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姓制度是曾在 印度 孟加拉国 斯里兰卡 等国 普遍存在的一种以 血统论 为基础的社会体系,其中以印度最为严重。又称贱籍制度、印度卡斯特体系(印地语:हिन्दू वर्ण व्यवस्था,英语:Caste system in India)。
种姓制度以统治阶层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 内婚制 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 外婚制 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 印度次大陆 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 社会体制 宇宙观 宗教 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 社会制度 与规范。
种姓制度最初是随 雅利安人 入侵印度而创立的 社会制度 。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然而随着 马穆鲁克 、蒙兀尔等外来 伊斯兰教 征服者统治印度,种姓制度为了政权需要而经历过许多调整,并在英属印度时期为符合 殖民者 需要而被固定、僵化,成为阶级森严的阶序体系。
由于该体系中的不平等与近代西方兴起的 民主制度 人权 思想大相径庭,因此常被批评为反现代化的落后制度,甚至被视为妨碍印度社会进步的毒瘤。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四个等级在地位、权利、职业、义务等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一等级 婆罗门 主要是僧侣贵族,拥有解释宗教经典和祭神的特权以及享受奉献的权利,主教育,受众刹帝利,负责垄断文化教育和报道农时季节以及宗教话语解释权;
第二等级 刹帝利 是军事贵族和行政贵族,婆罗门思想的受众,他们拥有征收各种 赋税 的特权,主政军,负责守护婆罗门阶层生生世世;
第三等级 吠舍 是普通 雅利安人 ,政治上没有特权,必须以布施和纳税的形式来供养前两个等级,主商业;
第四等级 首陀罗 绝大多数是被征服的 土著居民 ,属于非雅利安人,由伺候用餐、做饭的高级佣人和 工匠 组成,是人口最多的种姓。被认为低贱的职业。在种姓制度中,来自不同种姓的父母双方所生下的后代被称为杂种姓。
除四大种姓外,还有大量的“第五种姓”,称为“不可接触者”阶层,又称“贱民”或“ 达利特 ”,他们多从事最低贱的职业。贱民在印度不算人民,不入四大种姓之列。
种姓世袭,不易更改。社会地位高低、经济状况好坏,大多与种姓有关。因为阶级过大就会变成种姓,一但种姓完成,低阶层上升基本不可能。
尽管印度独立以来,已废除种姓制度,但几千年来种姓制度造成的种姓歧视在印度不少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相当严重。在印度早已废除种姓制度的情况下,种姓制度思想的残留依然影响着印度人,
比如不敢对高种姓开枪。首陀罗被吠舍歧视,“低种姓=低道德”会成为普遍观念。首陀罗之所以穷是因为他们懒,同情首陀罗以至义务帮助他们或结婚就是杂种姓或圣母,而婆罗门能力以外的资产等于零。首陀罗不管遭遇了什么,高种姓会觉得是因为懒,不能给福利养懒人。天真的吠舍有时会认为自己靠近高种姓会受到神的庇护很安全,然而婆罗门和刹帝利一纸文书就能把充满优越感的高级吠舍直接打成首陀罗。印度 毛派 首陀罗造反,吠舍被共产,婆罗门和刹帝利在大洋彼岸笑哈哈。在印度,发达和较发达国家的外国人天生自带刹帝利身份。 同时,各种姓派生出许多副种姓(或称亚种姓、次种姓),进而衍生出更多分支。
一个底层不能互相支援扶持的社会是冷酷的。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基本上都是底层人之间的自相残杀,很少有底层人去偷去抢去故意伤害顶层阶级的。因为那些顶层高种姓人活动的区域,底层低种姓人根本就不会去。高种姓人打民事官司,对方一般也是高种姓人。也就是说,能跟底层人民发生矛盾,说明他们阶层区别不大。在吠舍眼里首陀罗是底层人,在那些真正的顶层阶级高种姓人眼里,吠舍也是底层人,除非换邦。
