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提出了经开区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经开区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符合条件的企业将如何申报并兑现?

答:政策采用“免申即享”以及一年两次的申报“标准流程”兑现。其中跨国公司总部类企业及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年产值及年营收首次突破等采用“免申即享”的方式兑现,其余政策条款采用一年两次的申报审核方式兑现。

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跨国公司总部类企业的定义和认定条件?

答:政策中对跨国公司总部类企业进行了分类(认定范围均不含房地产行业领域,该领域总部认定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一是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北京自贸试验区亦庄组团内新设立的、新迁入的,实际履行跨省市以上区域范围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经开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3)累计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4)管理或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地在北京市以外地区;

(5)北京市商务局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经开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二是跨国公司功能性总部,即指注册地在境外的跨国公司在北京自贸试验区亦庄组团内新设立的、新迁入的,实际履行跨省市以上区域范围内资金管理、营销、研发、结算、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经开区跨国公司功能性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境外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不低于50%,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3)累计实际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申报企业财务需独立核算且申报企业母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不低于200万美元;

(4)经母公司授权,实际履行跨省市以上区域范围内资金管理、营销、研发、结算、支持服务等总部功能;

(5)北京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符合上述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经开区跨国公司功能性总部。

三、《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外商投资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外资研发中心及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的认定条件?

答:政策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1.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2.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研发场所;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10个;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是指,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跨国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亦庄新城范围内投资设立的全球级别的研发中心,拥有独有的研发技术平台、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研发项目进展与全球同步的机构。

申请认定跨国公司全球研发中心,在满足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母公司授权为全球最高级别的研发中心,并承担全球研发项目的关键步骤和绝大部分过程;

(2)累计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美元;

(3)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母公司全球研发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的。

四、政策中所提首次突破奖励怎么界定?

答:“两区”办(外资专班)将与经济发展局确定年度产值及营业收入情况,通过核查后确定扶持对象,进行资金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