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应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享受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与服务。
(二)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公平获得在校内外和国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三)按照学校的规定和程序申请科研资助,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活动。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获得相应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相应学位。
(六)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困难补助。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知悉学校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依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践行校训及华南理工大学精神,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培育高尚的思想道德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应义务。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 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须持“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照研究生新生报到须知的要求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新生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报到。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必须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新生,入学时已怀孕的,建议办理暂缓入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并获学校批准,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次年6月份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同时提供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三)新生办理报到手续时,须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新生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四)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身份复查;
2.前置学历复查;
3.健康复查;
4.档案复查;
5.国家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五)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书面请假,请假2周内由所在院(系)审批,超过2周由研究生院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缓期注册。无正当事由且未经批准超过2周时间未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各院(系)应在开学第一周星期一上午将研究生注册情况向研究生院书面报告。
(六)未按学校规定缴齐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七)研究生入学后,录取类别、学位类别、学习方式等不得更改,包括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不得相互更改,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不得相互更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不得相互更改等。
第九条 考核与考勤
(一)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遵照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执行。
(三)课程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进行,由主讲教师负责。考核方式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实验设计、口试等一种或多种考核方式。
(四)研究生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跟踪培养:
1.1门课程经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合格;
2.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工作的开题、中期、预答辩
3
个考核环节中,任一考核环节有一次暂缓通过的。
(五)已列入跟踪培养的研究生再次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未获得硕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可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六)跟踪培养的研究生,各院(系)和导师应当重视其学位(毕业)论文工作。跟踪培养的硕士研究生的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在答辩前由学校组织匿名送审。
(七)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按“零分”处理,注明“作弊”,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研究生平时因故离校,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
(九)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与学业有关的各类出国(境)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申报手续并按期返校。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学校规定的假期期间。
(十)研究生不按规定请假,属下列情况的,均按旷课处理: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
2.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含未办理审批程序出国、出境);
3.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
旷课学时以考勤记录为准。对旷课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19年修订)》(华南工学〔2019〕21号)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十一)研究生请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并办理请假手续。
(十二)研究生请假审批规定如下:
1.因病请假
研究生请病假必须持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在2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院(系)备案;2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批准。
2.因事请假
对研究生请事假应严格控制。请事假须持有关证明。请假时间在1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并报院(系)备案;1周以上者经导师同意,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批准。
(十三)请假期满前到院(系)报到并在3天内到院(系)销假。有特殊原因需续假者,需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达3周以上的应休学。
(十四)研究生假期回家度假,不得提前离校,并应按规定时间返校;节假日外出不能回校住宿者,应事先向班长报告,并依时返校;家住学校附近的研究生,节假日可以回家住宿,其他时间离校应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转学、转专业(类别或领域)及转导师
(一)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及改换导师的申请。如有特殊情况的,按以下规定申请。
(二)研究生转学:
1.研究生一般应在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拟转校外培养单位应与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出学校: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学校的;
(5)应予退学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2.学校原则上不接收外单位转学研究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单位学习的,可考虑予以接收。其中患病研究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状况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研究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情况。予以接收的研究生原培养单位应与学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予以接收:
(1)在原培养单位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通过定向就业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4)原培养单位、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低于学校的;
(5)原培养单位在广州市的;
(6)跨学科门类的;
(7)应予退学的;
(8)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研究生转专业:
1.研究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专业的;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的;
(4)导师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且本专业无法调整安排的;
(5)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检查确认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相近专业学习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
(1)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
3
)跨学科门类的;
(
4
)在校期间已办理1次转专业的;
(
5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3.申请转专业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不同一级学科间转专业,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2)同一级学科内转专业,报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
3
)对拟同意转专业研究生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同意转专业;
(
4
)属定向就业的研究生办理转专业需经原单位同意。
(
5
)因转专业而导致研究生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时间计入最长学习年限内,学校将不负担研究生奖助学金和培养业务费,该费用由研究生和导师自筹解决。
(
6
)以跨专业调剂形式录取的不得转入原报考专业。
(四)申请转不同专业学位类别或同一专业学位类别内转领域的,转出类别(领域)和转入类别(领域)的研究生招生初试形式须相同,并应符合转入类别(领域)的报考条件,具体参照前述条款办理。
(五)研究生转导师:
1.因导师工作调动、身体等原因无法继续指导,研究生需转换导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且符合学校关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相关规定,由院(系)主要负责人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2.当研究生与导师之间发生非学术性矛盾(纠纷),应由所在院(系)及时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院(系)应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并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3. 研究生不得转入未通过入学当年招生资格审核的导师。
4. 研究生转导师后,转入导师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的助 研费。
(六)导师出国1年及以上的,一般应在出国前委托本学科/专业导师负责指导工作,并到院(系)办理备案手续。
(七)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类别或领域)和转导师办理过程中若出现异议,由所在院(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一条 休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申请休学。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办理休学手续:
1.在一学期内请假或入医院治疗累计达3周以上的;
2.因健康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治疗期及医生建议休养期超过3周的;
3.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的;
4.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和生活,导师和所在院(系)认为必须休学的,或学生家长和学校认为应该休学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的。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要求生育的在校女学生,建议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一般为1年。
(二)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学期计,期满后需继续休学的,可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2年。休学创业者可申请适当延长休学时间。
