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的最新规定,遗产如何分配?
<案例1>
李某和张某有甲乙丙丁戊成年子女。其中,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丁因车祸意外死亡,其有一女小丁。戊是孤儿,5岁,李某收养了戊,但未办理收养登记。2017年,李某因车祸意外死亡,生前未订立任何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因赌博,李某生前负有个人债务200万。李某死亡时,名下有2套房产和其他财产,共价值500万。因遗产问题,甲乙丙丁戊发生了纠纷,那么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李某的遗产应当如何进行分配呢?
<解析如下>
一、关于继承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因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假定不存在《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的情形,故本案中,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
二、关于继承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1/2分出为配偶所有,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据此,本案中,因李某死亡时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将其财产的1/2,即250万分给其配偶张女士,其余1/2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三、关于继承顺序
1、本案中,李某生前有200万债务,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据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应先进行债务。本案中,可分割的遗产数额为250万,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的规定,该种情形下,应先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的个人债务200万,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对遗产进行分割。
2、法定继承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甲乙丙丁均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其中,
对于甲,本案中,甲为成年子女,有抚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四款的规定:“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据此,甲应当不分或少分。
对于乙,本案中,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据此,乙应当多分遗产。
对于丙,本案中,丙长期和李某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据此,丙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于丁,丁先于被继承人李某死亡,根据《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小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据此,小丁作为代为继承人,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对于戊,本案中,戊为李某收养的孤儿,且未办理收养登记。根据《民法典》第1105条第一款的规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戊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同时,戊未成年且为孤儿,未成年,缺乏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据此,戊属于“依靠被继承人李某抚养的人”,因此戊虽非法定继承人,但可适当分得遗产。
综上,甲乙丙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定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小丁作为第一顺序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其中,甲应当不分或少分。乙应当多分。丙可以多分。戊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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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份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以及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遗产的财产。
2、遗嘱继承中,继承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继承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
需要注意的是,1)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2)口头遗嘱只有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才可以订立;在危及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所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4)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注意是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主。
3、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五款的规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4、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5、根据《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三)伪造的遗嘱无效。
(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