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 杨洁,男性, 1999 11 23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 19991123 **** * 族, 职业高中文化 ,户籍所在地 和现居住地均为 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 ,因涉嫌盗窃罪,于2024年9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4 10 25 日经 院批准,于 同日 被黎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洁涉嫌盗窃罪,于 2024 12 23 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 2024 12 24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4年 9 15 0 30 分许,吴某甲(另案处理)、刘某某(另案处理)到锦屏县新化乡**村闵某某家楼下,二人将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自家楼下的一辆白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二人联系被告人杨洁到场接线打火,杨洁在接线打火过程中因有人经过,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新化农贸市场后逃离。 2、2024 9 16 0 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湖畔一号**栋地下停车场,三人将被害人吴某乙停放在地下停车场**栋电梯口旁的一辆二手**牌摩托车盗走,因无法发动,三人将该车丢弃在**栋地下停车场拐角处后逃离。 3、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共谋到龙形盗窃摩托车,后因杨洁有事没有一起去, 2024 9 7 2 时许,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龙形街道**栋 3 单元楼下,二人将被害人吴某丙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红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车停放在该小区后面围墙外。杨洁从新化回黎平后在龙形小区马路边等吴某甲二人汇合,二人告知杨洁盗窃不成功。 4、2024 9 17 3 时许,被告人杨洁与吴某甲、刘某某到黎平县德凤镇港澳新区B*栋楼下,三人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地的一辆黑色**牌二轮摩托车盗走。 经鉴定,被告人杨洁、吴某甲伙同刘某某盗窃的上述四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 6582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 鉴定意见; 7. 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杨洁 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5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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