(三)研究生休学,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同意,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1)因病休学者须持学校医院签署的意见;
(2)因公务休学者须持由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因创业休学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应当休学而不办理休学手续者,由院(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
(四)休学研究生应办理手续离校。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全日制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1周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根据《华南理工大学医院管理规定》提交相应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导师、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六)研究生休学期间,如发现有违法乱纪、不宜继续培养的情况,经学校批准,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作出其他相应处理。
(七)新生或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十二条 退学
(一)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1.逾期2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2.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款情形的;
3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4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7.因事请假1学期内累计超过1个月,且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二)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导师、院(系)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三)退学研究生应在决定公布之日起1周之内办好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研究生在离校前须持“研究生退学离校通知书”到研究生档案管理部门办理退档手续,逾期不再办理,且学校不再保留其档案。
退学的全日制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退学之日起2年内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可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毕业、结业及证书管理
(一)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三)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合并进行,按照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申请。
(四)未取得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在毕业后2年内,经本人申请,通过学位审核,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研究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学位(毕业)论文经导师签字确认已完成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研究生自结业之日起2年内如通过论文答辩,可换发毕业证书。对经两次答辩后给予结业的研究生,不可申请再次答辩。
(六)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综合表现。研究生应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院(系)签署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七)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足1学年的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八)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九)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十)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十一)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四条 提前毕业与延长学习时间
(一)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4~5年,以录取时确定的学制为准。
(二)研究生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必修课程成绩优良,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环节和学位(毕业)论文,可以申请提前毕业。以下情况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1.有课程重修(或补考)记录或被列为跟踪培养对象;
2.在校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过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研究生最多可在原学制年限基础上申请提前1年毕业,本博创新班、直博生、硕博连读“1+4”博士研究生、2年制硕士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四)要求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于拟毕业时间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通过,送研究生院审核批准。
(五)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拟于当年暑期毕业的,应在3月20日之前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列入当年就业计划;拟于次年春季毕业的,应在12月20日前上报列入次年就业计划。
(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学习时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加2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规定学制加3年,休学创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普通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加2年。
(七)超过规定学制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要求延长学习时间,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院(系)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
定向就业研究生延长学习时间须经原定向单位同意。
(八)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研究生达到在校最长学习年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转硕士
(一)硕博连读生、直博生以及本博创新班研究生等尚未取得硕士学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
1.有第三章第九条第(五)款情形的;
2.确因身体、能力等客观原因,不再适合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具备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条件的。
(二)因身体原因申请者,需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原因申请者,需附相关材料。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批准,报省级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核准后,将其博士研究生学籍转成硕士研究生学籍,按硕士研究生培养,进入相应年级继续攻读硕士学位。
(三)申请博士转硕士培养的研究生在学校批准同意前,应当向学校交还已获得的超出硕士研究生奖助学金额度部分(因学位(毕业)论文中期考核暂缓通过,或申请时已超过学制但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经批准同意后,按学校相关规定享受硕士研究生待遇,并需重新进行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硕士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通过论文答辩后,按硕士毕业研究生就业。
若转为硕士研究生后在对应硕士学制内(以批准转为硕士研究生时的硕士学制计算)仍无法按期完成学业,则不再允许延长学习年限。
(四)以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按原硕士研究生学籍所在院(系)和类别(领域)进行;以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博连读的博士研究生,转为硕士研究生培养后可在本院(系)本专业或原硕士研究生学籍所在院(系)和专业进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和研究生应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涉黄,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研究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条 研究生可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提供全日制研究生兼任“三助一辅”工作岗位,由聘用单位根据受聘研究生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按月提交考核表后由学校核发适当的酬金。研究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技、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精神或物质层面的表彰和奖励,采用方式有:表扬(口头和通报),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励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七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学校纪律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纂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一条 处分和报批程序:
给予研究生违纪处分,应由所在院(系)或学校相关部门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院、保卫部(处)等部门及学生所在院(系)共同讨论后由学校作出决定。其中,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开除学籍处分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报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学校处分文件视情况在学校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由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校决定是否公布。
学校处分文件由违纪研究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签收,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利用网站等途径发布通告,自发布通告之日起满
30
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三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四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研究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
6
~
12
个月期限。给予研究生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处分期限为
6
个月;给予研究生记过处分,处分期限为
9
个月;给予研究生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限为
12
个月。
处分期内学生表现良好,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处分期限。处分期内研究生有突出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提交考察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但从给予处分到解除处分的时间不得少于
6
个月。提前解除处分后,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撤销提前解除处分决定;从撤销处分决定之日起,原处分决定期限未执行部分继续执行,期满按照相关规定再予以解除;
研究生受违纪处分,在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可正常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者待处分解除后,方可申请毕业和授予学位。
受处分研究生,在处分期限内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评选以及硕博连读、直博等资格。解除处分后,研究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须在处分决定作出后2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违纪行为及处分、处分程序及学生权益和违纪处分涉及到的其他未尽事宜,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
19
年修订)》(华南工学〔2019〕21号)执行。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研究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申诉未尽事宜按《华南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华南工学〔2018〕12号)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对接受研究生教育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者、港澳台侨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校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