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鹤壁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鹤壁市税费共治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依法规范税费数据共享,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协税护税职能,着力构建“以数治税”的税费征管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是指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部门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分析、疑点数据核查和风险应对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共治工作坚持政府主导、财税主责、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公众参与、数据赋能的原则。

第二章 税费共治职责

第四条 部门协作职责包括:

(一)税务机关因履行税收征收管理职责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协助。

(二)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完税信息查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查验有关完税信息。

(三)政务服务大数据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推进智慧税务建设,依法规范数据管理,实施相关税费数据集中,开展税费数据共享共用。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社保、医保信息共享,推进缴费方式改革,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开展征收管理服务工作。

(五)公安、财政、商务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重点领域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加强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虚开骗税以及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的监督检查,完善预防性措施。

(六)公安和民政部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存在涉税风险的自然人家庭成员关系信息核对。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联动执法、协同监管,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企业及个人办理股权变更、企业重组和破产登记环节的税收控管。

(八)商务、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推动全国发票电子化改革。

(九)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房产土地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办税等方面的协作和信息共享,研究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一体化管理。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共享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契税征收管理。

(十)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结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和复核反馈等协作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相关税费征管。

(十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同级税务部门查询本地工程造价信息提供协助。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对房产扣押、查封、拍卖及开展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业税收管理时予以协助。

(十二)商务、政务服务大数据、市场监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应当持续完善加油站税控云平台建设,强化数据分析利用。

(十三)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发现涉税涉费违法违规事项时,应当将依法由税务部门处理的事项及时移送税务部门,并在工作中予以协助。

(十四)统计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加强税务统计标准与国家统计标准衔接。

(十五)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健全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和警税联合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警税联席会议,强化合署办公机制运转。持续加大科技化、信息化运用,依托税警协作平台,实现税务、公安部门涉税涉费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

(十六)财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维护税费征收秩序,加强与税务部门联动,落实依法依规征税收费制度措施。

(十七)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协助税费征收工作,保障税费及时入库。

(十八)人行鹤壁市分行、公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协助税务部门加强跨境税源管理。人行鹤壁市分行对发现的异常或违规企业,及时向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通报,并开展联合监管。公安部门对未按照规定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协助税务部门依法阻止其出境。

(十九)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交通运输业及危化品运输的税收管理,与税务部门强化数据共享与分析应用。

(二十)人行鹤壁市分行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纳税人账户查询,税费缴库、对账、退库等工作。

(二十一)教育体育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主管的各类教育机构的税收风险防控和监管,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学生学历信息核实工作。

(二十二)国动、水利、林业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传递机制,及时向税务部门传递已划转非税收入项目的费源信息,协助做好各项非税收入的规范征缴工作。

(二十三)税务部门依法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实行委托代征时,受托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受托部门应当按照委托代征税费款协议书规定,依法代征税费款,不得擅自不征、少征或多征税费款,不得挤占、挪用或延迟解缴税费款。

第五条 社会协同职责包括:

(一)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协调作用,加强各行业税费政策培训和纳税缴费咨询辅导,解决行业普遍性涉税涉费问题。

(二)发挥涉税涉费中介组织专业服务作用,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

(三)坚持鼓励、引导与规范相结合,通过行政登记、实名制管理、信用评价等措施,加强对涉税涉费中介组织的执业监管和行业监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税法宣传,把税法宣传纳入普法规划,推进税费法律法规进机关、进校园、进社会、进企业,提高全社会依法纳税缴费意识。

第六条 司法保障职责包括:

(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税务、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畅通信息渠道,发现负有税费监管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责的,应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在办理涉税涉费案件过程中,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规范企业税费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二)人民法院应当与税务部门建立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机制、破产企业涉税涉费问题协同处理机制和民间借贷判决信息交换机制,在拍卖、变卖、清算被执行人财产时,应当通知税务部门参加,保障国家税费收入及时入库;涉税涉费企业的税收罚款,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执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七条 商务、市场监管、海关和公安部门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强化国际税收及对外贸易合作,推进“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建设,深化跨境利润水平监控和反避税调查;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便利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实现外贸促稳提质。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九条 本章未列举的负有税费共治职责的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税费管理工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第三章 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条 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管理等职责时,需要依法调查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涉税涉费当事人与纳税缴费有关情况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向税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涉税涉费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税费数据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数据。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应当加快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在确保数据安全的条件下,根据经济社会管理需要,依法依规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税收相关数据等信息,并建立常态化数据共享机制。

第十三条 涉税涉费信息按照其产生的生命周期,按月(季、年)或者实时进行传递共享;税费信息的具体范围、方式、格式、标准等,由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本办法未列举的税费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由税务和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成立鹤壁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税费共治工作,加强工作督导,适时通报相关情况。各县区应当加强对本级税费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税费共治工作。