如果说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是洁净与不洁,种姓的实际运作则呈现“集体性”与“阶序”的特征。这些特征意味种姓并非一成不变的体系,而是深具包容性与弹性的社会制度。
禁忌与食物接触
印度教徒 只可吃婆罗门和与他同一种姓的人的食物。由 牛油 煮的食物任何种姓也可食。在进食前会专门洗澡,素食戒酒者也比食肉的地位高。
政治权力
由于种姓制度与地域紧密结合,并有明显的区域范围,因此其政治权力可依区域大小分为三个等级:地方的小王国或地区行政中心、聚落以及各别聚落内的种姓。这三个层级的权力运作虽有高低之分,而且差异甚大,但其共同特色是权力施行者都在模仿瓦尔纳阶序中的刹帝利,而且都会宣称其权力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即使实际上未必如此。尼泊尔的种姓制度与印度不同:婆罗门与刹帝利远多于首陀罗,是印度的婆罗门有意为之的结果。
小王国与地区政府
聚落
在近代印度,经常想像乡村地区有一“村落共同体”的民主自治传统存在,并认为这是透过“村落潘恰雅特”(Gram panchayat)的方式表现来宰制种姓 。
聚落种姓
英属印度 的殖民官员爱德华·亚瑟·亨利·布兰特(Sir Edward Arthur Henry Blunt)根据1911年他本人在联合省主持的种姓调查,指出各种姓内的自治状况可分为三种类型:
没有潘恰雅特的种姓 :属于再生族的高阶种姓通常直接根据普遍的公众意见(可能是流言或许多人的抱怨)作决定。
有非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 :这些种姓容许当事人(通常是触犯禁忌者)受到他人严重敌视与排挤时有权请求召开临时性的潘恰雅特,然而实际上这种请求甚少提出,实际上召开潘恰雅特的情形自然非常罕见。
印度行政体系表
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 :不同于其他两者,有永久性潘恰雅特的种姓具备常态的潘恰雅特组织,使其具有定期召开该会议之能力。一般而言,这类型的种姓大都属于从事专门职业的种姓或低阶种姓
图片说明: 村落潘恰雅特也是今日印度地方行政体系中的一个环节(见左下角),2002年时全印度约有26500个村落潘恰雅特。
在此,种姓潘恰雅特属于潘恰雅特的一种,指每个聚落(或邻近地区)的单一种姓自行召开的种姓自治大会,目的是处理种姓内部的纠纷(通常是道德与司法问题)与对外的联合行动。一般而言,只有在“有永久潘恰雅特的种姓”才会有常态的潘恰雅特筹备组织,以及负责筹备召开会议、纪录与通知当事人等事务的执事。
潘恰雅特 (पंचायती)原为“五”之意,意即由少数专家与地方领袖召开的小型会议。该词汇可泛各种地方社会的自治组织,这类定期的群众大会是其组织内部的小型委员会主导一切,这其中主要包含指导大会的流程与出面解决争端。即使如此,种姓潘恰雅特却非少数人垄断的体系,而是一种由多元权威构成的组织,其存在目的是维护种姓内的习惯与和谐,促使内部成员尽守职责,以及对外保护全体利益,因此实际上犹如种姓内的自治机构。
一般而言,种姓潘恰雅特会出面调查各种有争议的案件,这类案件大都涉及宗教与道德层面,比如共餐、婚姻问题(离婚、通奸或偷情等)、交易与杀牛等。换言之,种姓潘恰雅特大都裁决与官方法庭无关的纷争。其审判或协调方式因种姓而异,有些审判前要求当事人发誓与接受试炼,有些采大会全体或内部委员会投票等方式。至于惩罚方面,种姓潘恰雅特以停止当事人享有的特定权利作为手段,这其中包含停止与他人共餐、停止享用某种服务等。最严厉的惩罚是禁止当事人与其他种姓成员来往,这又分暂时的禁止与永久的禁止。通常这类惩罚施行于与“不洁”的人或事物接触者,而这种规范往往涉及一个地方种姓在社会上的地位。即使种姓潘恰雅特会惩罚部分成员,但大多数的状况下,它谋求调解内部的争议,而非惩罚其成员。
对外事务上,种姓潘恰雅特主导对特定种姓的杯葛或抵制,以维系自身的行业利益。有时这类事务还会牵涉与其他种姓的交涉,比如某位银行家与糕饼师傅有争执,导致糕饼业种姓找制瓦业种姓建立协议,要后者在该银行家修房时拒绝提供其所需的瓦片。
为了建立自身权威,种姓潘恰雅特在召开大会时,常引用“潘恰雅特的声音即梵天的声音”或“种姓的国王亦为种姓”等诸如此类的语句,以强调组织本身在种姓内的最高权威(好比种姓内的刹帝利)。然而实际上,种姓潘恰雅特往往缺乏执行效率与高阶种姓的支持,这两点正反应其缺乏正式权威的局限。
分工
