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朱劲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发现你单位现有放射源
8
枚,存贮于城市放射性废物库中,因项目停工,自
2006
年至今未开展作业。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津环辐证
[00106]
)于
2018
年
5
月
24
日到期后一直未延续,属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
据
为凭。
你
单位
的
上述行为违反
了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
停止违法行为,于
2020
年
2
月
29
日前改正违法行为。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
单
位如对
本
决
定
不服
,
可
在
收到
本
决
定
书之
日
起
六
十日
内
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或者
天津市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