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
深化
国有企业
工资
分配制度改革,
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
〔2018〕
16号)有关规定,
现就
做好
国有企业
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
通知如下:
一、
加强
津贴补贴
管理
企业
应按照
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制定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规定),结合实际
制定完善津贴补贴
制度
。制度内容包括津贴补贴
项目
名称
、
适用
范围
、
确定程序
、
发放标准
、
监督办法等
。
企业应结合实际
不断
优化调整
津贴补贴
设置
,
除国家规定
明确
要求
必须设置的项目
外
,
减少一般性津贴补贴设置,
鼓励在技术技能和一线艰苦岗位设置
科技专项津贴
、
技能津贴、
高温津贴
等
津贴补贴。
企业应合理确定津贴补贴项目水平,国家对津贴补贴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
规定
确定项目水平;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
,
应根据项目的功能,
参照当地物价水平、
同类项目
市场水平、
社会平均工资,并结合本企业
职工工资水平
、
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津贴补贴统一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并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不得以代金券或按人按标准报销等形式在工资总额外变相设置或发放。
二、规范福利管理
企业
应
按照国家规定
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福利制度,明确福利项目名称、适用范围、确定程序、发放标准、监督办法等
。
国家规定的福利项目主要包括:
(一)丧葬补助费、抚恤金、职工异地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
、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
等对职工出现特定情形的补偿
性福利。
(二)
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或者发放的困难职工补助等对出现特定生活困难职工的救助
性福利。
(三)
工作服装
(非劳动保护性质工服)
、体检、职工疗养、自办食堂或无食堂统一供餐等集体福利。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福利。
除上述四项情形外,企业不得自行设置其他福利项目。
国家对福利项目水平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市场水平、企业承受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企业
经济效益下降或亏损的
,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原则上
不
得
增加
福利项目
或提高
水平,
必要时应缩减项目或
适当
降低
水平
。
企业不得将
本企业产品
和
服务
免费或低价提供职工使用,确实需要的,
应按市场价格公平交易
。
推进货币化福利改革,将取暖费等按人按标准定期发放的货币化福利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除国家另有规定或企业在工资总额内设置津贴补贴外,企业不得以福利或其他名义承担职工个人支出。
福利项目支出列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其中
集体福利设备设施
管理
经费列入
职工
福利费管理,但
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集体福利部门职工的
工资
性收入
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工会福利、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费用列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管理。
三
、
规范
企业负责人
薪酬外待遇
坚持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成果,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除下列情形外,企业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名义领取其他货币性收入
:
(一)
国家规定
的
国家
科学技术奖
等
,
纳入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按
照国家规定给予个人
非由企业资金承担的
奖金
。
(
二
)国家规定
的
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相关补贴
等。
参加或承担
符合规定
的非本
单位
课题、项目
以及参加评审、
讲课或
写作等
所获得的
补贴(劳务费)
。
(三)
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和
非货币性
集体福利
。
四、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津贴补贴和福利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政策实施。
国有企业要
根据本通知完善津贴补贴和福利制度,开展自查自纠,
严肃分配纪律和财经纪律
,确保分配合法合规。
对本通知实施前企业在工资总额外发放的津贴补贴要予以妥善处理,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且未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符合国家规定或已在工资总额内设置相同性质项目的,应予以取消并不得核增工资总额。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设置的福利项目,应予以调整取消。
本
通知
适用于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参照本
通知
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
3
年
2
月
16
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