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市监〔2017〕111号


各辖区局、市特检院、各有关单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以下简称《规程》)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平稳过渡,经研究,《规程》相关规定按照如下执行:

一、关于场(厂)车注册登记

根据《规程》3.1.1要求要求,使用单位申报首次检验必须提供营业执照,不再允许以个人名义申报。原个人登记注册的场车,在检验周期内应申请办理变更为单位用户。

根据《规程》1.2.1要求,空箱叉车和带属具(非货叉)的叉车不再做为特种设备纳入检验,有关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上缴车牌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场(厂)使用和定期检验工作

《规程》在使用和检验环节有较大变动,如要求观光车必须按照行驶线路图行驶,最大行驶坡度不得大于10%(坡长小于20m的短坡除外),乘坐时必须系安全带等。新场(厂)车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厂)车行驶的道路和环境满足《规程》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已投入使用的场(厂)车,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自查自纠,在定期检验之前,达到《规程》规定的定期(含首次)检验的各项要求。定期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三、关于业务分工

现阶段,市特检院负责办理全市范围内场(厂)车注册登记业务(登记、发证、发牌);辖区局负责办理场(厂)车注册信息变更申报业务,包括报停、重新启用、迁出本市、过户、单位更名、报废、参数变更等。具体要求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注册信息变更业务办理。

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联系人:徐振 电话:83070224)

  • 附件:《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0001-2017)
  • 党政机关标识 | 主办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网站标识码:4403000004 粤ICP备15042059号 粤公网安备 44030402002947号 |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 办公时间:09:00-12:00,14:00-18:00(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