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外商在该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或者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的表决权不超过3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

5.民航总局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 》CCAR-45-R1(1998年6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公布,自公布日施行)。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 》AP-45-AA-2008-01R3(2009年5月1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主要用于: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表演飞行、为交付和出口的调机飞行。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登记申请书(AAC—195(06/2008) 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

2.未注册声明或取消注册声明(国产航空器不适用)。

3.购机发票或租赁付款(购机发票或租赁付款)。

4.申请临时国籍登记理由说明。

5.申请人合法身份证明。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办人当场作出审查决定,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报申请材料;若申请不在审批范围,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

4.适航司审核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材料合格,适航司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5个工作日内)。

6.承办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行政审批批复。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临时国籍登记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和《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管理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1. 临时国籍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