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观念发轫的本土特性—与西方人权观念比较

王 丽 华

中国的人权观念虽然源自于西方,但却不是西方人权学说的简单转述和再现。受中国社会文化传统和近代社会特质的影响,中国人权观念的发轫从理论起点、价值取向和思想路径都有着与西方人权观念不同的本土特性。

迥然不同的理论起点

“天赋人权”是西方人权学说的理论起点。在中国,近代思想家们从王韬、梁启超到孙中山首先认同的是民权,他们以“民权论”作为中国人权观念的理论起点。

“天赋人权” —西方人权观念的理论起点。17、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以自然法为理论基石,创造出一套全新的人权体系—天赋人权论。根据这些启蒙思想家的观点,人作为个体是生而平等、自由的;人人都享有大自然赋予的不可让与、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以及追求幸福权。人权是基于个人与社会、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而形成的“个体特权”,它本身就高于宪法和法律,并对国家权力构成一种限制。其基本理念也构成了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对 1688 年后英国所实行的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产生过重要影响,而卢梭的著述更成为了法国大革命时期“人民的圣经”。此后,1776 年美国的《独立宣言》、1789 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都鲜明地体现了“天赋人权论”的独到思想和基本观点。

民权论—中国人权观念的理论起点。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关涉的是国家以及国家权力运作的最高合法依据。与人权相比,民权更容易为中国人所接受。事实上,近代以来的中国人在接受西方宪政文化时首先认同的是民权。其原因就在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为中国人认同民权提供了丰富的文化资源。尽管民本不等于民权,中国文化传统中的民本概念与西方文化中的人权价值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中国近代最早一批知识分子,如王韬等人,还是借助了中国的民本文化资源,从“群”的意义上体认了西方的人权和议会制度。他们

认为:天下之治,以民为先。”[1]“国之所与立者,而君听于民者也。”[2]“泰西议院之法……英美各邦所以强兵富国,纵横四海之根源也。”[3]于是,他们将西方的人权、议会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民本思想加以调和,整合为带有中国文化意味的“重民说”、君民共主论”。这一转化对以后的思想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以至后起的康有为、孙中山都是沿着这种思维模式来体认西方的人权的。直至“五四”之后,新一代知识分子便不再希望通过宣扬民权以创建一个团结和群的民族国家,而是呼唤一个能够给予个体自由发展的新型社会的到来,开启了中国人权观念由民权向人权的转换。

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

自由与平等是人权观念中两个最基本的价值内涵。然而,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以至于中西方的自由观和平等观呈现出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

中西不同的自由观。第一,身的自由—西方人自由观的价值取向。在西方人看来,没有人格的尊严和人身的自由,没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民主政治制度,人心的自由和其他方面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西方人也注重人的精神作用即心的自由,但他们强调这种心灵自由是需要实实在在的制度性框架来加以保护的,社会必须为这种精神自由提供各种物质的保障。否则,人心的自由只能是一句空话。正如孟德斯鸠所说的:人性是有缺陷的,人是不可信和不可靠的,只有法律制度才真正靠得住。”他还用一句画龙点睛式的话语表达了大多数西方哲学家在这方面的共识:在各种名词中间,歧义丛生、以多种方式打动人心的,无过于自由一词。……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那就不再有自由,因为,别人也同样可以有这种权利。”[4]在西方人看来,只有把制度创建的尽可能完备,把可以预设到的每一个漏洞都设法补上,才能为个人的自由留下广阔的空间。

第二,心的自由—中国人自由观的价值取向。在传统中国人的心目中,自由存在于一个纯然的精神世界,即便它体现为积极入世的态度,那也不过是从事改造人心的事业。自由是对高尚人格的自觉追求,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自觉认同和恪守;自由还是因摆脱了功名诱惑和物欲牵累而进入的一种潇洒飘逸的“无为”境界,是一种毫无躁动与焦虑的安宁心态 正如庄子所言“至人神矣!大泽焚而不能热,河汉洹而不能寒,疾雷破山而不能伤,飘风振海而不能惊。若然者,乘云气,骑日月,而游乎四海之外,生死无变于己,而况利害之端乎!”[5]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能真正体验到了“忘我”和“无我”的境界,获得了超然物外的神畅和自由。孟子也说:“尽其心者,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6]人的心性与天地万物同体;如果一个人能够把令人无限敬畏的外在“天道”内化为自己内心可亲可感的“律令”,并以此作为立身行事的准则,那么他就必定是自由的。