种姓制度是一种以宗教为中介的分工制度,这种制度是世袭的,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世袭的。这种制度有趣的地方是:同一种工作,如果只是自己偶尔在家中做做的话,则不像专业那么有污染性;同一种工作,在不同地区,态度也不一样。例如理发师,在印度南部,因为要负责丧礼事情,所以极度不洁;但在印度北部,因为不用负责丧礼事情,地位较高。
婚姻
除了婆罗门种姓不可离婚与寡妇不可再婚外(婆罗门只可分居,如无子则可再婚),一般种姓的妇女也通融可再婚,但以第一次婚姻(首次婚)最认真,之后也可再婚但不太光彩,历史上如果丈夫过世其寡妇会执行殉夫仪式萨蒂投火自尽。虽然高种姓妇女不可以嫁给低种姓男子,但另一方面低种姓女子被强烈鼓励嫁给高种姓男子以提高种姓的地位。为此,女方家庭在婚姻中,不得不付出高昂的嫁妆。这也导致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等地出现为了嫁妆谋杀妻子的现象—— 索奁焚妻
“种姓”(caste,或译为卡斯特)一词源自拉丁语的castus,原为“纯洁”之意,在 西班牙语 与葡萄牙语则作castas,即“种族”的意思,同样的用法则见于16世纪的英国,当时的英语将cast当作相同的意思。15世纪葡萄牙人在印度建立贸易据点后,首先将此字用于该制度之上,“常常用来称呼印度最低贱的各个阶级,以与高阶级的主人们有所区别” 。随着西方社会对该制度的兴趣,该词逐渐被普遍采用,意义上也出现改变。
果阿邦的仁慈耶稣大教堂
在英国与法国,种姓称为caste,其直到18世纪以后才被采用,并且于19世纪初演变成普遍性的辞汇。然而在19世纪前,英国人常将“种姓”与“部落”两者混为一谈,并且将制度与瓦尔那混淆,这项认知随着英国殖民印度而广布流传。
图片说明: 里头保存有 圣方济·沙勿略 的遗物。随葡萄牙人进入印度传教的耶稣会传教士们是最早留意到种姓制度的西方人之一。
在印度,与之相应的辞汇是 阇提 (梵文:जाति),其带有“社群”与“次社群”的意思,也略带有“物种”的意思,即反应该体系中聚落、定居群体与彼此分工(如同自然界各生物之间的关系)的意涵,这与castas或caste原来所指的“部落”或“种族”之意不大相同。
从上述内容可知,“种姓”(在此指caste)的概念主要来自于西方而非印度 ,因此该词汇的意含往往反应西方文化对印度的主要看法。今天,“caste”不只单指印度的种姓制度,而是指“一种在社群内有严格的社会区分之体系”
换言之,西方文化偏向强调该制度的“隔离”与“不平等”的面向,并由此延伸出各种负面的看法。人类学家路易·杜蒙认为,这种我族中心主义的观点主要源于近代个人主义所强调的自由平等精神,与欧洲传统的贵族与教会这两个阶层彼此冲突所造成的结果。
“种姓”在汉语中的语义
“种姓”一词原为“宗族”之意 ,后来随佛教传入中国,有时被转用来称呼瓦尔那 。然而到19世纪西学东渐以后,“种姓”又成为“caste”的中文翻译 。于是,在中文世界出现用词混淆的情况:“种姓”既可以是指印度教经典所叙述的“vārna”(即瓦尔那,原义是颜色),也被用来指涉实际生活中运作的“Jāti”(即种姓制度)。
这种混淆加上对印度社会缺乏深刻了解,造成经常出现将“瓦尔那”误认为实际的种姓制度之情形 。为了避免上述的混乱情形,部分学者根据“caste”的发音采用“卡斯特”这项新翻译,试图取代传统上使用的“种姓”一词,然而使用度上仍不及后者普遍。
另一方面,受到 西方 观点以及近代印度的 民族主义 的观点影响,社会大众普遍对种姓制度留下僵化、压迫与落后等高度负面印象 ,因此“种姓制度”在日常生活中通常带有负面的意思,有时作为形容某个制度施行不当的贬义词
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 旁遮普 一带,征服了当地的土著 达罗毗荼人 的,是欧罗巴人种地中海类型的的 雅利安人 。约公元前2500年,印度河流域开始出现一些小国。后来,来自中亚自称雅利安人的部落侵入古代印度。征服当地居民并把他们变为奴隶,先后在印度河流域和恒河流域建立起奴隶制国家,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印度次大陆西北部。
雅利安人进入古代印度后,逐渐产生不同等级,形成严格的等级制度,史称“种姓制度”根据这个制度,社会分为四个等级,各个等级之间高低贵贱有别,下一等级的人没资格从事高一等级的职业,不同级别的不能通婚,分为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
