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六,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依据《国家安全法》再对五人作出判刑,其中四人是未成年人,我们对此感到震惊。
联合国人权办和若干联合国人权机制一再对《国家安全法》对香港特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负面影响表示关切。我们提醒香港特区当局依照国际人权法,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所须承担的义务。
《儿童权利公约》
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
负责监督公约实施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今年7月呼吁当局政府“采取具体措施废除现行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对适用该法保持克制”。我们感到遗憾的是,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提出了明确的建议,但《国家安全法》的适用,包括针对儿童的适用仍在继续。
我们敦促当局使香港特区的立法和实践完全符合其国际人权义务。
拉维娜·沙姆达萨尼(Ravina Shamdasani)+ 41 22 917 91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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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塔·乌尔塔多(Marta Hurtado)+ 41 22 917 94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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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义夫·马甘戈(Seif Magango)+254 788 343 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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