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机会成本、沉没成本、效用

法律职业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对法律专业人员而言,选择上述任何一种职业,等于放弃其他职业,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及人的“理性、自利”,机会成本的衡量是法律职业个体在职业抉择中的重要工具。“官”者从公,指政府机关或军队任命的公职人员,如官员、外交官、法官、检察官……代表人民赋予其某种权力;“师”者指传道、授业、解惑、榜样,如“教师”、或掌握某种专业技术的人,如“律师、工程师、理发师……”;“员”者,物数也,众也,如“人员、成员、裁判员……”。从“官”“师”“员”的含义可看出,“公证员”这一职业在法律职业中的边缘化倾向。“公证员”是公证机构的第一资源,在社会转型时期,行业的有识之士普遍具有危机感,当初选择的机会成本高吗?是否要重新选择自己的职业?

二、机会成本的涵义

“机会成本”这一概念是奥地利学派弗.冯.维塞尔在《自然价值》中,通过对成本定律的分析,将“效用”与“成本”连接起来而提出的。他认为,影响决策的成本是为某一目的使用生产要素时,放弃的最为重要的其他选择机会,机会成本是潜在利益的减少,而非实际发生的支出。该概念于十九世纪被经济学家引入经济分析。①

曼昆认为“一种东西的机会成本是为了得到这种东西所放弃的东西。”当作出任何一项决策时,决策者应该认识到每一种可能的行动所带来的机会成本。②

保罗.萨缪尔森和威廉.诺德豪斯认为“机会成本是指错过了最有价值的物品或劳务的价值”以及“失去的选择”,③有选择意味着有机会成本,基于资源的稀缺性,选择一样东西意味着需要放弃其他的一些东西。

斯蒂格利茨认为“将一种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意味着它不能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在考虑将一种资源用于某种用途时,我们应当考查可供选择的其他用途。这种次优用途就是机会成本的正式度量”。④

对机会成本文艺的表达就是“机会成本让你知道,时间是你最大的敌人,你永远不能贪婪地占有全部,当你作出选择的时候,当你抛出硬币的时候,你都不知道被掩盖的另一面未来的样子。”⑤机会成本包括劳动的和资本的,“放弃相同要素在其他用途中所能获得的最高收益”是大家对机会成本最能接受的涵义。

三、对机会成本的理解

(一)利用机会成本概念进行抉择的前提条件

在利用机会成本进行决策时,需要考虑以下基本因素:一是资源具有多种用途,若一种资源只能产生一种用途,讨论机会成本就没有意义,没有选择自主权就不存在机会丧失的问题;二是机会成本是一种观念上应然层面的成本,这种成本没有引起实际上的货币支出,收益也未实际获得,只说明决策可能损失的收益,一旦决策作出,可能收益也随之消失;三是资源已经得到充分利用,若用于决策的生产要素未得到充分利用,决策的结果可能会因此产生偏差;四是资源可以自由流动,如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没有流动自由,即没有选择自由,机会成本亦失去意义。对每一个公证人而言,运用机会成本分析公证职业的抉择时,需要考虑上述前提条件,你是否拥有选择权?你所衡量的机会成本在多大程度上可以量化?若与律师的货币收入进行量化,是取你所在城市律师的平均年薪还是精英律师的平均年薪?你在现有岗位上是否实现了劳动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机会成本度量

若使用放弃的货币收益来度量机会成本,经济学界有不同的度量方法:

1、隐形成本or显性成本?案例:在大学学习法律专业的张三放暑假了,张三为暑假是去打工还是参加专业培训犯难了,打工可赚工资3000元,去参加培训需要学费1000元,食宿费800元,上学的机会成本是多少?有两种不同的算法:一种是“机会成本=隐形成本=3000元”,另一种是“机会成本=总机会成本=显性机会成本+隐形机会成本=3000+1000=4000元”,因食宿费与选择无关,不管是打工还是参加培训,都会产生食宿费,因而不是机会成本。

2、净收益or总收益?案例:若张三在大学毕业后进行职业选择时,其所在城市法官、检察官的平均收入为6000元,律师的平均收入为10000元,公证员的平均收入为7000元,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的平均收益均为净收益,而律师的平均收益为总收益,律师的总收益包含了所需支出的交通成本2000元,张三度量时会因总收益或净收益的不同,而导致选择不同,以至于导致量化结果的偏差。

四、沉没成本

(一)沉没成本的概念

沉没成本指已经发生、无法收回的成本,沉没成本是一种历史成本,是已经做出的选择所产生的成本,如金钱、时间、经历等,是已经发生且不可收回的支出。

(二)沉没成本的理解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用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明什么是沉没成本。“假如你花40元人民币买了一张电影票,观看半个小时后,你发现这部电影糟透了,此时你应该果断离场还是应该为40元人民币继续将影片看完?在做此决定时,你应该忽略那40元,它是沉没成本,无论是否离开影院,钱都不能再收回。”

对于劳动力资本而言,专业的流动性、通用性、兼容性越强,其形成的沉没部分越少,而个体在某个职业的从业时间越长,改行所造成的沉没成本越大。

(三)案例

张三大学毕业并通过国家统一的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到公证处担任公证员,工作五年后,张三想尝试不同的职业,要么改行当律师,要么帮父母经营家里的生意,对张三而言,若选择改行当律师,其之前投入的时间、精力、人脉、专业等可能部分将变成沉没成本,若张三选择回家经营生意,则其此前的投入可能全部沉没。

经济学家认为每个人的经济活动都源自于对自身幸福和满足的追求,效用(Utility)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概念之一,指消费者通过消费或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度量。在20世纪30年代之前,威克斯蒂德、奈特等人都坚持认为,机会成本是指放弃次优方案的货币收益或实际商品;在此之后,特别是随着米塞斯、哈耶克和科斯、瑟尔必等人的推动,学者们开始认识到,这种所放弃的次优方案的潜在收益应该是效用,而非货币收益。⑥后面这类学者,被冠之为“主观主义流派”。

将机会成本鉴定为“总效用”,此效用包括为决策者带来的物质层面、精神层面、心理层面的效用总和。若张三在大学毕业后进行职业选择时,其所在城市法官、检察官的平均收入为6000元,律师的平均收入为10000元,公证员的平均收入为7000元,张三选择从事公证员职业而放弃最优货币收益的律师职业时,第三方很难判定,张三的决策是否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经济学家用边际效用递减的模型来说明个体消费偏好中量价成反向变动的原理,该原理运用于职业选择上,也许可以理解为我们常说的蜜月期和疲劳期。

六、情景对抉择的影响

经济学研究经济活动之间的两难冲突,而人具有“有限理性”,个体在某一时间点的抉择受限于个人所处的“大环境”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及“小环境”如地域、家庭背景、人生经历、受教育程度、信息储备等综合因素。“囚徒困境”一方面说明社会中每个个体的自利行为产生交互作用形成的结果对单一个体不一定最优,另一方面也说明特殊情景如信息的不对称对抉择的影响。

职业的流动性与收益、个人能力、工作匹配度、所在城市的行业容量、从业人员数量、职业者的期望值等有关,公证员的工资收入越低,其流动意向性越高;在职业环境不能满足公证员期望值的情况下,能力越强的公证员及年轻公证员更倾向于流动。对于有流动意向的公证员而言,抉择时只需考虑职业的机会成本,而应该忽略沉没成本,不受过去绑架,勇敢“断舍离”。而对于选择留下来的同行,“变”也许是我们的唯一出路!

(本文转载自“公证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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