种姓制度并非一套绝对的社会阶层,而是借由许多不同的标准建立起来的一套相对阶序,这些标准诸如:是否吃素、是否杀牛以及是否接触尸体等等……这些标准背后的核心概念是一套“洁净与不洁”的价值观,然而该价值观却受到实际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影响。
为此,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发展出一套称为“瓦尔那”的分类架构,作为解释并简化整个制度的方式。因此,这两套思维方式大致构成整个种姓制度的主要概念。
洁净与不洁
洁净与不洁是种姓制度的核心观念,其依循的原则主要有二:一种是时效性,一种是互补性
时效性
不洁可分为两种,即暂时性的不洁与永久性的不洁。在此,“不洁”主要指在生活中各种被视为带有危险性,而需要将受此影响者加以隔离的事物或情况,比如经血、生产与死亡等等......。这些情况之下,即使与之有稍微的接触都算沾染到“不洁”,需要以慎重的方式隔离或是消除其不洁。因为印度教认为水能洗涤不洁与罪恶,恒河河水则有最佳的洗涤效果,因此印度人经常在恒河两岸洗澡或擦拭身体。
所谓的“不洁”是一套繁琐的分类体系,这其中最核心者包含《 摩奴法典 》所规范的人身上的十二种不洁物(如粪便、唾液等)、出生与死亡以及许多次转手过的人与物品。
此外,各种器物之间也有一种比较性的不洁关系,如金比银洁净,银比青铜洁净,青铜比黄铜洁净,上述这些金属又比陶器洁净,这种比较性的关系会影响到器物的使用年限与价格。同样地,当人与“不洁”的接触程度与关联性也会牵涉到其被隔离的时间长短,以及处于暂时性的不洁还是永久性的不洁。
以亲人死亡为例,当该状况发生时,其核心家庭的成员被视为最“不洁”,守丧期最久,不住在同一屋檐下的亲戚则依与死者生前来往的程度决定其“不洁”程度与守丧期,即与死者生前来往越密切者需守丧越久,反之则越短。
同样的观念用于即将殉夫的寡妇,如果她们正处于经期时,依规定不可殉夫,必须等经期结束后四天并沐浴才可自焚殉夫(称为萨蒂)。上述这些有时效性的例子都可显示暂时性不洁的情形,而暂时性的不洁通常有直接或间接的化解之道,比如用水清洗(沐浴或洗涤特定部位)、剔除毛发、涂抹牛的五种分泌物等。
然而如果经常性的接触“不洁”的事物,比如专门替死者或产妇洗涤衣物、埋葬死者,这种情况下便处于永久性的不洁。换言之,以接触“不洁”事物为业的人或群体无法摆脱“不洁”的状态,因此他们与他们的亲人必须被长期隔离于大多数人之外,以防污染到其他人。如此,他们便成为“不可触碰”的贱民,其他非贱民的种姓必需避免与之直接接触,甚至迫使他们迁居聚落之外,否则有被污染的危险。
因此,在时效性上可以看见洁净与不洁之间的对立关系:如果要维系自身的洁净,必须远离不洁。洁净与不洁位在价值观的最高与最低两端,彼此相互排斥,互不相容。
互补性
互补性主要与婆罗门有关,其基础建立在于满足婆罗门对洁净的需求以及由此产生的不洁。
作为种姓制度的核心,婆罗门必须保持高度的洁净,才能维持其神圣的地位,因此随着历史发展,婆罗门创造出许多规定与礼仪维系自身的洁净,然而执行这些仪式与规定时如果没有他人协助,多少会沾染不洁而处于不可触碰的状态,因此衍伸出各种处理不洁事务的种姓,这些不洁的种姓之存在也保障了婆罗门的洁净。
换言之,洁净与污秽,婆罗门与贱民,这两者彼此互补,缺一不可。举个例子,死牛,特别是被宰杀的牛被视为不洁,然而仪式上不可避免需要以牛皮制成的鼓和接触这些不洁物的演奏者,因此许多地方出现以制作皮革或演奏乐器为业的贱民种姓,然而他们的工作却与神圣的宗教仪式紧密相关,甚至必须在其中扮演主祭者的角色。
洁净、不洁与种姓制度
正因为洁净与不洁在概念上构成既对立又互补的关系,因此一个种姓要确立其地位时,必须同时根据几项标准作为参照,比如丁种姓的成员可能会有这样的看法:“因为我们是素食者,所以等级高于辛、壬、癸种姓;但我们容许寡妇再婚,所以等级不如甲、乙、丙种姓。”
由于种姓内的成员都不可避免地要同时遵守与违背某些洁净标准,因此可以借由各项由洁净与不洁所衍生的实际标准将所有种姓一分为二,最后这些标准汇合在一起时,便构成一套由高至低的“洁净-不洁”种姓阶序。
虽然洁净与不洁的观念在印度社会中具有其重要性,但现实生活中的权力关系却未反映在这套价值观之外,因此这套理想的阶序原则未必符合实际上的社会阶层。即使如此,洁净与不洁的观念提供一个清楚的轮廓,使各种姓的成员了解自己种姓的社会地位以及与其他种姓的关系。
瓦尔那
瓦尔那 (वर्ण)是 印度教 经典中解释种姓制度的分类架构,其内涵主要见于 《摩奴法典》 与《瞿昙》等早期婆罗门教经典。在该理论中主要指四种不同的阶层,经典中根据一些原则区分四种阶层,并明确规范彼此的义务与权利,然而实际社会中,种姓并非依据该理论的规范划分,因此不能将瓦尔那与种姓制度画上等号。即使如此,瓦尔那理论仍被应用在近代的实际社会之中,成为许多种姓抬昇自身地位的论述手段,因此仍然有其解释上的效力与合理性。
