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2006年7月4日召开的第33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讨论,决定对 《上海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授予科研成果量化指标体系的规定(试行)》 (2004年5月修订)作出如下补充说明:
1、所指的“在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是指在这些期刊上以正常卷期发表的学术文章,不包括各种形式的增刊、专刊、特刊。
2、所指的“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是指论文被刊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论文集中,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没有正式出版的论文集或汇编。

本说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上海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