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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 僱用 一名 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 註1 工作和居住。
  •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 註2 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 違規行為 "部分。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 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內地、澳門或台灣的中國居民;以及阿富汗、 古巴、老撾、朝鮮、尼泊爾及越南的國民。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註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註2:
    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鋪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或違反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內第5部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 入境法例訂明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訂明的責任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內第6部中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繳交的徵款均 不會退還

    步驟一︰填寫 ID 988A 及一式四份的 ID 407

    安排傭工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 ID 988A )及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 傭工必須填寫《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並在其上簽署和貼上照片。
  • 一式四份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均須由僱主填寫及簽署,然後交給傭工,待他/她同意後簽署。填妥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應按以下方法分配︰
  • 僱主及傭工各保存一份;
  • 有關國家的駐香港特區領事館保存一份;以及
  • 一份供入境事務處為傭工辦理簽證之用。
  • 遞交申請書時,僱主應夾附以下文件︰
  • 傭工的旅行證件影印本,其上載有他/她的個人資料、證件到期日及所持任何返回原居地簽證(如適用)的資料;
  • 經有關駐香港特區領事館公證作實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正本(如有關駐香港特區領事館有此要求的話);以及
  • 傭工的香港身份證副本(如適用)。
  • 註: 傭工在上述申請表 及僱傭合約( ID 407 )上的簽署必須與他/她在護照上的簽署相同。傭工須持有有效的國家護照。在任何情況下,傭工獲准留港的指定期限都不會超過護照到期日前的一個月。

    步驟二︰填妥 ID 988B

    填妥《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 ID 988B

  • 請填妥各項;以及
  • 請緊記簽署。
  • : 僱主在申請表 上的簽署必須與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上的簽署相同。

    步驟三︰夾附證明文件

    請夾附下述證明文件︰

  • 僱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 (如僱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 。
  • 顯示僱主在扣除他/她的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的證明文件。該等證明文件包括︰

    如僱主是某公司的僱員
  •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或
  • 顯示過去三個月月薪自動轉帳的銀行存摺/月結單;或
  • 僱主公司在過去三個月發出的薪俸結算書/通知單;或
  • 可顯示僱主持有可觀資產的證明,例如最近期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少於港幣350,000元)等。

  • 如僱主是自僱人士或是公司董事
  •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或
  • 公司利得稅報稅表及可證明僱主與公司關係的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股份分配紀錄[表格1(b)];或
  • 可顯示僱主的公司獲批的銀行信貸額的銀行證明書或可顯示僱主持有可觀資產的證明,例如最近期的物業稅評稅通知書、過去六個月的定期存款/儲蓄存款結單(結存金額不少於港幣350,000元)等。
  • 僱主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上所填報住址的證明,即最近期的徵收差餉通知書或過去三個月內的水費/電話費/電費單等公用設施帳單。

    如合約地址屬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屋邨/屋苑的單位,則應提供以下文件︰
  • 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批准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書;以及
  • 與房屋署/香港房屋協會訂立的租約第一至四頁副本,其上載有地址及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 如證明文件不是僱主本身名義的,請另提供關係證明,例如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書、公司年報、股份分配紀錄[表格1(b)]等。
  • 證明傭工具備至少兩年家庭傭工經驗的薦書。該薦書必須載有撰寫人的姓名及地址,以便核實。
  • 步驟四:遞交全部文件

  • 申請人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連結 )遞交網上申請。
  • 另外,申請人亦可將上述全部文件按下列地址寄交本處,或親身前來本處遞交:

    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
    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地下
    文件收發小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入境事務處處長收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以上各項是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訂立的規定,至於有關國家在僱傭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規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響到傭工在香港特區受僱,僱主應向有關國家駐港的領事館查詢最新情況,然後才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合約,以便為傭工申請簽證。

    重要須知 :