瓦尔那是梵语词 varṇa वर्ण 的音译。这个术语派生自词根 vṛ,其含义是包盖(to cover)或封装(to envelop)(可比较于 vṛtra)。在《梨俱吠陀》中,这个术语可以意味着:“人的种类、部落、等级、行业”,特别是表达了在雅利安人和达萨人之间的对立。
瓦尔那阶序
早期婆罗门所著的经典中刻意忽略贱民不提,主张将所有的种姓划分成四种瓦尔那。这四种瓦尔那同样以婆罗门为首,借由职能与权利的划分规范,构成一严谨的阶序:
1.婆罗门(ब्राह्मणः):最高等的瓦尔那,也是整个阶序的核心。婆罗门本为祭司,根据《摩奴法典》规定,可从事教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这三样工作,但在8世纪以后祭司逐渐不受重视,洁净便取代前者,成为婆罗门最主要的特征。此外,婆罗门享有许多特权,如不可处罚、不用交税、不可杀害、可领回部分充公遗失物等。
2.刹帝利(क्षत्र):次等的瓦尔那,《梵书》称其具有与婆罗门共享“管辖一切生命”的权利。刹帝利是战士和统治者,掌握实际的政治与军事权力,但被排除在完整的司祭过程之外,因此不具有宗教上的权力。此外,其负有保护婆罗门之责。
3.吠舍(वैश्य):第三等的瓦尔那。吠舍是农人或牧人,任务是生产食物,并提供各种祭品。《瞿昙》规定吠舍可从事农耕、商业、畜牧与放贷的工作。
4.首陀罗(शूद्र):最低等的瓦尔那。首陀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奴仆,负责提供各种服务。
(图片注释:婆罗门是原人的嘴、刹帝利是原人的双臂、吠舍是原人的大腿、首陀罗是原人的脚。至于贱民,则被排除在原人的身体之外。)
文字学家乔治·杜梅吉尔认为,瓦尔那组成的阶序实际上并非由上而下排列,而是由一系列的二分原则所构成:先是首陀罗被排除在外,其他三个瓦尔那构成一组,即再生族dvija(twice-born,能举行成年礼的瓦尔那);再生组排除吠舍,由婆罗门与刹帝利构成拥有“统治一切生物之权力”的一组;最后婆罗门排除刹帝利,独自拥有三种特权,即传授吠陀经、司祭与接受奉献
杜蒙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补充,认为瓦尔那阶序刻意排除贱民就如同上述的二分原则。换言之,整个瓦尔那阶序的分类关系大致如下:
瓦尔那阶序
根据上述的解释,我们可以理解到瓦尔那实际上是一套分类体系,而非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架构。透过瓦尔那可以得知早期婆罗门心目中的理想种姓制度为何,却无法真正了解种姓制度实际运作的情形。
贱民
在四个瓦尔那外,印度的贱民(Dalit,英译Untouchable),多由罪犯、战俘或是跨种姓婚姻者及其后裔组成。因为他们的身份世代相传,不能受教育、不可穿鞋、也几乎没有社会地位,只被允许从事非常卑贱的工作,例如清洁秽物或丧葬。
由于“贱民”被视为不可接触的人,因此四个瓦尔那的人严禁触碰到其他贱民的身体,贱民走过的足迹都要清理抚平,甚至连影子都不可以交叠,以免玷污他人。
由于贱民毫无社会地位,因此至今印度仍然经常发生贱民因不慎接触到四个瓦尔那的人而被殴打甚至杀害的事件,而这些动手之人甚至不必负起任何法律责任。
瓦尔那与种姓制度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人口普查的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首陀罗与贱民所组成;在孟加拉省,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19世纪英国人所绘的拉吉普人
另一方面,瓦尔那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婆罗门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图片注释:拉吉普是孟加拉地区的实际统治者,但他们并非刹帝利,而且大都信仰伊斯兰教。)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 ,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英属印度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蓝图,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四瓦尔那制度
