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擔任職位或受僱的人士,不會被視為經營業務,亦無須辦理登記。
商業登記署不接納尚未開始經營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規定,獨資業務或合夥業務的經營者須於有關業務 開始經營起計 1 個月內 辦理商業登記。 本局不會接納任何不存在或尚未開始經營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
本局不時收到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東主或合夥人的業務的商業登記申請。除非有關人士能提交資料證明他們確實已在香港經營業務,否則本局不會接納該等申請。
基於以訪客身分在香港入境的人士一般不能在留港期間在香港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本局會要求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提供其獨資或合夥業務的詳情( 見問題樣本 ),以核實有關申請書上的資料(包括開業日期)。按《商業登記條例》規定,任何人士提供虛假資料,即屬犯法,可被罰港幣 5,000 元及監禁 1 年。
作為相關措施,當收到「合夥人變更通知書」(表格 IRBR64),通知加入非居住於香港的人士為業務合夥人時,本局會要求有關合夥人提供問題樣本第 1 及 2 條的資料,以核實有關的資料。
如何提交商業登記申請
如何索取商業登記申請表
申請表格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