  • 如非入境事務處提出要求,請勿遞交文件正本(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除外)。
  • 如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香港特區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違法,而任何獲發的簽證即告無效。任何協助或教唆他人觸犯此等罪行的人士,亦可遭刑事檢控。
  • 如遞交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本處不會受理申請,並會將申請書退回僱主或其代表。
  • 傭工申請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不得轉讓。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ID 407E )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www.gov.hk/fdhtermination 遞交。請參閱"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

    傭工通常獲准留港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日起計兩個星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 ID91 )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

    如在僱傭合約上登記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僱傭合約中的住宿及家務安排有任何變更,僱主及外傭須填寫表格 ID 407G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 遞交。

    如果新地址屬房屋署或房屋協會轄下屋苑,僱主應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協會批准該外籍家庭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信
  • 該單位租約的副本
  • 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 僱用 一名 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 註1 工作和居住。
  •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 註2 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 違規行為 "部分。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 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註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註2:
    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13條,由舊合約期滿至新合約開始生效期間,傭工須返回其原居地放取假期,費用由僱主支付。獲准留港期限一旦屆滿,傭工不得留港。

    一般而言,傭工約滿後應返回其原居地,並申請簽證,返港開始履行新合約。如在舊合約屆滿時,傭工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而傭工及僱主須分別填寫申請表( ID 988A ID 988B )有關部份,然後交給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批。

    傭工如提出申請,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批准其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之後,傭工在該合約期內不可再次申請延期逗留。因此,應安排傭工在一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和安排傭工持有有效期與獲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簽證進入香港完成合約(簽證費用豁免)。

  •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或違反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內第5部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 入境法例訂明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訂明的責任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內第6部中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繳交的徵款均 不會退還

  • 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按此 );
  • 以郵遞或投遞方式寄交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

    [註: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 親自或授權代表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或下列入境處分區辦事處。在前往有關辦事處前,須在網上( www.gov.hk/esbooking )或通過24小時預約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遞交申請。
  • 東九龍辦事處
    九龍藍田滙景道1-17號滙景花園滙景廣場2樓
  • 西九龍辦事處
    九龍尖沙咀金巴利街28號地下
  • 沙田辦事處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3樓
  • 火炭辦事處
    新界火炭樂景街2-18號銀禧薈4樓405至407號舖位
  • 屯門辦事處
    新界屯門兆麟街19號屯門兆麟政府綜合大樓1樓及2樓
    (櫃檯服務設於2樓)
  • 元朗辦事處
    新界元朗橋樂坊2號元朗政府合署1樓
  • i.入境事務處總部外籍家庭傭工組
  • 由傭工填妥及簽署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
  • 由僱主填妥及簽署的《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
  • 新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 ID 407 ) 註1
  •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親身遞交申請)或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包括顯示以下資料的頁面(i)個人資料、相片、護照有效期;以及(ii)最近期的入境蓋印/入境標簽/簽證標簽/「電子簽證」(郵遞、投遞或網上方式遞交申請);
  •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 註2 ;及
  • 僱主的住址證明副本 註2
  • 申請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已載列於" 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一覽表 ",以便參閱。

    在合約期滿及傭工留港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 概不受理

    以上各項是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訂立的規定,至於有關國家在僱傭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規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響到傭工在香港特區受僱,僱主應向有關國家駐港的領事館查詢最新情況,然後才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合約,以便為傭工申請簽證。

    註1 :
    如屬網上申請,本處仍有可能要求出示僱傭合約正本(或已辦妥公證手續的合約,視乎傭工所屬國家駐香港特區領事館的要求),以供查閱。

    註2 :
    在遞交申請時,無須遞交僱主的經濟狀況及住址證明[但須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000元(以聘用1名家庭傭工計算),以及住址資料與舊合約所提供的相同]。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事務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適用於 「智傭易」 服務的申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亦可使用夾附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的《一般繳款單》繳費。有關繳款方法包括「轉數快」、網上銀行、 「繳費靈」 、銀行自動櫃員機,以及親身到郵政局或便利店繳交,詳情請參閱《一般繳款單》背頁。繳費後,本處需要兩個工作日確認收妥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按《一般繳款單》的指定方式所繳付的費用。申請人須於緊接繳費日的兩個工作日後透過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領取「電子簽證」。