到后期吠陀时代,四瓦尔那制度正式形成,婆罗门教的 典籍 规定了各个瓦尔那的地位以及不同瓦尔那的成员的不同权利和义务。
第一个瓦尔那是婆罗门(Brahmin)。婆罗门主要掌管宗教祭祀,充任不同层级的祭司。其中一些人也参与政治,享有很大政治权力。
第二个瓦尔那是刹帝利(Kshatriya)(是“力”、“权力”的意思)。它是从“罗阇尼亚”发展而来的。刹帝利的基本职业是充当武士。国王一般仍属于刹帝利瓦尔那,但是刹帝利瓦尔那并不限于王和王族。刹帝利是掌握军事和政治大权的等级。
第三个瓦尔那是吠舍(Vaishya)吠舍主要从事农业、牧业和商业,其中也有人富有起来,成为高利贷者。吠舍是平民,没有政治上的特权,必须以布施(捐赠)和纳税的形式供养完全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婆罗门和刹帝利。不过吠舍还是雅利安人氏族部落公社的成员,他们可以参加公社的宗教仪礼,因而和婆罗门、刹帝利同样属于“再生族”。
第四个瓦尔那是首陀罗(Shudra)。首陀罗瓦尔那的前身是达萨瓦尔那,首陀罗不在雅利安人公社以内。首陀罗的大部也是非雅利安人其中也有失去公社成员身份的雅利安人。由于没有公社成员身份,不能参加 宗教礼仪 ,不能得到第二次生命(宗教生命),首陀罗是非再生族。就失去了在政治、法律、宗教等方面受保护的权利。首陀罗从事农、牧、渔、猎以及当时被认为低贱的各职业,其中有人失去生产资料,沦为雇工,甚至沦为奴隶。首陀罗作为瓦尔那来说,不是 奴隶 或达萨。首陀罗是地位低下而受苦的人。
而达利特(Dalit)的地位比首陀罗还要低,又称贱民。达利特,印度语翻译为:“不可接触者”。
印度是到21世纪初还遗留着种姓制度,其中最底层的人被传统的上等种姓叫做“不可接触者”,即贱民,他们自己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今天,在某些依旧保守的印度农村,你会看到有些人走路要避着人,因为他们不能让自己的影子落到路人的身上;更有甚者,有的人带着扫帚,边走边扫掉自己的脚印。他们为这个村子的人工作,却不允许住在村子里;他们不能到村子的井里打水,小孩就算能上学也必须上专门的学校。令印度教种姓制度臭名昭著的是它的种姓隔离,而最严苛的隔离正是施加在被称为达利特(Dalit)的人身上。传统上,达利特被认为是肮脏的,并且这种肮脏还可以借由接触传染给别人,因此他们要躲大家远远的。尽管圣雄甘地称他们为“神之子”,但传统的上等种姓却叫他们“不可接触者”,即贱民,而他们自称为“被压迫的人”,即达利特。这是 印度历史 留下的最黑暗的一道阴影,但是当世人的目光被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和成千上万的IT精英所吸引时,往往会忘了它的存在。印度前总理曼莫汗辛格(2004年5月19日-2014年5月17日任印度总理)是个坦率的人,他坦承:“尽管60年来印度已经制定宪法和法律禁止种姓制度和种姓隔离,政府也做出了不懈努力,但是在印度许多地方,达利特依然面临着社会歧视。”
根据人口普查数据,印度目前有1.67亿达利特人,占总人口的16.2%。
虽然瓦尔那提供一套稳固的解释框架,然而实际上的种姓制度常常与其架构差距甚远。以1901年的人口普查结果为例,马德拉斯省没有任何种姓中属于刹帝利,属吠舍者亦十分罕见。大多数的种姓集中在首陀罗的类别下,共占当地总人口的一半以上,换言之,当地社会主要由婆罗门、 首陀罗 与贱民所组成;,战士与统治者为拉其普特担任,然而该种姓并非真正的刹帝利〈Risley 1901〉。事实上,在印度的历史中,各地的统治者未必皆由刹帝利担任,而且真正的刹帝利常被认为已经不存在于世上,虽然该瓦尔那在阶级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近代
另一方面, 瓦尔那 阶级虽然规范各种事物,可是实际生活中却未必依据这些规范实行,比如婆罗门理应享有许多特权,并且与刹帝利共同统治一切,但是在历史上,政治权力大都落入婆罗门以外的种姓手中,婆罗门只以其象征性的洁净受到大众景仰。同时,除了 婆罗门 与贱民这两个极端外,其他瓦尔那之间的种姓在现实社会中亦无明确的阶级关系,大多数的情形是种姓们彼此处于一种模糊的权力分工与关系上,而且经常与瓦尔那阶级矛盾。如此,瓦尔那阶级究竟反应多少真实性,其与现实中的种姓制度关系为何,便成为许多相关研究者探讨之焦点。
