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孕产期保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全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母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宁卫计发〔2017〕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是指中卫辖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对怀孕至产后42天的妇女进行妊娠相关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及时发现、干预影响妊娠的风险因素,防范不良妊娠结局,保障母婴安全。
一、范围及对象
(一)开展范围
中宁县、海原县、沙坡头区。
(二)服务对象
在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就诊的所有孕产妇(包括外省户籍的孕产妇),均作为服务对象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
二、工作内容
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包括妊娠风险筛查、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妊娠风险管理和产后风险评估。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表1。
(一)妊娠风险筛查
1.筛查机构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并进行第一次产前检查,按照“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表2)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对开展相关检查及筛查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必须指导孕产妇至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接受相关服务,及时随访并记录相关信息。其他医疗保健机构对首次就诊未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含第一次产前检查)或未进行妊娠风险筛查的孕产妇,要求立即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并将筛查结果进行记录,相关记录交给孕妇;同时指导孕产妇携带相关记录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由建册机构将筛查结果转录至《母子健康手册》中。
孕产妇符合筛查表中1项及以上情形的即认为筛查阳性。
2.筛查内容
筛查项目分为“必选”和“建议”两类项目。必选项目为对所有孕妇必须询问、检查的基本项目。建议项目由筛查机构根据自身服务水平提供。
(1)必选项目:①确定孕周;②询问孕妇基本情况、现病史、既往史、生育史、手术史、药物过敏史、夫妇双方家族史和遗传病史等;③体格检查:测量身高、体重、血压,进行常规体检及妇科检查等;④一般辅助检查:血常规、血型、尿常规、肝功能、肾功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⑤注意孕妇需要关注的表现特征及病史。
(2)建议项目:特殊辅助检查,包括血糖测定、心电图检查、阴道分泌物检查等。
3.筛查结果处置
(1)对于筛查未见异常的孕妇,应当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上“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粘贴统一制作的“妊娠风险筛查阴性”(绿色)不干胶贴、记录筛查机构、筛查日期,同时在“孕产妇保健管理花名册”中注明筛查结果和筛查日期,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2)对于筛查结果阳性的孕妇,应当在“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中用“红色笔”勾选相应的筛查阳性项目、记录筛查日期及筛查机构;将“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表”附在其《母子健康手册》中,并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粘贴统一制作的“妊娠风险筛查阳性”(白色)不干胶贴、记录筛查机构及筛查日期。筛查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应当填写《妊娠风险筛查阳性孕产妇转诊单》(附表3),并告知筛查阳性孕妇在2周内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妊娠风险评估,由接诊机构完成风险评估并填写转诊单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诊单报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将评估结果于收到转诊单的5日内反馈至转诊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落实后续随访;对未能及时评估的,督促及时就诊,确保孕产妇及时获得相关服务。
(二)妊娠风险评估分级
妊娠风险评估分级在市、县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全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管理的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同时承担沙坡头区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指导管理等具体工作。两县要结合实际对本辖区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划片责任落实,其中一个评估机构可负责多个筛查机构;确保定向转诊、专人负责、固定管理、落实职责,保证转诊的孕产妇有人管、定期访、及时治。
1.首次评估
对妊娠风险筛查为“阳性”的孕妇,接诊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照《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附表4)进行首次妊娠风险评估。按照风险严重程度分别以“绿(低风险)、黄(一般风险)、橙(较高风险)、红(高风险)、紫(传染病)”5种颜色进行分级标识,并在接诊登记中填写评估结果(风险等级)及评估日期,同时将代表相应风险等级的不干胶贴粘贴在《母子健康手册》的相应位置。对标识为“黄色”及以上风险的,要求详细登记户籍地址及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以备随访。
(1)绿色标识:妊娠风险低。孕妇基本情况良好,未发现妊娠合并症、并发症。
(2)黄色标识:妊娠风险一般。孕妇基本情况存在一定危险因素,或患有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但病情较轻且稳定。
(3)橙色标识:妊娠风险较高。孕妇年龄≥40岁或BMI≥28,或患有较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对母婴安全有一定威胁。
(4)红色标识:妊娠风险高。孕妇患有严重的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
(5)紫色标识:孕妇患有传染性疾病。紫色标识孕妇可同时伴有其他颜色的风险标识。
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后,应当将评估结果用红色笔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中进行标记,并记录评估机构名称和评估日期,附在《母子保健手册》中;同时在“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顺序粘贴代表相应评估结果的不干胶贴,注明评估机构和评估日期。对风险评估分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要填写《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附表5),“橙色”在3日内、“红色”在24小时内将报告单逐级报送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动态评估
