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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在網路上下載聲請書填寫完畢後親送或郵寄至本會提出聲請。
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至區公所(1樓調解委員會)以書面或言詞聲請調解。
線上聲請:請上
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線上調解聲請服務系統
辦理。
受理聲請:
本所調解委員會依據鄉鎮市區調解條例相關規定,審查調解聲請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並予以辦理。
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固定於每週一上、下午至每週四上、下午或週三晚上調解或依調解委員會指定時間),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場,並將聲請書狀或言詞聲請筆錄之繕本一併送達於他造。【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由法定代理人(通常為父母雙方)同時出席調解。】
受通知人於調解期日,須攜帶身分證印章,親自到場。當事人如不能親自到場,得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到場進行調解。
本會準時開會,被通知人應於開會前10分鐘,持通知單向本會報到。
當事人於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如認為他造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於期日前後準備書狀並得直接通知他造。於調解期日,並應攜同所舉證人及所用證物到場。
當事人兩造各得推舉1人至3人列席調解會議協同調解。協同調解人應自行到場,本會不另通知。
當事人若為未成年者,應檢附全戶戶籍謄本1份。
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案件,應將起訴書、傳喚通知書一併攜同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