有些早期学者,如人类学家亚瑟·莫里斯·侯卡特,认为瓦尔那理论只能解释古代印度的种姓制度,不适用于近代以来的情形。印度学家爱德华·瓦士本·霍普金斯,与社会学家奥利佛·克伦威尔·寇克斯则根据古印度的神话,主张古代的婆罗门与刹帝利之间是种相互竞争最高权力地位的紧张关系,因此瓦尔那阶级反映了婆罗门想夺取政治权力的企图。
然而晚近学者以杜蒙为代表,提出不同的解释。他们认为婆罗门与刹帝利原本就是种分工的关系,而且婆罗门与刹帝利皆带有神圣的性质令两者均无可替代,但它们的分工关系却是自我矛盾的:虽然在宗教地位上,婆罗门自认要高于刹帝利,可是实际的政治权力却由刹帝利掌握,这种情况下造成违反部分“洁净”规范(比如吃肉或行多妻婚)的刹帝利在种姓地位上不如婆罗门中的素食商人或祭司,这结果却非掌握权力的王族所能接受,因此瓦尔那阶级声称两个瓦尔那共享“统治一切生物的权力”,但婆罗门却将此权“授予”刹帝利,不问实际政事,刹帝利则“不需”插手婆罗门的宗教职权,且要负起“保护”与“供养”婆罗门之责,使其能安心地执行司祭职务。如此论述之下,瓦尔那巧妙地化解理论与实际生活之间的矛盾,建立起“政教分离”但彼此依赖的关系。
而且,这种功能性的分割使得即使原本的刹帝利消失了,日后掌权的新统治者却能根据此论述,模仿原属于刹帝利的角色,与婆罗门进行互动。换言之,瓦尔那是一个权力关系的架构,使婆罗门与统治者在不违背洁净与不洁的原则之下,在此之下能彼此合作,同时维系婆罗门的优越地位。此外,在 英属印度 时期,由于种姓制度被列入户口登记的项目,因此部分种姓会借由普查的时候,可借由宣称其瓦尔那拉抬自身种姓的地位。因此,瓦尔那阶级事实上提供了 蓝图 ,供各种姓想像“理想的社会”应如何运作。
十九世纪后部分西方学者提出,在历史上古老的印度人种衰亡之后,新起的 高加索人种 雅利安人的一部分入侵者们经由印度西北方的山口,陆续涌入印度河中游的旁遮普一带,征服了南部印度的住民达罗毗荼人;经过几个世纪的武力扩张,雅利安人逐步征服了整个北印度。
在尼泊尔,婆罗门做了一件不寻常的事情:授予当地人较高种姓,大部分土邦国王(maharaja)也成了刹帝利。当地主体民族卡斯人没固定信仰,所以婆罗门经常授予整个村落的人以高种姓。在尼泊尔种姓较少而且高种姓较多。
种姓制度是中国古代文献中对印度一种复杂的等级制度(包括 瓦尔那制度 和后来从中衍生出的阇提制度)的泛称, 玄奘 又曾将它译称族姓制度,西方通常把印度的这种制度称为喀斯特制度。它萌芽于早期吠陀时代,正式产生在后期吠陀时代。最初, 雅利安人 自称为“雅利安瓦尔那”(雅利安含有“高贵”之意,瓦尔那含有“颜色”、“品质”的意思),而称当地居民为“达萨瓦尔那”(含有“雄者”、“男人”之意)。这样就有了自以为高贵的雅利安人和把当地居民当作敌对集团的区别。
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分化,在早期吠陀时代末期,逐渐发生了平民与氏族贵族的区别。平民称为“吠舍”(是氏族成员的意思),而贵族称为“罗阇尼亚”(是“灼热发光”的意思,引申为显贵的首领的意思)。从事祭扫的氏族贵族则称为“ 婆罗门 ”(意思是梵天所生)。从雅利安人与当地居民的一分为二,到雅利安人部落中平民与氏族贵族的一分为二和贵族内部的军事贵族与祭司贵族的一分为二,这样就形成了四个瓦尔那的胚胎。
当代种姓制度
印度独立后,宪法第1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因种姓、宗教、出生地而受歧视”;第17条明文规定废除“不可接触制”。为了保证低种姓人和贱民的教育和求职权力,印度还实施了著名的“保留政策”,不仅在议会两院为他们保留了一定比例的席位,而且在所有政府机构和国营企业中为他们保留高达27%的名额。另外,还给低种姓出生的学生一定比例的升学名额。在今天,印度人的身份记录里不再有任何关于种姓的记载。
尽管自印度独立以后,废除了种姓制度,印度宪法明文规定不准阶级歧视,但是种姓制度对今天的印度社会特别是印度农村仍然保留着巨大的影响。种姓层级最高的婆罗门不及人口的4%,却占有七成的司法权及接近半数的国会席次。就算在天灾时,贱民亦饱受歧视,得不到最基本的援助。如在2008年8月,印度比哈尔邦的阿拉里亚发生水灾,然而由于阿拉里亚为贱民的集中地,灾民得不到地方政府的任何协助,令大量灾民死于水灾当中
另外,一份旨在展现印度长期受歧视种姓的社会经济发展的研究数据表明:
·在2001年,印度全国平均识字率为63%,而最低种姓的识字率却只有55%。