    「一般繳款單」的樣本

    因特殊或個別情況須親身辦理或會面的申請
    在申請獲得批准後,請按申請結果通知書親身前來領取簽證。領證時須繳付簽證費。簽證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交。支票必須劃線,抬頭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納。

    如在僱傭合約上登記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僱傭合約中的住宿及家務安排有任何變更,僱主及外傭須填寫表格 ID 407G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 遞交。

    如果新地址屬房屋署或房屋協會轄下屋苑,僱主應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協會批准該外籍家庭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信
  • 該單位租約的副本
  • 如傭僱雙方欲將合約期延長一段短時間,傭工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在香港延期逗留。這類延期逗留申請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獲得批准。因續約而提出的延期逗留申請,一般不會獲得批准。入境事務處處長可全權決定是否批准延期逗留。在任何情況下,延期逗留超過一個月的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批准。

    傭工遞交申請可透過郵遞或投遞方式寄交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 ; 或親自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辦理申請。在前往有關辦事處前,須在網上( www.gov.hk/esbooking )或通過24小時預約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遞交申請。

    所需文件如下:

  •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988A );
  • 現有的僱傭合約副本( ID407 ),當中在第四頁頁尾訂明有關延長合約期的修改條款,並由雙方簽署作實;

    有關延長合約期的條款,可參考以下段落:

    “We both agree to extend this contract for _____week(s)/month(s). We understand that no subsequent re-contract or extension of contract will be granted after the approval of this application.”
  • 僱主簽署的確認信,說明延長合約期的原因,並確定延長合約期後將不需續約聘用該名傭工;及
  •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親身遞交申請)或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 - 顯示個人資料、相片、護照有效期的頁面(郵遞或投遞方式遞交申請)。
  •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不得轉讓。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ID 407E )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www.gov.hk/fdhtermination 遞交。請參閱"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

    傭工通常獲准留港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日起計兩個星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 ID 91 )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

    傭工只可在限期內為指定的僱主執行特定的工作。傭工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特區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傭工如欲受僱於新僱主,必須先返回原居地,然後以郵遞方式或經由新僱主直接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適當的簽證。

    在兩年合約期屆滿時,傭工須返回原居地度假。在現行兩年合約期滿時,傭工可在香港特區提出轉換僱主的申請,但傭工本人必須在現行合約期滿前 親臨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

    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 僱用 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 註1 工作和居住。
  •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 註2 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 違規行為 "部分。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 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註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註2:
    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一般而言,傭工約滿後應返回其原居地,並申請簽證,返港開始履行新合約。如在舊合約屆滿時,傭工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而傭工及僱主須分別填寫申請表( ID 988A ID 988B )有關部份,然後交給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批。

    傭工如提出申請,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批准其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之後,傭工在該合約期內不可再次申請延期逗留。因此,應安排傭工在一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和安排傭工持有有效期與獲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簽證進入香港完成合約(簽證費用豁免)。

  •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或違反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內第5部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 入境法例訂明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訂明的責任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內第6部中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繳交的徵款均 不會退還

    就轉換僱主的申請,傭工可以在現行合約期滿前 四星期內 遞交申請。傭工須遞交由現時僱主發出列明該合約的屆滿/終止日期的離職信。傭工可申請簽證,以便返回香港特區開始為新僱主工作,但必須於逗留期限屆滿前先返回原居地,始可獲准返港履行新合約。如在舊合約屆滿時,傭工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假期,但有關延長逗留期限通常不可超過1年。

    申請人可以下列方式遞交申請:

  • 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按此 );
  • 以投遞方式提交至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 ;
  • 親自或授權代表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在前往有關辦事處前,須在網上( www.gov.hk/esbooking )或通過24小時預約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遞交申請。
  • 申請轉換僱主所需的文件如下:

