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主要法律体系》(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11月版,漆竹生译)写于1964年,是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成为比较法学家的成名之作。该书被当时的西方法学家誉为比较法学的权威著作,而且至今仍被奉为研究比较法学的经典之作。
勒内达维德在该书中表达了一种“世界法律统一主义”思想,以特有的视角将世界法律体系分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社会主义法系、普通法系和其他法系这四种法系。即不作国别比较,而作包罗世界各大法系的比较,让人充分领略了比较法学宏大的内容与深邃的思想。
罗马日耳曼法系:罗马法的继承者。关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形成,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习惯法时期。罗马日耳曼法系是随着罗马帝国灿烂辉煌的文明逐步发展起来的。罗马法研究的逐渐恢复是罗马日耳曼法系诞生的主要现象。第二,成文法时期。随着自然法学派兴起,法典编纂成为主流。而随着编纂法典思想的扩散,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成文法特征终告形成。第三,欧洲以外的传播。殖民化和编纂法典思想共同促成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在欧洲以外的传播,这种传播也奠定了罗马日耳曼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重要地位。
谈及法的分类,最基本的分类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但是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私法相比公法而言,更为发达和更具影响力。以债法为例,债法作为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统一性因素,同普通法国家的信托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制具有相等的重要性和同样的效果。罗马日耳曼法系内容之丰富,使得该法系成为世界两大著名法系之一。
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法的渊源,包括法律、习惯、判例、学说、普遍原则等。其中,法律处于优先地位,从效力层级的排序看,应当是这样的:宪法规范(条约)———法典———一般法律———条例与命令。众所周知,判例并非罗马日耳曼法系的正式渊源,但也并不能否定判例的作用。在罗马日耳曼法系各国,判例的作用只有同法律的作用联系起来才能得出清晰的判断。判例的创造性作用总是或几乎总是隐藏在法律解释的外表后面。至于学说,在今天仍然是重要的富有生命力的法源。
社会主义法系:以苏联法为基础。关于社会主义法系的历史发展,经历了传统法、马克思列宁主义、新秩序三个阶段。值得一提的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时期,社会主义法的作用主要不是提出解决纷争的原则以维持秩序,社会主义法首先是改造社会的手段,用以把社会引向共产主义理想,这一点与其他法系不同。
社会主义法系的法的渊源,包括法律、判例、习惯与社会主义的共同生活规则、学说等。其中,法律可以说是主要法源,居于首要地位。以苏联为例,在权力统一原则之下,法律与法令构成苏维埃法律秩序的基础。此外,社会主义法的独特之处还体现在:法的分类方面,摒弃公法与私法的区别,肯定法的统一性;法的概念方面,以所有制取代所有权概念,并对所有制进行划分:个人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将计划确定为发生契约的“原因”,据此分为计划契约与计划外契约等。
普通法系:英国法的历史烙印。谈及普通法系,就不得不介绍英国法,因为它是在英国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该书认为,研究英国法较之研究法国法更需要历史知识,因为英国法的历史经历了四个阶段:盎格鲁撒克逊时期、普通法的形成时期、与衡平法的抗衡时期、近代时期。其中,诺曼征服在英国法的历史上是首要事件,随着诺曼征服,封建制度在英国才真正建立起来。由于普通法固有的僵化,衡平法得以产生,可以说衡平法的出现,是历史的必然抉择。衡平法发端于普通法的“缝隙”,但并非毫无作为,它是普通法的有效补充。从渊源来看,英国法包括判例、法律、习惯、学说与情理等,而首要的则是判例。
普通法系的另一重要分支是美国法。在普通法系中,美国法与英国法存在以下不同:第一,尽管处于普通法系中,但美国法自有其独立性,“两国法不仅规定不同,而且概念本身常有差异,在它们的结构上,英国法和美国法不再一致”。第二,有一种差别是带有根本性的,这就是美国存在联邦法和各州法的区别,而在英国则不存在。这就牵涉联邦法与各州法的管辖权、法律冲突、司法组织设置等问题,都会与英国法大相径庭。第三,在遵守先例原则方面,美国最高法院和各州最高法院不必遵守它们自己的判决,因而可以改变判例,这一点与英国法明显不同。第四,法律的合宪性由司法机关审查原则的确立,彰显了美国司法独特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
该书对其他法系包括伊斯兰法、印度法、远东法、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也作了必要论述。在这里,勒内达维德首次将“马达加斯加和非洲各国法”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域提出来加以研究,体现了他对非洲法研究的高度重视,这一点尤其值得肯定。
(作者单位: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 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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