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一区14号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收发室1—6号窗口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2.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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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 办事指南

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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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5.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详见:http://scjgj.beijing.gov.cn/cxfw/flfgcxfw/jll/202006/t20200619_1928502.html)、《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 相关要求。 2.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且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 3.《计量器具强制检定报检单》与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等内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