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D. (Juris Doctor) 难道不可以翻成“法学博士”吗?

:-P 应该可以吧,否则似乎无法表述...也许应该对应国内的“法硕"?? 但实在不甘心...至少从历史上后者是模仿 JD 设立的。虽然 JD 只有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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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可以,但推荐译为“法律博士”。

国内比较权威的《元照英美法词典》把J.D.译为“法律博士”,把S.J.D.译为“法学博士”。其他大部分法律词典把J.D.译作“法学博士”,把S.J.D.或J.S.D.译作“法律科学博士”。而大陆和台湾官方在介绍美国政治家简历时,多译作“法学博士”(比如 news.xinhuanet.com/zili )。如果担心和S.J.D.或PhD.发生混淆,不妨在“法律博士”后加注“(J.D.)”。

不过,正如我们不可能称奥巴马为Dr. Obama,取得J.D.学位的人被称为某博士也是不妥的。

大二上法律英语的时候老师讲过,J.D.虽冠有Doctor之名,但实际上是一个硕士学位。

首先,J.D.产生的缘由是美国没有法学本科教育,申请人在其他专业获得学位之后再去申请三年制的J.D.。以大家对国内外教育体系的认知来说,这应当属于硕士阶段。

(有人说J.D.在美国是法学的第一学位,相当于本科,但我自己的理解是,取得J.D.学位必须以取得其他学科的本科学位为前提,有其他学科基础作为铺垫;而本科学位的取得只需要高中学历为前提,此为重要区别所在。所以认为它是本科学位不是很合适。)

其次,博士是一个研究型学位,但是硕士大多数是分“授课型”和“研究型”的(国内叫“专硕”和“学硕”),J.D.项目多为course work,更侧重于职业教育,培养出来的大多是去当律师、做法务的精英法律职业人(虽然也有走少数搞研究的学者)。

最后,J.D.学费昂贵,极少奖学金,而博士大多数有工资或者奖学金,可见J.D.更鼓励大家去做法律实务,才对得起高昂的“投资”。如果说这是法律职业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位,称之为“doctor”会比较合理。


美国另有一个项目叫SJD或JSD,这是货真价实的博士学位,有course work也做research,称为“法学博士”。

另外,读三年法律就能叫博士,大陆法系那些从本科到博士踏踏实实念了九年书的人,大概想哭了。

一点愚见,欢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