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体系
菲律宾出口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1. 《1987年菲律宾宪法》。宪法规定,菲律宾采用公认的国际法作为其法律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利益,采取并奉行在其领土上不使用核武器的政策。
2. 《战略贸易管理法》。对既可民用也可军用(包括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转让的管制,提供了监管和制度框架,使菲律宾能够同时实现不扩散和经济的目标。
二、主管机构
菲律宾针对不同类别物项的出口管制由不同部门分别负责。
1. 战略贸易管理办公室(STMO)。菲律宾在国家安全委员会(NSC)下设立了一个常设办公室,是负责建立战略货物贸易管理系统的政府牵头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许可制度的实施,验证是否符合法律,并向行业提供信息等。
2. 菲律宾核研究所(PNRI)。菲律宾有关核的主管机构,负责管理核(和平使用)、放射性材料和相关设备。菲律宾作为《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CTBTO)的签约国,在2001年参议院批准该条约后,菲律宾在国内建立了一个由菲律宾核研究所管理的国际监测系统(IMS)。
3.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ATC)。根据《第39号行政命令》(2011年4月),反恐怖主义委员会(ATC)被指定为菲律宾执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国家主管机构。其他参与机构包括环境管理局(EMB)、环境与自然资源部(DENR)、菲律宾缉毒局(PDEA)/危险毒品局(DDB)、菲律宾国家警察(PNP)、国防部(DND)、肥料和农药管理局(FPA)。这些机构共同对化学品和化学物质进行管理。
4. 生物安全协会(PhBBA)和生物安全委员会(IBC)。协助政府机构制定生物安全的国家政策和实施计划。
5. 国家警察(PNP)和国防部(DND)。关于枪支及爆炸物的进出口需要得到菲律宾国家警察的许可;战争武器、常规武器(包括军品)需要得到国防部的许可。
6. 海关。作为菲律宾机场、港口和其他国际出入境口岸进出口监管的牵头机构,海关与其他政府机构合作,采取措施,防止核、化学或生物武器的扩散及运输。
三、管制清单
菲律宾加入的主要国际公约包括:《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防止导弹扩散海牙行为准则》和《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其管制清单受其所加入的国际公约和多边机制的影响。
1. 国家战略物资清单(NSGL)。该清单列明了需要申请许可证的战略物项,由三部分组成:军品、两用物项和国家管制物项。
2. 全面管制。除了国家战略物资清单列明的物项出口需要申请许可证外,菲律宾还对所有可能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物项进行管制。
主要法律法规及参考链接
《战略贸易管理法》(Strategic Trade Management Act)
https://lawphil.net/statutes/repacts/ra2015/ra_10697_2015.html
注:如无特殊说明,以上内容主要根据2021年9月底前相关内容整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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