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光污染治理刻不容缓的建议”,由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理。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光污染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环境污染,对生态环境会造成危害,亟需加以治理。您提出的出台法律法规、划分光环境控制区、对光源进行全过程管理等建议对光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光污染属于新型物理性污染,污染与影响的量效关系仍需进一步研究,光污染认定存在技术难点;另外,大部分国家如美国、日本、法国等均未从国家层面制定光污染控制法律,当前制定光污染控制单行法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我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光辐射是环境污染的具体形态,对光污染防治提出了总体要求。据此,我部将逐步探索建立光污染监督管理体制,制定光污染环境标准体系。2018年,我部组织对全国多个典型城市开展光污染管理实地调研,为下一步建立全国监督管理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我国参考国际照明委员会(CIE)出版物《室外照明设施干扰光影响限制指南》(NO.150)和《城区照明指南》(NO.136),制定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GB/T 35626-2017),根据城市区域功能性质,对环境亮度进行划分,包括严格控制照明区域、低亮度区域、中等亮度区域和高亮度区域,给出了各个区域干扰光的限制要求和措施,适用于城市道路、居住建筑、室外公共活动区、自然生态区等区域的干扰光的控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城市照明建设规划标准》(CJJ/T 307-2019),规范和加强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控,要求对城市照明实施分区管控,并提出照明控制原则和要求,落实城市夜间的生态保护。各地依据上述标准开展城市照明的总体设计,明确城市光污染管控要求及指标,将城市光污染整治纳入城市照明提升建设工作中。
当前,我国光污染测控方法和技术有待提高,监督管理较为薄弱。下一步,我部将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继续加强光污染防治技术的研究,完善光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各地进一步开展光污染防治工作,并推进相关标准的落实。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生态环境部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