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的交纳标准

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三种。

案件受理费是指法院决定受理案件时,起诉方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一般可非为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

如果您打的是债务、合同纠纷等因财产争议而引起的民事官司,那么,应该按照争议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交纳诉讼费,也就是说,您请求的财产数额越高,为此支付的诉讼费也就越高。诉讼费的交纳,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相应的计算方式,速算方法如下:

其他诉讼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有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

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民事特别程序案件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案件

行政赔偿案件

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裁定提起上诉案件

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到底由谁来出,要等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最终确定。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败诉人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但需要注意的几种特殊情况是:

1. 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3. 撤诉案件,由原告负担,但减半收取。

4. 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