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传销,我国2005年08月23日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已经给出详细的定义与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 》——摘自 中央人民政府 门户网站2005年09月03日报道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章、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 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 人员发展 其他人员 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 物质奖励 和其他 经济利益 ,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 销售业绩 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对于 非法传销 的查处工作和相关责任部门,《 禁止传销条例 》也给出明文规定。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 经营活动 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 人身自由 的,由 公安机关 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 劳动保障 、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 不构成犯罪 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图为南宁五象广场
据广西 南宁 公安局经侦支队办案民警介绍,南宁的城市 标志性建筑 五象广场的三级大台阶也被传销分子解释为传销的“五级三晋制”,以此证明政府默许、支持“资本运作行业”。传销分子还把执法部门的调查解释为具有六大好处的“宏观调控”,让参与者对传销活动的 合法性 深信不疑。——本段文字摘自于 人民网 2014年05月16日报道新闻《警惕传销借名“国家项目”(热点解读)
《实行"五级三晋制"制 广西一传销组织14人受审 》——摘自 中国新闻网 2008年12月26日报道。
2008年12月24至26日, 广西 壮族自治区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李芸舒等14人非法传销案,李芸舒等十四名被告人因高额加盟传销,涉嫌 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 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经杨宁(另案处理)介绍和发展,加入非法传销组织成为杨宁的 下线 ,在 北海 市以“连锁销售”、“ 资本运作 ”为名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须出资6.98万元申购21份产品加入(无实体,第一份3800元,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每人最高可购买21份。体系成员按其所 发展下线 人员缴纳的款项达到特定总额获得晋级,实行“五级三晋制”管理,“五级”指实习业务员(销售1-2份)、业务组长(3-9份)、业务主任(10-64份)、业务经理(65—599份)和高级业务员(也称老总,销售600份以上)。“三晋”指实习业务员晋升为业务组长再晋升为业务主任为第一晋升阶段;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为第二晋升阶段;业务经理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为第三晋升阶段。各级成员按规定的比例获得提成。2006年8月至2008年3月期间,经李芸舒及其下线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非法传销组织。
2006年8月,被告人李芸舒经杨宁介绍和发展,交纳6.98万元申购21份产品,参加在北海市进行的“连锁销售非法传销活动”发展被告人周桂玉、张淑霞、许秀云加入其所在的非法传销体系,三人分别直接或间接发展了被告人王丽、吴敏娟、王丽娟、刘杰、马永臣、王浩、李华、宋纪萍、李洪杰等237名下线,各自形成在李芸舒之下的非法传销体系。2007年4月李芸舒晋升为高级业务员。被告人李芸舒本人及属下体系认购产品份数在4642份以上,非法经营金额达1543.61万元以上,被告人李芸舒非法获利1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