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经许可使用艺人鞠婧祎的肖像,一博主被告上法院。2月1日,南都记者从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获悉,当日,该院对上诉人鞠婧祎诉被上诉人上海沁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瑜公司”)、王鑫童、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梦创科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此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
南都记者了解到,微梦创科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和提供者。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该公司频繁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被起诉。南都记者梳理多起类似案件发现,尽管微博多被判定无需承担责任,但有判例指出,微博存在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审核不严的情况。
鞠婧祎诉博主及微博侵权案二审开庭,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据上海一中院介绍,2020年6月1日,鞠婧祎以沁瑜公司、王鑫童未经其许可,在“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以及同名微博账号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其肖像、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沁瑜公司、王鑫童停止侵犯其肖像权的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微梦创科公司作为微博网站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鞠婧祎系歌手、演员。2019年12月13日,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发布标题为《技术流/不动刀让颜值加分的鞠婧祎同款颅顶发型操作指南》的文章,其中使用了鞠婧祎出席“爱奇艺尖叫之夜”及其发布于个人微博的三张照片作为配图,并分析了其妆容和发型的特点。一审庭审前,涉案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已被删除。一审法院还查明,涉案微信公众号“花椰菜大王”由沁瑜公司注册及使用,同名微博账号由王鑫童注册。
一审法院认为,“花椰菜大王”微信公众号发布涉案文章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非利用鞠婧祎的商业价值进行引流、提高销量。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鞠婧祎作为公众人物,对社会公众就其公开发布的照片进行评价理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涉案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文章并未对鞠婧祎的肖像进行任何丑化、贬损,且于一审庭审前已经删除。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鞠婧祎的全部诉讼请求。
鞠婧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鞠婧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沁瑜公司、王鑫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二审庭审,微梦创科公司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二审庭审中,合议庭对当事人二审提供的证据材料组织质证,各方当事人围绕此案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肖像权的相关规定,沁瑜公司、王鑫童在涉案文章中使用鞠婧祎的肖像是否侵犯了鞠婧祎的肖像权等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
据悉,上海一中院将依法审理此案并择日作出判决。
微博频繁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被起诉,多被认定无责
微梦创科公司是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和提供者。
南都记者注意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该公司频繁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等原因被起诉。天眼查显示,微梦创科公司共有13000多条裁判文书记录,其中超过40%的文书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例如,2019年,因认为网络用户杨女士在新浪微博平台中多次公开发布、转发多条针对张艺兴的微博博文,博文中含有诸多恶俗咒骂、诋毁内容,使其公众形象遭受严重贬损,艺人张艺兴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将杨女士、微梦创科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因认为微博用户陈某某、廖某某、邹某在微博中发布有关“夜店选妃”“夜选妃子”等不实内容,造成社会公众对艺人道德评价产生误解,艺人吴亦凡将上述三人及微梦创科公司诉至法院。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相关判决中,原告多诉称,微梦创科公司提供信息发布的网络服务,对涉案微博账号具有管理职权,有义务及时删除、屏蔽相关涉嫌侵权内容,防止损失的扩大。
而微梦创科公司则辩称,其公司在相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属于提供空间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涉案微博内容是用户所发布,并非位于微博平台的显著位置。公司收到应诉材料后,发现涉案内容已删除。此后也根据法院的调查函及时、完整地披露了微博用户的身份信息。因此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类似案件中,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微梦创科公司被认定不需要承担责任。例如,在上述与艺人张艺兴相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直接发布涉案内容。同时,微梦创科公司应当事人申请,在诉讼中披露了涉案账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平台义务。此外,张艺兴当庭撤回关于微梦创科公司的诉请内容。
曾被指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视频资料的审核有待加强
南都记者注意到,尽管微博在相关判例中被判无需承担责任,但也有判例提及,微博存在对“涉及未成年人内容”审核不严的情况。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12月公布的一则案件信息,2019年的某个早上,6岁小女孩李某某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人魏某使用手机拍摄了上述过程,并将视频私信给新浪微博大V进行传播,引起广大网友对李某某父母教育方式的热议。视频中,李某某的面部特征清晰,还露出了内裤。
在起诉拍摄者魏某侵犯其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之外,李某某主张,由于新浪微博的经营者微梦创科公司在其父亲向该公司提出删除视频的时候没有及时处理,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由于魏某当天及时将涉案博文删除,不存在微梦创科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微梦创科公司无需与魏某承担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微梦创科公司对于“涉及未成年人内容”的视频资料的审核有待加强,对于“通知-删除”义务的理解过于机械等问题,为此向该公司发送了司法建议,以期该公司可以更好地履行好保护未成年人、营造清朗有序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
事实上,微博曾因用户发涉未成年大尺度图被网信办点名。
2020年10月14日,国家网信办通报2020“清朗”专项行动暨网课平台专项整治依法查处第三批存在问题网站,并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其中就提到,新浪微博“小熊座的甜甜奶茶”“迎春坊”等账号发布传播以未成年人为主角的大尺度图片和视频。针对相关网站平台存在的突出问题,国家网信办视违规情节和问题性质,依法分别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相关功能、全面下架等处罚措施。
此外,因微博平台上色情引流现象突出,近日,微博公司履行主体受到处罚。
1月15日,“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2020年至今,“扫黄打非”部门查处打击不法人员利用微博引流传“黄”、散布不良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扫黄打非”部门曾数次约谈微博公司负责人责令整改,并给予行政处罚。1月4日,北京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运营微博的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出品: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写:南都记者 吴佳灵
编辑:张亚莉,向雪妮
更多报道请看专题:
互联网平台治理调查
热点事件公司调查
南都新闻,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授权联系方式:
banquan@nandu.cc,020-8700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