  • 由傭工 填妥及 簽署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 ID 988A );
  • 由僱主 填妥及 簽署的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 表》 ( ID 988B );
  • 新標準僱傭合約正本一份( ID 407 );
  •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親身遞交申請)或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包括顯示以下資料的頁面(i)個人資料、相片、護照有效期;以及(ii)最近期的入境蓋印/入境標籤/簽證標籤/「電子簽證」(郵遞、投遞或網上方式遞交申請);
  • 僱主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旅行證件(如僱主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入境權或可無條件逗留人士)副本一份;
  •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文件副本;
  • 僱主的住址的證明副本;及
  • 現時僱主發出的離職信(列明合約的屆滿/終止日期)。
  • 申請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已載列於" 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一覽表 ",以便參閱。

    在合約期滿及傭工留港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 概不受理。

    以上各項是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訂立的規定,至於有關國家在僱傭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規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響到傭工在香港特區受僱,僱主應向有關國家駐港的領事館查詢最新情況,然後才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合約,以便為傭工申請簽證。

    重要須知 :

    如向入境事務人員作出虛假陳述或申述,即屬犯罪。根據香港特區法例,任何人士如明知而故意申報失實資料或填報明知其為虛假或不相信為真實的資料,即屬違法,而任何獲發的簽證即告無效。任何協助或教唆他人觸犯此等罪行的人士,亦可遭刑事檢控。

    如遞交的證明文件不齊全,本處不會受理申請,並會將申請書退回僱主或其代表。

    傭工申請人和僱主即使已經提供所需的文件和資料,但入境事務處仍可能在有需要時要求再遞交更多與申請有關的證明文件和資料。

    若提交的文件並非以中文或英文書寫,必須附上經由宣誓翻譯員、法庭翻譯員、認可翻譯員、註冊翻譯員、專家翻譯員或官方翻譯員核證爲真實譯本的中文或英文譯本。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的屆滿日期不是傭工留港的最後限期。實際的最後限期是辦理入境手續後獲簽發的入境標籤/獲批發的延期申請之「電子簽證」上註明的逗留期限。傭工在限期後留港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兩年,服刑後會被遣送離境,被遣送離境後,將不再獲准來港擔任傭工。任何人士如協助或教唆傭工在限期後留港,亦可遭刑事檢控。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如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親身前往入境處相關辦事處繳費,有關費用可以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付。支票必須劃線,註明抬頭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並填妥日期及簽署妥當。繳費後,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會即時獲發一張列印在A4白紙上的「電子簽證」。申請人隨後亦可到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再自行下載及列印該「電子簽證」。

    如在僱傭合約上登記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僱傭合約中的住宿及家務安排有任何變更,僱主及外傭須填寫表格 ID 407G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 遞交。

    如果新地址屬房屋署或房屋協會轄下屋苑,僱主應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協會批准該外籍家庭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信
  • 該單位租約的副本
  •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不得轉讓。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ID 407E )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www.gov.hk/fdhtermination 遞交。請參閱"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

    傭工通常獲准留港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日起計兩個星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籍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 ID 91 )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

    有意聘用傭工的僱主須符合下列準則:

  • 僱主在扣除家庭開支後仍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以 僱用 一名 傭工計算,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15,000元,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或會不時對家庭入息每月港幣15,000元的數額作出調整。
  • 傭工與僱主必須簽訂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指明的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
  • 傭工只須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內《住宿及家務安排》附表所載的家務。
  • 僱主不得要求或准許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及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2條訂明的合約期內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所公布及在申請聘用該傭工當日有效的規定最低工資。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3條列明的僱主住所 註1 工作和居住。
  • 傭工必須獲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 註2 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兩者亦無已知的不良記錄。有關會列為考慮因素的事項,詳見下文" 違規行為 "部分。
  • 僱主須為真正居港的香港特區居民。
  • 傭工在來香港特區前必須持有適當簽證。個別傭工能否獲發簽證,須視乎他/她是否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即使僱主符合上述準則,亦不應假定其傭工的簽證申請會自動獲得批准。

