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是应用
临床医学
、
生物信息学
、药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
循证医学
,用于侦查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科学证据。法医学应该看成是沟通“
法学
”与“医学”两个
学科门类
的桥梁学科。中国的法医学专业由于仅仅只建立了五十多年,尚存在诸多缺陷,但是已经在
金融保险
的核保与理赔、司法鉴定、
刑事侦查
、
科技考古
等领域得到了成功的应用。相信随着法医学
学科建设
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其将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
司法公正
,以及运用
法律手段
来捍卫“
医学人文精神
”的
神圣性
上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法医学,人体(活体、尸体)不是目的,法治精神和人权意识才是终极目的,医学科学是实现目的的手段。正如同国家的法制制度分为
司法权
、立法权、
行政权
一样,相应地
法医鉴定
也正在逐步走向司法鉴定、立法鉴定、
行政鉴定
三大领域。在一定意义上讲,法医学是
统治阶级
国家意志
的体现,法医学的健康发展与否直接关乎国家公共安全的根本问题,以及国家的
司法公信力
问题。
萌芽时期大约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纪期间。这时不仅法已经出现,而且医学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在处理人命案件时,执法人已知征求
医生
的意见来处理案件。
如中国
先秦
时期就有了损伤检验,《
礼记·月令
》中记载“孟秋之月,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在已发掘的
秦墓竹简
中,亦有他杀、
杀婴
、自缢、外伤性流产等检验案例的记载。战国末期还有“令史”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
欧洲
古代法医学的发展却缓慢得多,仅有个别案例的传闻,如公元前100~44年
凯撒大帝
被杀:身上有23处创伤,检验确定贯穿胸部第一、二肋间的是致命伤。
形成时期约为公元11~19世纪,这时社会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法制趋向健全,案件的鉴定有专业
医生
参与,开始有较系统的法医著作出现。
这时期最有
代表性
的著作是中国
南宋理宗
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点刑狱
宋慈
编著的《
洗冤集录
》五卷。内容包括:检验总说、疑难杂说、初检、复检、验尸、四时变动、验骨、自缢,溺死、
自刑
、杀伤、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种死共53项。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
系统法医学
著作,曾被译成多种文字在许多国家出版。
中世纪的欧洲
,以
法国
、德国和
意大利
的法医学发展较快。1562年法国
外科医师
帕雷
对
升汞中毒
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
外科手术学
》一书中,阐述了
机械性窒息
、
杀婴
、
电击死
、
处女鉴定
等方法;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德利斯发表《医生关系论》一书,这是欧洲第一部法医学著作。
[1]
失踪人员:一个重大的人道问题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引用日期2015-06-17]
[2]
辨明死者身份:为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要增强其在非洲的法医专业技能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引用日期2015-06-17]
[3]
法医学和人道行动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引用日期2015-06-17]
[4]
精神病学的历史
.豆瓣小组
[引用日期2016-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