家海洋局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项目申报单位在6月底前推荐拟参加南极考察队人选,提交项目现场实施方案。

对未列入南极考察计划的项目,国家海洋局应当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第十六条 年度南极考察总体工作方案的编制应于6月底前完成,内容主要包括考察工作原则、考察队构成、科研项目、后勤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航行计划、进度安排等。

第十七条 年度南极考察总体工作方案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组队方案

第十八条 南极考察队是实施南极考察现场实施方案的主体,南极考察队由行政管理人员、考察船船员、科研人员、后勤保障以及其他考察活动人员组成。

9月初,国家海洋局完成南极考察队组队方案的制定。

第十九条 南极考察队为临时机构,由领队和首席科学家组成领导机构,统筹领导和组织完成考察任务。其中,考察船、考察站为常设机构,实行船长、站长负责制。

第二十条 根据南极考察总体方案确定年度南极考察队人员规模。其中乘船的考察人员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的人员规模确定。

第五章 现场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南极考察现场实施方案由年度南极考察队承担,由考察队统一组织、分类实施。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海洋局批准的年度南极考察总体工作方案,南极考察现场实施方案应于9月底前编制完成,主要内容包括科学考察、国际合作、后勤保障、工程建设、科普宣传等部分。

第二十三条 列入年度考察计划的科研项目,申报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人员组成及职责,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编制科考现场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现场考察项目负责人、任务内容、中英文摘要、实施时间、项目进度、站点设置、预期成果、成果共享、安全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应急管理等指标。

第二十四条 后勤保障项目现场实施计划应包括项目执行人、任务内容、实施时间、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现场验收等指标,主要包括基础保障和专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类项目现场实施计划,应包括项目现场负责人、任务内容、进度安排、保障条件、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应急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指标。

第二十六条 列入年度考察计划的科普宣传项目,申报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执行人,签订项目合同书。并编制现场实施计划,内容包括科普宣传内容、实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资料共享等。

第二十七条 列入年度考察计划的国际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人、现场执行人,并编制现场实施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内容、中英文摘要、实施地点、进度安排、预期成果、数据样品资料管理、安全措施、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等指标。

第六章 计划调整

第二十八条 年度南极考察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考察项目、内容、人员、进度等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调整南极考察计划的,可以提出申请:

(一)因自然条件等不可抗力造成整个工作条件改变,导致工作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

(二)因意外突发事件导致工作按原计划实施确实存在较大难度的;

(三)因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或者政策调整,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

(四)其他确需调整工作计划的情况。

第三十条 计划调整包括项目调整、内容调整、人员调整、进度调整等方面。涉及南极考察计划项目调整的,应书面提出调整申请。

第三十一条 南极考察计划准备阶段,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报请国家海洋局批准;

南极考察活动现场实施阶段,由现场项目负责人向南极考察队提出,经考察队领队同意调整后实施。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由考察队报请国家海洋局批准。

第七章 计划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家海洋局监督管理南极考察计划的实施,包括南极考察计划制定、现场实施、计划后评估以及考察队人员情况。

第三十三条 南极考察队采用情况通报、专题报告、月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国家海洋局书面报告考察计划实施情况,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年度南极考察计划结束后,根据南极考察计划,南极考察队应在返回国内港口前,向国家海洋局提交南极考察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全面总结科学考察、后勤保障、工程建设等项目的执行情况。

科考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国家海洋局组织开展验收。其中所获取的考察资料、样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汇交、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北极考察计划的编制与实施,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3年2月4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