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本资料行业分类采用的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
�
2002
)标准。
三次产业
(
1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
2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3
)第三产业
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
1
)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和海南。(
2
)中部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
3
)西部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
4
)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和黑龙江。
登记注册类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
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
1
)国有企业: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
2
)集体企业: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
3
)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
股分
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
4
)联营企业: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
5
)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6
)股份有限公司: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
7
)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
8
)其他企业: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
9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1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
12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商务部(包括原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
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
1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
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
15
)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
16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
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凡其中
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
25%
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情况
(
1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
50%
。投资双方各占
50%
,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
;
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2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
(
股本
)
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
50%
,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