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法规
1
、入境中国时可携带宠物种类仅限犬和猫,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
、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或者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将通知口岸动植物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3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在指定场所对有关伴侣犬、猫实施为期
30
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
、在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纳。
5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上述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基本流程
(一)从日本出境准备
1
、须在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狂犬病免疫证书(
狂犬病予防接種証明書
)
2
、至少提前
7
天向动物检疫所(
動物検疫所
)申请并接受出口检疫,办理检疫证书(
輸出検疫証明書
)。
(二)入境中国手续
1
、出示本人护照及日本官方证明原件,接受现场检疫。
2
、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宠物交付指定动植物隔离场圃,接受隔离检疫。
3
、隔离检疫合格后,本人凭《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
/
处理凭证》到隔离场圃领取宠物。
4
、注意事项
(
1
)携带导盲犬入境,除提交前述证明外,还须提交物主的残障人士证明及导盲犬经专业导盲训练的证书。两份证书的物主姓名应一致。导盲犬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可带到物主居住地隔离观察
30
天。
(
2
)宠物必须同物主一起入境。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时入境,物主须在入关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标明有分离运输行李入境。若无法提交申报单,或同时入境宠物数量多于
1
只,相应宠物将被视作进境活动物进行检疫,物主须补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3
)从上海入境的宠物,经隔离检疫
7
天相关检测均为阴性,可转至物主家继续隔离至第
30
天。
(
4
)其它规定及有关费用等请向入境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
5
、部分相关机构电话
(
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都机场局
电话号码:
010-64596067
(
2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
电话号码:
010-64581373
、
58648923
(
3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检科
电话号码:
021-53594570
内线
25106
(
4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隔离场圃
电话号码:
021-59886712
第二项
前往中国其它地区
一、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
1
、动物入境香港由
特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
负责检疫。
2
、物主须提前申请相应物种的进口特别许可证。
申请表
可在护理署网站下载。
3
、物主须在入境前
24
小时内通知护理署。入境时须提交日本官方证明原件、护理署规定格式的“
动物健康证明书
”(
14
天内有效)、“居留证明书”及“航空公司证明书”(与进口特别许可证一同发放,由航空公司填写),接受检疫。
4
、出生后不足
60
天或怀孕超过四周的犬、猫禁止入境。
5
、宠物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地的,请参考入境手续。宠物离开香港后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返港。
6
、有关事宜请向渔农自然护理署咨询并以渔农自然护理署答复为准。
二、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1
、动物入境澳门由
特区政府民政总署
负责检疫。
2
、物主须提前通知民政总署,在入境时提交日本官方证明原件及
进口准照申请书
,接受检疫。
3
、物主半年中携带宠物入境次数最多为
1
次。
4
、有关事宜请向民政总署咨询并以民政总署答复为准。
三、前往台湾地区
动物入境台湾手续请径向台湾地区动植物防疫检疫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