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下稱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說明如下:

(一) 禁止攜帶活動物及其產品 ;但下列產品除外:

1. 經加工、調製之水產品。
2. 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即動物檢疫規定)之動物產品。(另關於犬、貓、兔等活動物通關規定,請參閱「 寵物通關 」篇)

(二) 禁止攜帶活植物及其生鮮產品 ;但符合植物防疫檢疫法規定(即植物檢疫規定)者除外。

(三) 常見動植物檢疫規定,您可下載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下稱防檢署)公告之「 入境旅客攜帶常見動植物或其產品檢疫規定參考表 」或至該署網頁「 入境旅客專區 」查閱。

♦ 防檢署桃園分署首長信箱
♦防檢署桃園分署服務電話:(03)398-2431(動物檢疫課)、(03)398-2432(植物檢疫課)

二、限量(含大陸地區物品之特殊規定):

茲依據驗放辦法第4條附表規定,說明如下:

(一) 食米(白米或糯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不得超過1公斤 ;農畜水產品類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

(二) 大陸地區之物品 :

  • 農畜水產品類 : 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各限量1.2公斤;食米(白米或糯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茶葉各限量1公斤。 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
  • 罐頭 : 限量各6罐 (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
  • 其他食品 : 總量不得超過6公斤。
  • (三) 超過上開限量規定者,應檢附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國貿署) 簽發之輸入許可證;另攜帶 食米 者,應併附行政院農業部農糧署簽發之 進口同意文件 ,憑以向海關申報輸入。

    ♦國貿署免付費電話:0800-002-571
    ♦ 國貿署民意信箱

    ♦農糧署業務承辦電話:(02)2393-7231
    ♦ 農糧署首長信箱

    茲依據衛生福利部公告,說明如下。

    (一) 旅客輸入供自用之食品( 錠狀膠囊狀食品 除外), 其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免向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食品查驗,可逕行攜入。

    (二) 超過上開免食品檢驗規定者,應向 食藥署申請食品檢驗 ,經該署簽發進口許可證或同意文件後,憑以向海關申報、攜帶入境

    四、動植物保育:

    ※常見案例:象牙、紅珊瑚製品、整根或切片之西洋參(又稱花旗參)、海豹油食品...等動植物產製品。

    (一) 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 (又稱華盛頓公約,簡稱CITES)規定:

    1. 屬CITES 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表列物種之產製品,應檢附「輸出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辦理輸入。
    2. 如屬個人非商業之擁有或持有,穿戴、攜帶、包括於個人行李或家庭搬遷,且合法取得不超過下列數量或重量之「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二物種之非活體標本及其產製品者,得免檢附出口國核發之CITES許可證辦理輸入:

    (1)鱘魚(鱘形目屬)的魚子醬【caviar of sturgeon species (Acipenseriformes spp.)】:125公克。

    (2)仙人掌屬rainsticks樂器(rainsticks of Cactaceae spp.):3個。

    (3)鱷魚物種(specimens of crocodilian species):4個。

    (4)女王海螺(鳳牡蠣)殼【queen conch (Strombus gigas) shells】:3個。

    (5)海馬(海馬屬)【seahorses (Hippocampus spp.)】:4個。

    (6)巨蚌殼【giant clam (Tridacnidae spp.) shells】:3個且不超過3公斤。

    (7)沉香【agarwood(Aquilaria spp.及Gyrinops spp.)】:1公斤木片、24毫升油,及2條且不超過0.3公斤之珠子、念珠、項鍊或手鐲。

    (8)白芨 (Bletilla spp. )、天麻 (Gastrodia elata)、石斛 (Dendrobium spp.,   不包括Dendrobium   cruentum)、金狗毛蕨 (Cibotium barometz)、大葉甘松 (Nardostachys

    grandiflora)、印度胡黃連 (Picrorhiza kurrooa)、肉蓯蓉 (Cistanche  deserticola)、人參 (Panax ginseng)、西洋參 (Panax quinquefolius)、蘆薈 (Aloe spp.) :總計1公斤。

    3.關於各國核發CITES許可證之機構,您可參考 CITES網頁 ;相關輸入規定,您可參考 貿易署網頁

    (二)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4條)規定:

    1.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部林保署(下稱林保署)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下稱海保署)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2.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海保署同意,均不得輸入。
    3. 關於保育類物種名錄,您可參考「 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及「 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 」。

    ♦林保署服務專線:02-23515441
    ♦ 林保署署長信箱

    ♦海保署服務專線:07-3382057
    ♦ 海保署署長信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03)398-2293

    Email: chief@customs.gov.tw
    辦公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 08:30 - 12:30, 下午 13:00 - 17:00 (服務台中午不休息)
    服務電話:(03)383-4265 │ 傳真:(03)383-4592
    (聯絡資訊)
    建議使用最新版本瀏覽器 及 1024x768 以上解析度,以獲得最佳瀏覽體驗
    版權所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