    傭工不准來港定居,亦不能攜同受養人來港居住。

    註1:
    在二零零三年四月一日前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讓傭工在外住宿的僱主,只要繼續僱用傭工,且未曾中斷超過六個月,便可繼續讓傭工在外住宿。

    註2:
    不適當住宿地方的例子包括:在走廊設臨時床舖給傭工睡,令傭工喪失私隱;或要求傭工與一名異性成年人或青少年同房。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第13條,由舊合約期滿至新合約開始生效期間,傭工須返回其原居地放取假期,費用由僱主支付。獲准留港期限一旦屆滿,傭工不得留港。

    一般而言,傭工約滿後應返回其原居地,並申請簽證,返港開始履行新合約。如在舊合約屆滿時,傭工無法即時返回原居地度假,只要僱傭雙方同意,傭工可申請延期逗留,押後放取例假;而傭工及僱主須分別填寫申請表( ID 988A ID 988B )有關部份,然後交給入境事務處處長審批。

    傭工如提出申請,入境事務處處長可批准其延期逗留,期限通常不超過一年。之後,傭工在該合約期內不可再次申請延期逗留。因此,應安排傭工在一年的延長逗留期限內返回原居地度假,和安排傭工持有有效期與獲批的逗留期限相同的簽證進入香港完成合約(簽證費用豁免)。

  • 勞工法例中與傭工有關的罪行;
  • 與毆打或騷擾傭工有關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或違反在《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申請表》( ID 988B )內第5部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傭工日後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申請在香港特區延期逗留時,入境事務處處長除要求傭工須符合一般的入境規定(例如持有用以返回原居國或所屬國的有效旅行證件;沒有刑事紀錄,且其入境不會對香港特區構成保安或刑事問題;以及不可能成為香港的負擔等)外,還會把下列罪行/違規行為列作考慮因素;這類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 入境法例訂明的罪行;或
  • 違反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訂明的責任或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 ID 988A )內第6部中對香港特區政府所作的承諾。
  • 僱主因聘用傭工而須繳交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的規定,已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一日豁免徵款期屆滿後正式取消。

    然而,若尚有徵款未付,僱主仍須立即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清付欠款。僱主如欠繳徵款,入境事務處會把這項不良紀錄列為考慮因素,該僱主或會在一段時間內被視為不合資格從外地聘用傭工。

    在任何情況下,所有已繳交的徵款均 不會退還

  • 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按此 );
  • 以郵遞或投遞方式寄交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

    [註: 入境事務處不會接收郵資不足的信件。爲確保郵遞無誤,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
  • 親自或授權代表前往新界將軍澳寶邑路61號入境事務處總部行政大樓4樓外籍家庭傭工組或下列入境處分區辦事處。在前往有關辦事處前,須在網上( www.gov.hk/esbooking )或通過24小時預約熱線(852) 2598 0888預約遞交申請。
  • 東九龍辦事處
    九龍藍田滙景道1-17號滙景花園滙景廣場2樓
  • 西九龍辦事處
    九龍尖沙咀金巴利街28號地下
  • 沙田辦事處
    新界沙田上禾輋路1號沙田政府合署3樓
  • 火炭辦事處
    新界火炭樂景街2-18號銀禧薈4樓405至407號舖位
  • 屯門辦事處
    新界屯門兆麟街19號屯門兆麟政府綜合大樓1樓及2樓
    (櫃檯服務設於2樓)
  • 元朗辦事處
    新界元朗橋樂坊2號元朗政府合署1樓
  • i.入境事務處總部外籍家庭傭工組
  • 由傭工填妥及簽署的《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 988A );
  •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親身遞交申請)或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包括顯示以下資料的頁面(i)個人資料、相片、護照有效期;以及(ii)最近期的入境蓋印/入境標籤/簽證標籤/「電子簽證」(郵遞、投遞或網上方式遞交申請;
  • 僱主的經濟狀況證明副本 註1
  • 僱主的住址證明副本 註1 ;及
  • 僱主繼續聘用的確認信。
  • 申請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已載列於" 申請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所需的申請表及文件一覽表 ",以便參閱。

