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没有《新闻法》?

我国迟迟没有出台《新闻法》,并以“美国也没有”做借口 “2008年,柳斌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国务院正在制订、修改关于著作权、印刷、出版、发行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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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个回答

不请自来,分享下我了解的知识。我是看了孙旭培先生的《新闻传播法学》,再加上这个学期学了大众传播法的知识,融入自己的理解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柳斌杰的观点,一个世纪前,一位著名学者章太炎就有类似的说法。以下是《新闻传播法学》的摘要:

……(前文指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民国暂行报律》,被新闻界反对)章太炎当时撰写《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一文,激烈反对报律,理由是“民主国本无报律”,“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可见,他既不知道美国依靠判例法,也不了解法国已经制定了30余年的《出版自由法》,甚至不懂法国《人权宣言》早已阐明阿里新闻自由需对法律负责的道理。


跟我们遵循成文法的大陆法系国家不一样,美国的法律是海洋体系,遵循的是判例法,不是成文法。它是以习惯法和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不同法系下的法律实践十分不一样,而法系又是由一开始的法律实践以及历史传统所影响的)。说美国从20世纪起,就陆陆续续形成了五个关于新闻自由的司法原则,最常听说的比如“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利益平衡原则”等。(我们国家有吗?没有。)

早在1789年的时候,美国国会就通过了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其中第一条就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这标志着美国新闻自由体制的确立。该修正案后来不断被法院援引,是美国处理新闻法律的最高原则。(我们有吗?宪法里面的应该算吧)

进入20世纪之后,美国针对知情权,隐私权等跟新闻自由相关的领域都制定了法规法案。(这个我们也有)

综上,我的理解就是,美国是海洋体系的国家,他确立最高的新闻法律原则,在具体案子上,遵循的是判例法以及种种由判例法总结出来的司法原则,以此维护新闻自由,这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而我们国家是成文法国家,案子都是看着法律办事,而不是看着判例办事(虽然老师说,实际情况下还是会参考以前的案例,就是“案例指导制度”),也没有像美国那样的司法原则,两个国家是不同传统的,这样子的比较,前提是不对的。

以上,是一个学习设计的期末在复习传媒法时的一些理解,欢迎大家的讨论,指正,大神们轻喷。

连宪法条款援引都会被列入屏蔽词汇, 较这个真真有意思吗? 拿宪法替自己辩护的人不是没有. 所以"有没有"的问题至少在我看来, 没有"有没有效"重要.

激情答复, 不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