第十五条 税费共治工作实行联络员制度。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本部门所有相关税费共治工作事项,实时处理解决相应问题。

第十六条 各县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税费共治经费保障机制。财政部门对税费共治机制的运行提供经费保障,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将税费共治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各县区应当规范税费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建立健全税费信息传递工作机制,利用政府统一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数据常态化互联共享。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数据共享安全责任制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保密安全职责,明确数据提供、使用、管理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防止数据泄露、滥用、篡改,防范网络攻击入侵、非法访问,保证不将共享数据提供给第三方,防止共享数据违规截留和商业化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依法保密,并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法规规章对数据共享安全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涉税涉费信息分析应用机制,加强统计分析,强化分析应用成果,定期汇报相关信息提供、分析和成果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违规使用税费数据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准确提供税费信息造成税费收入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鹤壁市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综合治税试点暨综合治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鹤政办文〔2016〕80号)同时废止。

附件:1.鹤壁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鹤壁市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附件1

鹤壁市税费共治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林鸿嘉(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王海军(市政协副主席、市财政局局长)

副 组 长:刘军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牛 涛(市税务局局长)

成 员:周化冰(市中级法院副院长)

袁希利(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国山(市财政局副局长)

多红杰(市税务局副局长)

张智民(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蒋宪菊(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郝永军(市科技局副局长)

张保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市煤炭 行业安全环保服务中心主任)

彭震强(市公安局副局长)

万太金(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新伟(市司法局政治部主任)

郭增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乔学民(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总工程师)

洪 波(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刘广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孙 勇(市城市管理局总工程师)

尚志强(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张淑泼(市水利局总工程师)

郝中平(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丽姣(市商务局总经济师)

焦志平(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刘小军(市卫生健康委副主任)

和永彬(市退役军人局副局长)

司会源(市应急局副局长)

廖艳红(市审计局副局长)

李 芳(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鹤宁(市统计局副局长)

陈彦锋(市医保局副局长)

魏春山(市政务服务大数据局副局长)

王艳华(市林业局副局长)

许光辉(市国动办副主任)

杨赵宾(市金融局副局长)

刘曙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吴绪波(鹤壁海关副关长)

林慧娟(人行鹤壁市分行副行长)

申国强(市残联副理事长)

刘云飞(国网鹤壁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介红帅(鹤壁市城市水务集团副总经理)

张文丽(鹤壁天伦新能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王海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国山、多红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鹤壁市涉税涉费共享数据目录

序号

单位

数据目录

1

法院

1.企业重组、破产登记信息

2.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

3.破产(重整)申请裁定信息

4.司法拍卖信息

5.司法处罚及财产性处罚信息

6.企业账户冻结信息

7.涉执失信信息

8.民间借贷裁判文书信息

9.律师代理案件信息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

发展改革部门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等信息

2.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

3.年度重点项目信息

4.经营服务性收费审批信息

5.社会信用公开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

教育体育部门

1.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等信息

2.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信息

3.外资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信息

4.学科类、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5.主管的经发改部门立项的教育机构工程建设等信息

6.在本行政区域内由本部门举办的体育比赛的规模、收入及其他信息,以及本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体育比赛等信息

7.主管体育场馆的租赁信息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4

科技部门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信息

2.科研项目立项及经费信息

3.企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信息

4.科技产业园区信息

5.鹤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信息

6.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科研项目鉴定信息

7.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5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重点工业行业准入条件公告信息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6

公安部门

1.车辆登记统计信息

2.驾校发证人数信息

3.酒店住宿人员统计信息

4.房屋租赁登记信息

5.火工品的审批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7

民政部门

1.各类福利彩票网点数量登记、销售及兑奖等信息

2.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3.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福利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等信息

4.本级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5.本级管理的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8

司法行政部门

1.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

2.司法公证处登记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9

财政部门

1.政府对企业的奖励情况及其他政府补助信息

2.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拨付信息

9

财政部门

3.政府性投资基建项目财政支付情况

4.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信息

5.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非税收入信息

6.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

7.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收入

8.投资评审审批信息

9.PPP 项目信息

10.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扣缴信息

11.监管企业兼并信息

12.监管企业转让信息

13.监管企业划转信息

14.监管企业申请破产信息

15.监管企业改组改制信息

16.国有经营性资产租赁收入信息(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划
转过来资产租赁收入)

17.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信息

18.公积金贷款发放信息

19.房地产开发公司公积金备案信息

2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就业创业证》发放等信息

2.各类培训机构等信息

3.缴费人社会保险参保、变更、注销等信息

4.劳务派遣资格备案信息

5.就业登记/注销信息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等信息

11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不动产登记信息(含初始和变更信息)

