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性投资

经济学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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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基本定义
  2. 2 分类
  3. 3 要求
  4. 4 进步

基本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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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投资是指为取得 债权 所进行的 投资 。如购买公司 债券 、购买 国库券 等,均属于债权性投资。企业进行这种投资不是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剩余 资产 ,而是为了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利息,并保证按期收回本息。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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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 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当期损益 的投资。这种投资包括 交易性投资 和指定为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的投资。其中,交易性投资是指为了从价格的短期波动中获利而购置和持有的债权性 金融资产 ;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债权性金融资产:该项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 利得 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企业风险管理或 投资策略 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 关键管理人员 报告。
2.贷款和 应收款项 是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 金融资产
3. 持有至到期投资 是指企业购置和持有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 非衍生金融资产
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以及不能明确归入其他各类的非衍生债权性金融资产。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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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 债权性投资 ,新准则按照上述分类分别提出了相应地确认、计量原则及要求。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的原则与要求:
初始确认与计量
对于取得的各种债权性投资,应在企业成为 金融工具 合同一方时进行确认。
投资的入账价值为其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应当以金融工具的市场交易价格或取得成本为基础确定。相关的 交易费用 ,如果是为取得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的投资而发生的,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包括在投资的 入账价值 中;如果是为取得其他投资而发生的,则应当包括在投资的入账价值中。
利息的计提与处理
期末,企业应按 实际利率法 计提利息 ,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实际利率法,是按照 金融资产 (含一组金融资产)的 实际利率 计算其 摊余成本 及各期 利息收入 利息费用 的方法。实际利率,是将金融资产或 金融负债 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 现金流量 ,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 账面价值 所使用的利率。
期末计价
企业应按投资的类型采用相应方法进行期末计价,做出必要的账务处理。(1)对于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的投资和可供出售投资,应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因 公允价值 变动而产生的 未实现利得 或损失,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可供出售投资的,则应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2)对于 贷款和应收款项 以及 持有至到期投资 ,应按 摊余成本 进行计价。摊余成本是该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 实际利率法 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 差额 进行 摊销 形成的 累计摊销 额,再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之后的余额。
资产减值的确认与计量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 计入当期损益 的投资,由于 账面价值 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因此不存在减值问题。而其他类型的债权性投资都可能存在减值问题。企业应在 资产负债表日 对其他债权性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如有客观证据表明投资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 减值准备 ,确认减值损失。对于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 持有至到期投资 ,减值损失为投资的账面价值高于其预计未来 现金流量 (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 现值 差额 。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为投资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在确认可供出售投资减值损失的同时,还应将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的因 公允价值 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予以转出, 计入当期损益 。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 账面价值 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 债权投资 在转回日的成本。
投资的重分类
为防止通过重分类进行任意的利润调整,新准则规定,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既不能重分类转出,也不允许由其他投资重分类转入。对其他投资的重分类,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 公允价值 不再能够可靠计量等,可以重分类为其他类型投资,改按 摊余成本 计量。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投资的公允价值或 账面价值 。与该投资相关、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利得 或损失以及该投资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该 金融资产 的剩余期限内,采用 实际利率法 摊销 , 计入当期损益
(2)以前因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而作为 贷款和应收款项 的投资,在其 公允价值 能够可靠计量时,可以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改按 公允价值计量 。重分类日,投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 差额 ,应直接计入并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待该投资被处置或在随后的 会计期间 发生减值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 持有至到期投资 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等原因,应当重分类为可供出售投资,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 账面价值 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 所有者权益 ,在该投资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投资的转移与终止确认
投资转移是企业(转出方)将投资让与或交付给该 金融资产 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的行为。对于已转移的投资,企业如果已将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或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投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放弃对该投资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已转移的投资。另外,如果收取与某项投资相关 现金流量 的合同权利终止,也应进行终止确认,如持有债券投资的到期收回等。对于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转移,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投资的程度确认有关投资,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整体转移,应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1)所转移投资的 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公允价值 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之和。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投资的部分转移,应将所转移投资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一,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其二,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涉及转移的投资为可供出售投资的情形)的金额之和。原直接计入 所有者权益 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应当按照投资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确认与计量
可转换公司债券 是一种由 主合同 ( 普通公司债券 )与嵌入 衍生工具 (股票期权)复合而成的混合工具。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内嵌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与主合同没有密切联系。因此,对于购买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应将 初始投资成本 在主合同与 嵌入衍生工具 之间分配,将主合同的 公允价值 作为债权性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主合同的公允价值后的差额,作为嵌入衍生工具的初始投资成本。分拆后,企业应分别根据对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的持有意图和目的归类,并按各类投资的具体要求进行后续确认和计量。如果企业无法在取得时或者后续的 资产负债表日 对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单独可靠地计量,则应当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整体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进行核算。