    在合約期滿及傭工留港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的申請, 概不受理

    以上各項是香港特區入境事務處訂立的規定,至於有關國家在僱傭和出入境事宜方面是否有任何新規定和政策,以致可能影響到傭工在香港特區受僱,僱主應向有關國家駐港的領事館查詢最新情況,然後才向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遞交合約,以便為傭工申請簽證。

    註1 :
    在遞交申請時,無須遞交僱主的經濟狀況及住址證明[但須聲明住戶每月平均入息不少於港幣15,000元(以聘用1名家庭傭工計算),以及住址資料與舊合約所提供的相同]。雖然如此,若情況需要,入境事務處可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文件。

    適用於 「智傭易」 服務的申請
    申請獲批准後,入境處的申請結果通知書上均附有付款的網頁連結。有關費用可透過該網頁連結或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以信用卡(只接受VISA、萬事達卡、銀聯卡及JCB)、「繳費靈」、「轉數快」或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繳付。付款成功後,申請人隨即可自行下載或列印「電子簽證」。

    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亦可使用夾附於申請結果通知書的《一般繳款單》繳費。有關繳款方法包括「轉數快」、網上銀行、 「繳費靈」 、銀行自動櫃員機,以及親身到郵政局或便利店繳交,詳情請參閱《一般繳款單》背頁。繳費後,本處需要兩個工作日確認收妥申請人或其授權代辦人按《一般繳款單》的指定方式所繳付的費用。申請人須於緊接繳費日的兩個工作日後透過 香港政府一站通網站 或透過入境處流動應用程式領取「電子簽證」。

    「一般繳款單」的樣本

    因特殊或個別情況須親身辦理或會面的申請
    在申請獲得批准後,請按申請結果通知書親身前來領取簽證。領證時須繳付簽證費。簽證費可用現金、「易辦事」、「八達通」、「轉數快」、內地電子錢包(只接受支付寶、微信支付及雲閃付App)或支票繳交。支票必須劃線,抬頭註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期票恕不接納。

    如在僱傭合約上登記的地址有所更改,或者僱傭合約中的住宿及家務安排有任何變更,僱主及外傭須填寫表格 ID 407G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的新地址或新安排。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https://www.gov.hk/tc/residents/immigration/nonpermanent/id407g.htm 遞交。

    如果新地址屬房屋署或房屋協會轄下屋苑,僱主應出示以下文件:

  • 房屋署或房屋協會批准該外籍家庭傭工在該單位居住的同意信
  • 該單位租約的副本
  • 如傭僱雙方欲將合約期延長一段短時間,傭工可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在香港延期逗留。這類延期逗留申請只會在特殊情況下才獲得批准。因續約而提出的延期逗留申請,一般不會獲得批准。入境事務處處長可全權決定是否批准延期逗留。在任何情況下,延期逗留超過一個月的申請,通常不會獲得批准。

    遞交延長合約期不多於一個月的申請時,所需文件如下:

  • 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ID988A );
  • 現有的僱傭合約正本( ID407 ),當中在第四頁頁尾訂明有關延長合約期的修改條款,並由雙方簽署作實;
  • 僱主簽署的確認信,說明延長合約期的原因,並確定延長合約期後將不需續約聘用該名傭工;及
  • 傭工的旅行證件正本(親身遞交申請)或傭工的旅行證件副本 - 顯示個人資料、相片、護照有效期的頁面(郵遞或投遞方式遞交申請)。
  • 標準僱傭合約( ID 407 )不得轉讓。如該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標準的兩年合約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形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傭工雙方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天內,遞交填妥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ID 407E )或撰寫通知信,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此外,有關通知也可經香港政府一站通網頁 www.gov.hk/fdhtermination 遞交。請參閱" 標準僱傭合約及傭工的僱用條款 "。

    傭工通常獲准留港兩年,或逗留至終止合約日起計兩個星期,以較早的日期為準。在特殊情況下,傭工才可向外藉家庭傭工組遞交申請表( ID91 )以旅客條件繼續在香港逗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