2.不动产转让信息

3.土地征用及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地籍信息

4.土地租赁信息

5.土地出让信息

6.土地转让信息

7.土地收储等信息

8.土地划拨信息

9.土地出让金征收、减免信息

10.土地使用权收回信息

11.耕地占用信息(含临时)

12.土地开发、整理信息

11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13.城镇土地基准地价信息

14.行政处罚信息

15.商品房预告登记信息

16.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信息

17.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信息

18.住宅规划容积率信息

19.规划许可证信息

20.采矿权许可发证、年检、转让、分合登记信息

21.矿场资源开采量信息

22.矿山、地下热水、矿泉水许可及开采、转让等信息

23.矿产资源许可信息

24.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等信息

25.经批准临时占地等信息

26.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等信息

27.改变原占地用途等信息

28.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草场使用及其他涉税涉费等信息

29.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2

生态环境部门

1.环保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2.重点排污企业名录信息

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信息

4.环境影响评价信息、排污许可证信息

5.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以及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处罚决定等信息

6.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信息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信息

8.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信息

2.城中村改造信息

3.房屋拆迁信息

4.房屋租赁信息(含廉租房、公租房)

5.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

6.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7.建设工程承发包信息

8.建筑工程经济指标

9.工程施工进度

10.建筑施工许可信息

1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1.建筑施工扬尘数据等信息

12.施工工地台账信息

13.物业管理企业登记信息

14.业主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15.保障房和棚户区(含危旧房)改造项目信息

1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预决算信息

17.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初始产权证明

18.市政工程项目信息

19.自然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经适房需补缴的土地价款的费源等信息

2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4

城市管理部门

1.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审批、无证排放污水处理处罚等信息

2.城镇垃圾处理费缴费人,核定费额等信息

3.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信息

4.渣土运输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5

交通运输部门

1.道路运输许可证信息

2.营运车辆年审信息

3.交通运输企业登记信息

4.在具体办税过程中需要提供的货运平台企业核准、货物运输、危化品运输电子运单和GPS运行轨迹等信息

5.高速公路建设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6

水利部门

1.水土保持补偿费核定信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信息

2.违规取水处罚等信息

3.河道采砂信息

4.取用水户信息和取水许可证信息(非涉密)

5.水利在建工程项目登记、建设进度及工程款结算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7

农业农村部门

1.农业综合开发等建设项目信息

2.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和认定文件信息

3.规模化养殖户名单、养殖数量等信息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8

商务部门

1.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企业备案登记信息

2.年度境外投资企业信息

3.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信息

4.引进外资项目信息

5.招商引资成果信息

6.拍卖行业许可信息

7.电子商务企业登记信息

8.新增加油站数据信息

9.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19

文化广电旅游部门

1.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信息

2.旅行社相关信息

3.文化市场行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0

卫生健康部门

1.饮用水供水单位许可信息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信息

3.卫生监督处罚信息

4.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1

退役军人部门

1.退伍军人就业安置、自主创业和联系方式的相关信息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2

应急管理部门

1.国家危险化学品名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延期及注销等信息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3

审计部门

1.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涉税线索等信息

2.项目建设决算审计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4

市场监管部门

1.工商在册登记信息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等信息

24

市场监管部门

3.行政处罚信息

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

5.食品经营许可信息

6.药品经营企业信息

7.药品生产企业信息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信息

9.新增加油站以及新增、更换和维修加油机等信息

10.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5

统计部门

1.地区生产总值、规模以上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等相关统计数据

2.工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6

医保部门

1.企业医保参保、变更、注销和核定等信息

2.医院医保报账信息

3.医院、药店销售药品后医保结算金额信息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等信息

5.对医疗卫生单位的罚款等违反价格管理的相关信息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7

政务服务大数据部门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8

林业部门

1.新增占用林地审批情况、缴费通知等信息

2.林业开发建设项目信息及付款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29

国动部门

1.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信息

2.项目工程竣工验收信息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信息

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费额、补缴、退费等清册以及欠费征收等信息

5.人防结建工程信息(非涉密工程)

6.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0

金融部门

1.银行的基本信息与经营情况

2.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与经营情况

3.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信息

4.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信息

5.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1

公路事业发展部门

1.普通干线公路建设、维护项目信息

2.普通干线道路规划、建设和管理等信息

3.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2

残联

1.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等信息

2.其他需要提供的信息

33

供电部门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电等信息

2.相关电力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34

供水部门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水等信息

2.自来水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

35

供气部门

1.相关企业、个人的用气等信息

2.燃气管网建设项目、维护项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