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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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债权性投资的确认、计量方面,新准则相对于原准则作了许多改进,这些改进有利于提供更相关、更可靠的 会计信息
初始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实际付款时按 初始投资成本 计价,相关 交易费用 计入初始投资成本。而新准则规定,投资的入账时间为取得相关合同权利之时,为取得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而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作为投资的入账价值,既保证了该投资计价的前后一贯,又与该类投资的目的一致。
后续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规定,短期债权性投资持有期间的利息,应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 账面价值 ,收到的利息超过投资账面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益;在期末,应当对持有的 短期投资 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而新准则要求,企业应按 实际利率法 计提利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既符合 权责发生制原则 的要求,又如实反映了 企业投资 所承担的风险。新准则还区分投资的不同类型规定了不同的期末计价方法。对以 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价,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体现了该 资产 的市场价值风险以及投资者意欲通过寻找短期价格波动所带来的获利机会进行投机获利的目的;对于可供出售的投资,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但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先计入 所有者权益 ,递延至发生减值或中止确认时计入当期损益,反映了企业对该类投资的持有或处置,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以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的尚未实现的事实;对于 持有至到期投资 、贷款和应收款项,则要求按 摊余成本 计量, 反映了其成本和任何中期未实现的损益都可以最终实现的事实。
投资减值的确认与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要求,企业应对期末持有的短期投资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并将市价低于成本的价值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对 长期债权投资 ,如果其 可回收金额 低于 账面价值 的,应将账面价值低于可回收金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并计提减值准备;已确认损失的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应在原已确认损失的金额范围内转回,而新准则根据不同类型的特点对投资的减值及其转回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以 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投资,不计提减值准备,这是因为该类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总是相等的,不存在减值问题。对于可供出售投资,应将其公允价值低于其 账面价值 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同时应结转已确认的因公允价值下降的累积损失,这是因为其公允价值的变动被确认为 所有者权益 的调整项目,其 持有损益 要待到终止确认时才计入损益,资产的减值意味着投资的损失不可避免。对于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如有客观证据表明债权性投资的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这样,将减值损失的转回与引起价值恢复因素的相联系,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利用资产减值的计提与转回随意地调节损益。
投资重分类及其确认计量的改进
原准则将债权性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 长期债权投资 ,企业在期末持有的将于1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性投资,应作为 流动资产 列示在 资产负债表 中,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存在短期投资与长期债权投资的相互划转问题2。新准则详细规定了不同类型投资重分类的条件及与之相关的确认、计量的原则和要求,既可以防止任意的利润调整,又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投资意图目的的改变和重分类日持有投资的市场价值。
投资转移和终止确认的改进
原准则只涉及投资的处置与到期收回,而新准则根据企业是否还保留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报酬和风险的 控制权 ,对投资转移与终止确认作了详细划分,考虑了资产转移与终止确认的本质差别,使对投资业务会计处理更有利于反映经济交易的实质。
原准则未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的 会计确认 、计量作出专门的规定。在会计实践中,按一般 长期债权投资 对其进行确认与计量。而新准则要求,对符合条件的 可转换债券 投资分拆为主合同和嵌入衍生工具,分别作为债权性投资和 权益性投资 ,再根据投资的意图目的适当归类后,按照其所属投资类别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这种处理方法综合考虑了投资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性以及 会计计量 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