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法规

1 、入境中国时可携带宠物种类仅限犬和猫,每人每次限带一只。

2 、旅客申报携带进境伴侣犬、猫,不能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和狂犬病免疫证书的,或者超出规定限量的,海关将通知口岸动植物物检疫机关将有关犬、猫暂时扣留。旅客应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退运境外手续,逾期未办理或旅客声明自动放弃的,视同无人认领物品,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检疫处理。

3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在指定场所对有关伴侣犬、猫实施为期 30 天的隔离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犬、猫,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准予进境;检疫不合格的由检疫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4 、在隔离检疫期内,有关伴侣犬、猫的饲养管理由物主负责,或由物主委托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代理。检疫、饲养、管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物主向动植物检疫机关缴纳。

5 、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违反上述规定者,动植物检疫机关和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二、基本流程

(一)从日本出境准备

1 、须在有资质的宠物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办理狂犬病免疫证书( 狂犬病予防接種証明書

2 、至少提前 7 天向动物检疫所( 動物検疫所 )申请并接受出口检疫,办理检疫证书( 輸出検疫証明書 )。

(二)入境中国手续

1 、出示本人护照及日本官方证明原件,接受现场检疫。

2 、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宠物交付指定动植物隔离场圃,接受隔离检疫。

3 、隔离检疫合格后,本人凭《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留验 / 处理凭证》到隔离场圃领取宠物。

4 、注意事项

1 )携带导盲犬入境,除提交前述证明外,还须提交物主的残障人士证明及导盲犬经专业导盲训练的证书。两份证书的物主姓名应一致。导盲犬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可带到物主居住地隔离观察 30 天。

2 )宠物必须同物主一起入境。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时入境,物主须在入关前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并标明有分离运输行李入境。若无法提交申报单,或同时入境宠物数量多于 1 只,相应宠物将被视作进境活动物进行检疫,物主须补办《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从上海入境的宠物,经隔离检疫 7 天相关检测均为阴性,可转至物主家继续隔离至第 30 天。

4 )其它规定及有关费用等请向入境地检验检疫部门咨询。

5 、部分相关机构电话

1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首都机场局

电话号码: 010-64596067

2 )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物隔离场

电话号码: 010-64581373 58648923

3 )上海国际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旅检科

电话号码: 021-53594570 内线 25106

4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隔离场圃

电话号码: 021-59886712

第二项 前往中国其它地区

一、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

1 、动物入境香港由 特区政府渔农自然护理署 负责检疫。

2 、物主须提前申请相应物种的进口特别许可证。 申请表 可在护理署网站下载。

3 、物主须在入境前 24 小时内通知护理署。入境时须提交日本官方证明原件、护理署规定格式的“ 动物健康证明书 ”( 14 天内有效)、“居留证明书”及“航空公司证明书”(与进口特别许可证一同发放,由航空公司填写),接受检疫。

4 、出生后不足 60 天或怀孕超过四周的犬、猫禁止入境。

5 、宠物过境香港前往第三地的,请参考入境手续。宠物离开香港后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返港。

6 、有关事宜请向渔农自然护理署咨询并以渔农自然护理署答复为准。

二、前往澳门特别行政区

1 、动物入境澳门由 特区政府民政总署 负责检疫。

2 、物主须提前通知民政总署,在入境时提交日本官方证明原件及 进口准照申请书 ,接受检疫。

3 、物主半年中携带宠物入境次数最多为 1 次。

4 、有关事宜请向民政总署咨询并以民政总署答复为准。

三、前往台湾地区

动物入境台湾手续请径向台湾地区动植物防疫检疫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