·最低种姓儿童疫苗注射水平于2001年为40%,比全国平均水平低4个百分点。
·在1995年到2005年的十年间,最低种姓的贫困率从49%降至了39%,虽然降幅大于全国平均的8%,但其还是要高出2005年的全国平均值27%。
无论在印度境内或境外,皆有许多对种姓制度的批评 。这些批评有些出自印度教教徒。
历史上的批评
受人敬重的佛教创始人 释迦牟尼 耆那教 创始人大雄,或许都反对任何形式的种姓结构。许多虔诚派运动时期的圣人如 拿那克 、卡比尔、采坦耶、赛古鲁奈安涅希瓦、阿克那斯、 罗摩奴阇 杜卡拉姆 拒绝接受所有以种姓为基础的歧视并接受所有来自种姓的教派。许多印度教改革者如 辨喜 实谛·赛·巴巴 相信印度教无种姓制度容身之地。15世纪圣人 罗摩难陀 也接受所有种姓成为他的信徒,这其中包括贱民。上述的圣人大都赞同中世纪时反对种姓精神的虔诚派运动。难陀那,一位低种姓的的印度教祭司,也拒绝接受种姓精神并接受达立特 。一些其他的印度教运动同样欢迎低种姓成为他们的信徒,这些最早是成为 虔诚派运动
参见唐代以前各正史中的用法。《史记·匈奴传》:“一国之政犹一体也。父兄死,则妻其妻,恶种姓之失也。”《后汉书·循吏列传》:“又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性,夫妇之道,……是岁风雨顺节,谷稼丰衍。其产子者,始知种姓。”《北史·附国传》:“所居种姓自相率领,土俗与附国同,言语少殊。不统一,其人并无姓氏。” 佛教传入后种姓作“瓦尔那”解者,如《旧唐书·西戎传·天竺国》:“唯梵志(即婆罗门)种姓披白叠以为异。”作“种族”或“宗族”解者,如《维摩诘所说经》:“示入下贱而生佛种姓中,具诸功德。” 即使到此时,种姓仍有不同的意思,如章太炎的《种姓论》中,种姓作“种族”之意。 相关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 新浪新闻 等知名的官方与民间中文网站刊载之相关内容都显然将种姓制度与瓦尔那混为一谈。(http://news.sina.com.cn/w/182236.html) 这点很难以正式的量化统计加以评估,在此仅列中文网络上出现的例子 [1]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doc/1006/9/8/0/100698006.html?coluid=7&kindid=0&docid=100698006。如果仔细阅读,可以发现这类报导中未必实际提到种姓制度造成的危害,却刻意利用标题与报导题材、用语,先入为主地将“种姓制度”与不幸结合,或是过度强调某一种姓(通常是贱民)的悲惨遭遇,造成“种姓制度是一切不幸与灾难的源头”的刻板印象,另一方面,部分报导显然也将种姓制度与瓦尔那混为一谈。 比如这几篇广为流传的新闻评论:http://tw.epochtimes.com/b5/9/1/4/n2385153.htm 印度教种姓制度:3000年的枷锁与磐石 Monier-Williams, Sanskrit Dictionary (1899). Monier-Williams surmises that the "caste" meaning reflects the "contrast of colour between the dark aboriginal tribes and their fair conquerors". 此特权源自于再生组的六项事功,即《摩奴法典》中记载的“教人学习与自我学习,为人献祭与自我献祭,施与受。”这六项事功为再生组中的三个瓦尔纳共同拥有,但只有婆罗门能施行其中三项事功。 杜蒙认为古印度的王权理论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传统由圣人授予的神圣王权,另一种是由反印度教者发展出来的协定王权,这两种论述实际上是并存与混合,虽然越晚近越倾向后者。至于婆罗门,本来就被视为地上的神,因此必然带有神圣性。 一无所有的印度木夏哈人 .一无所有的印度木夏哈人 [引用日期2015-12-21]
  • India's caste system discriminates .India's caste system discriminates [引用日期2015-12-21]
  • Shaivam.org .Shaivam.org [引用日期2015-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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