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职责)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集、管理、使用基金;
(二)对提出使用基金的支付机构风险情况、资产状况等进行全面核查;
(三)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支付机构的风险处置和清算工作,形成客户备付金兑付方案;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基金使用合同和客户备付金兑付方案办理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并对支付机构或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工作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算基金的使用和偿还情况;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监测支付行业风险,发现支付机构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客户备付金安全和支付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监管、处置建议;
(七)根据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工作需要,与支付机构签署协议,承接其客户备付金兑付工作;
(八)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客户备付金兑付)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支付机构或者支付机构支付业务退出处置工作组应当根据使用基金的金额和期限等协商基金使用的条件,签署使用合同,依法约定相关监督条款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可以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合同中应当注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生效”。
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备付金兑付方案和基金使用合同,办理资金划拨等具体事宜,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备付金登记、确认和兑付进行监督。
使用基金兑付客户备付金的,对单个客户实行5000元人民币最高兑付限额。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支付行业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兑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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