开展妊娠风险评估的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服务,发现孕产妇健康状况有变化时,应立即进行妊娠风险动态评估,根据病情变化及时调整妊娠风险分级和相应管理措施,并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表》、《母子健康手册》上“孕产妇健康管理手册”的右上角依次粘贴代表相应风险等级的不干胶贴,并填写评估单位和评估日期。在动态评估中,孕妇如同时存在不同风险等级的要按照较高风险等级进行管理和标识。
(三)妊娠风险管理
市、县卫生计生局要按照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分别确定其开展妊娠风险评估管理的责任和内容。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均为妊娠风险评估的管理机构。全市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妊娠风险管理的内容、范围要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和公示;对没有管理权限或病情变化需要转诊的,接诊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转诊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各县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分类管理时,要注意信息安全和孕产妇隐私保护。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绿色”的孕产妇,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具备条件的助产机构均可以开展相关服务。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黄色”的孕产妇,在市、县级医疗机构接受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如有异常尽快转诊到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红色”和“紫色”的孕产妇,要作为重点人群进行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合理调配资源,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和“红色”的孕产妇,要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送相关信息,并尽快与上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共同研究制订个性化管理方案、诊疗方案和应急预案。
(1)对妊娠风险分级为“橙色”的孕产妇,要在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病情加重或具备转诊条件的,应及时转诊至市、县级或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
(2)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红色”的孕产妇,要直接转诊至市、县级或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如适宜继续妊娠的可以在市、县级及以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在市、县级或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住院分娩。
对于患有可能危及生命的疾病而不宜继续妊娠的孕产妇,应当由市、县级或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副主任以上任职资格的医师进行评估和确诊,告知本人继续妊娠风险,提出科学严谨的医学建议。
(3)对妊娠风险分级为“紫色”的孕产妇,要按照传染病防治相关要求,在市、县级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并严格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
(四)产后风险评估与管理
市、县对开展产后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也要进行公示和宣传;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时,应当落实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有关要求,再次对产妇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阳性症状和体征,应当及时进行干预。
三、工作职责
(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负责全市和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2.明确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中的职责并督导落实。
3.督导两县卫计部门及沙坡头区各助产机构与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做好转诊、接诊、救治等工作。
4.掌握自治区和市、县救治中心及市级各助产机构的联系人员、电话号码,以及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现状,督促两县和市直各医疗保健机构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要求。
5.组织对全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质量控制、评价和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1.制定县级切实可行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卫生和计生局备案,并组织实施。
2.明确本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在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内容,在辖区公示救治中心联系人员及电话号码,并抓好相关宣传和督促落实工作。
3.协调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与市、县级或自治区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转诊、接诊、救治等工作。
4.督导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规范要求有序开展孕产妇评估管理等相关服务。
5.掌握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状况,明确重点人群、关键环节,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6.组织对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进行质量控制、评价、监督检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三)市、县妇幼保健机构
1.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承担全市及沙坡头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不干胶贴制作与配发等具体工作。
2.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整体状况,定期分析,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
3.定期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质量控制。
4.受同级卫生和计生局委托,负责辖区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及反馈。
5.组织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业务培训。
(四)各级各类助产机构
1.按照区、市、县孕产妇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方案要求,落实相关诊疗规范、技术指南,开展与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对辖区孕产妇进行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分级;根据评估结果,落实妊娠风险“5色”管理要求。
