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权利的措施

日期:2016/08/11 来源:文化宣传司 字号:[ 大 中 小 ]

第一,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政治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 年《选举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98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根据这些规定,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的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各级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和自治机关执行职务,都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

1952 年 8月,《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规定:“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得采用各民族自己的语言文字,以发展各民族的文化教育事业。” 1987 年 4 月,《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另行命题,组织考试。” 1995 年 3 月,《教育法》规定:“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2002 年 7 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要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文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民族文字教材建设。”这些规定,保障了少数民族学生无论是在小学、中学还是在大学,无论是在日常学习还是在招生考试中,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第三,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在司法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79 年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1984 年《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和检察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2001 年 2 月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人员”。这进一步保证了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第四,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1955 年 10月,毛泽东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办报,首先应办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在党和政府的扶持帮助下, 5 个自治区及有关地区相继创办了自己的报纸和杂志。 1986 年 11 月,中宣部、国家民委转发《全国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经验交流会议纪要》,就少数民族文字报纸的改革和发展提出了意见。 1991 年 12 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搞好民族自治地方的新闻出版,特别是少数民族文字的报刊图书工作”。 2005 年 5 月 11 日,国务院审议通过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指出:“国家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国家支持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发展,做好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译制、制作和播映,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的翻译、出版。”此外,为使少数民族能够听到本民族语言的广播, 1950 年 3 月,全国新闻工作会议决定,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增设少数民族语言广播。各自治区和一些多民族省份的广播电台也逐步开设了当地少数民族语言的广播,用少数民族语言摄制和译制的电影也逐渐增多。为提高少数民族文字信息化水平,国家先后制定了有关少数民族文字的字符集、键盘和字模的国家标准,并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陆续推出了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柯尔克孜和锡伯等民族的文字处理系统,其中部分少数民族文字软件已能在 WINDOWS 系统中运行和实现激光照排。上述措施使这些少数民族在信息化时代也能通过信息化手段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

第五,帮助少数民族发展其语言文字。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适合于国情的民族语文政策;不间断地、大规模地开展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调查研究,对需要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的语言收集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非常慎重地制定了创制、改革文字方案和设计字母的原则;确定了创改文字的批准程序、试验推行的具体步骤和分工管理的办法。在这个过程中,充分尊重少数民族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积极慎重地解决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各种问题。新中国先后对傣、彝、景颇、拉祜文字进行了改革,同时采用拉丁字母帮助壮、布依、苗、黎、纳西、傈僳、哈尼、佤、侗等十几个民族设计了 14种文字方案,以便于书写、学习和印刷出版。制定和推行民族文字对提高少数民族参与现代社会生活的程度、更全面地继承和发扬民族传统文化,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对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创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工作进行总结,国务院于 1991 年 6 月批转《国家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报告的通知》时明确指出:“对 50 年代创制和改进的民族文字,试行效果好,受多数群众欢迎的,按规定程序上报批准推行;效果不够理想的,要认真总结,改进完善;效果不好,多数群众不欢迎的,要尊重群众的意愿,不要勉强试行。”这一指示为以后少数民族新创和改进文字的试验和推行指明了方向。

第六,开展双语教学。

党和国家为保障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民族自治地方中小学积极推行民族语和汉语的双语教学。截至 2008年,全国共有 1 万多所学校使用 21 个民族的 29 种文字开展民、汉双语教学,在校学生达 600 多万人。每年编译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达 3 500 多种,总印数达 1 亿多册。此外,在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程”中,中央财政专门安排 1 000 万元用于开发民族地区双语课程和制作教学光盘。教育部组织开展了对民族地区双语教师,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以提高教师的双语教学能力。从 2002 年至 2006 年,教育部、国家民委、人事部、财政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同制定并实施了为期 5 年的第一期新疆汉语师资培训方案,每年选派援疆教师 600 余名,共为新疆培养、培训了 8 000 多名汉语教师。 2010 年,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新疆工作座谈会,进一步对推行双语教学作出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