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杨洁,男性,
1999
年
11
月
23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
19991123
****
,
*
族,
职业高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
和现居住地均为
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
年
10
月
25
日经
本
院批准,于
同日
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洁涉嫌盗窃罪,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
9
月
15
日
0
时
30
分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锦屏县新化乡**村闵某某家楼下,二人将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白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二人联系被告人杨洁到场接线打火,杨洁在接线打火过程中因有人经过,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新化农贸市场后逃离。
2、2024
年
9
月
16
日
0
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湖畔一号**栋地下停车场,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栋电梯口旁的一辆二手**牌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栋地下停车场拐角处后逃离。
3、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共谋到龙形盗窃摩托车,后因杨洁有事没有一起去,
2024
年
9
月
7
日
2
时许,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龙形街道**栋
3
单元楼下,二人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该小区后面围墙外。杨洁从新化回黎平后在龙形小区马路边等吴某甲二人汇合,二人告知杨洁盗窃不成功。
4、2024
年
9
月
17
日
3
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B*栋楼下,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杨洁、吴某甲伙同刘某某盗窃的上述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658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杨洁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5
年
1
月
8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010-65209114(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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