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参保人员用药保障水平,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切实受益,根据《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
年)〉的通知》(医保发〔
2024
〕
33
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
2024
年)〉的通知》
(
渝医保发〔
2024
〕
48
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
2021
〕
12
号)精神,现将重庆市医疗保险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名单公布如下,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的剂型、规格、使用限制严格按照国家目录规定执行。各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用药诊断医院应严格执行“三定”原则,认定药品使用资质时应同时上传疾病确诊资料。国谈药品门诊用药限制使用范围有多个适应症时,适应症为我市门诊特病范围的,按我市门诊特病政策执行;适应症不属于我市门诊特病范围的,按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政策执行。
二、国谈药品门诊保障机制是我市门诊特病政策的有益补充,各区县医保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指导。有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国谈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完善药品用药指南和规范,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有关零售药店要按“三定”管理原则核实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备案信息,并做好方便患者的药品配送服务。
三、本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27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