2.做好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登记和统计,并按照要求及时向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报送信息。
3.接受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织的督查指导、质量控制、业务培训等。
四、信息管理
(一)信息收集和报送途径
承担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的市、县医疗保健机构,应建立相关登记,定期将新增的筛查、评估、管理数据上报至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相关接诊登记中要包括是否初次就诊或复诊、孕产妇的地址(常住或户籍地址)、联系电话、开展妊娠风险筛查或评估的结果(包括风险等级)、筛查或评估的日期、处理意见或建议、是否转诊等。市、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按要求收集、审核、汇总后上报至市、县级卫生和计生局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二)报送时间及要求
市、县级各医疗保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辖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相关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等工作,项目报表以市、县为单位汇总后,以月报、季报逐级上报。
1.月报信息: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分级报告单汇总表”(附表6),每月6日前将上月度评估风险等级为“橙色”、“红色”的孕产妇信息汇总后,上报至县卫生计生局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7日前上报至市卫生计生局和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2.季报信息:包括“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情况季报表”(附表7),各级医疗机构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随同其他季报表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的审核、上报;县级于每年2月5日、5月5日、8月5日、11月5日前完成上一季度报表的审核、上报县级卫生和计生局和市、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市级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0日前分别完成上一季度报表审核、汇总,上报市卫生和计生局及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
(一)市卫生和计生局负责全市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督查与质量控制,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督导和评价,并将质控情况通报全市和报送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配合同级卫生和计生局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的质量控制,提出改进措施及指导意见。
(四)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执行本规范,建立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自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接受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的督导检查及质量控制,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从源头严防风险
两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县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的服务能力确定开展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管理及服务范围和内容,并进行宣传和公示;同时要监督指导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落实首诊负责制,做好妊娠风险的筛查、评估分级和管理等工作,形成“全面筛查、分级管理、辖区追访”的筛查评估保健管理网络,确保每一位孕产妇均能享受到相应的服务。
(二)加强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原则上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负责妊娠风险筛查,市、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确定为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评估妊娠风险等级为“黄色”、“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保证专人专案、全程管理、动态监管、集中救治,确保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救治一例”。尤其对“橙色”、“红色”、“紫色”的孕产妇,要及时上转救治,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市、县(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落实危急重症救治中心职责,严守安全底线
按照《中卫市加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工作方案》(宁卫卫计发〔2017〕103号)精神,建立县--市--自治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转诊、技术指导双向协作关系,确保助产机构转诊接诊救治渠道畅通。市危重症救治工作接受医科大总院和自治区人民医院的技术指导;中宁、海原县危重症救治工作接受市人民医院的技术指导。两县危重症救治中心承担辖区危重症救治工作。市、县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都要制作牌匾公示救治中心人员联系电话,确保急救网络有效衔接,绿色通道畅通,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应对有序、运转高效。
自治区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人:医科大总院 马淑琴(13895493649),自治区人民医院 樊 杨(13895319858);自治区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联系人:医科大总院 邱银萍(13709599916),自治区人民医院 张亚楠(13995108502).
中卫市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联系人:市人民医院 杨月华(13723336197);中卫市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联系人:市人民医院李红梅(15009559919);中卫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联系人:詹天才(0955-7012194,13739507651)。
(四)强化母婴安全责任落实,建立督查机制
市、县卫生和计生局、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认真执行死亡孕产妇个案月报制度,开展孕产妇死亡评审,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和管理工作规范及高危孕产妇信息月报制度,全面掌握、及时调度、定期督导、质量控制,指导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集中救治。
六、执行时间
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执行,若相关内容与其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此文件执行。
中卫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