中西不同的平等观。第一,起点的平等—西方人平等观的价值取向。西方人视平等为一种起点和规则上的公平。具体而言就是一切人在人格上都必须平等,都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参加所有的政治、经济及社会活动。西方人的平等观源自 18 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的学说。他认为,人既生而平等,又生而有别。即唯一真正的平等是人在道德上的平等和人格上的平等,以及相应的自然权利上的平等,即起点的平等;但由于人在天赋与能力上存在着差异,导致人们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这种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恰好可以鼓励和激发人们的进取精神。

第二,结果的平等—中国平等观的价值取向。中国几千年传承下来的平等观是一种结果的公平。中国人认为,由于财产在私人手中的积累与继承,人们受教育和参与竞争的机会不可能是均等的,社会需要关注和改变的是贫富的悬殊,因此所有人,无论其在天赋才能、努力程度和实际做出的贡献方面存有怎样的差异,他们都应得到同等的对待。孔门弟子子思在《礼记》中全面阐述了儒家最高的社

会理想“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苦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而不闭。是谓大同。”[7]这一大同理想所体现出来的平均主义就是结果平等。

两种不同的思想路径

由于中西方的人权观念发轫的理论起点、价值取向不同,由此导致中西方人权观念沿着两条不同的思想路径向前发展。西方人权观念是“个体本位”,中国人权观念则注重“集体本位”。

个体本位—西方人权观念的思想路径。西方人权观念中的权利主体是个体的公民,即“个体本位”。在这种以个体为本位的思想路径中透射出来的基本精神理念是个人主义。西方人权观念中所宣扬的个体本位正是个人主义所主张的个人权利。个人主义的思想渊源是 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对个体权利的倡扬。到了 19 世纪,法国的托克维尔在吸收了启蒙思想家关于个体权利思想的基础上,首次提出了个人主义的概念,随后,不同的思想家纷纷从不同角度解释个人主义,但这些个人主义所体现的原则是一致的,即所有价值观都是以个人为中心的,也就是由个人来体验的;个人是目的本身,具有最高的价值,社会只是个人目的的手段;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这种平等性强调任何人都不能被当作其他人谋取福利的工具。

集体本位—中国人权观念的思想路径。中国的人权观念主要沿着“集体本位”的思想路径发展起来。中国传统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崇尚群体的文化。在儒家看来,“人”就是人群,个人几乎不在其视野之内。他们认为,个人与群体的关系有如水滴与大海的关系,个人脱离了群体就会失去其存在意义,就会失去自由感,可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由此可见,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群体本位的文化,倡导的是整体利益和群体意识高于一切,提倡一种以牺牲个人(包括利益、观念和情感)为代价,来成全他人、集体和社会的美德。这就是中国历史文化的特点,任何中国文化的传承者和创造者都很难超越它那持久的惯性作用。严复明确主张“所急者,乃国群自由,非小己自由也”。[8]孙中山主张“个人不可以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9]可见,近代以来中国所面临的救亡图存的基本国情,导致中国的思想家们都把追求集体人权作为他们人权理想中的主要内容,走出了与西方截然相反的思想路径。

(《人民论坛》2010年第10期)

(天津职业大学 教授)

[1]《韬园文录外编?重民中》。

[2]《韬园文录外编?格致书院课艺》。

[3]陈炽:庸书?议院》。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见《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年,第 43~44 页。

[5]《庄子?齐物论》。

[6]《孟子?尽心》。

[7]《礼记?礼运篇》。

[8]王栻:严复集》,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 1298页。

[9]《孙中山全集》第 9 卷),北京:中华书局,1986 年,第 2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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