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代码:030104
一、学科、专业简介
刑法学学科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学专业主要研究犯罪和刑罚问题,包括刑法解释、刑法哲学、外国刑法、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监狱学、刑事立法、刑事执行法、刑事政策、刑法史等内容。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点设立时间较早,对于刑法学的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研究传统,研究成果丰硕。
二、培养目标
培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邓小平理论,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民主与法治国家服务的高级专门人才。
具体要求:
(一)掌握刑法学核心概念和基本知识体系,并能够在研究工作中熟练运用。具有良好的学术素养和学术道德,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能胜任高层次刑法学教学、科研以及立法、司法等实际部门的工作。有较强的独立从事刑法学研究的能力,能在刑法学科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二)具有较强的获取知识能力、学术鉴别能力、学术创新能力、学术交流能力,具有较高的审视和判断制度变化的能力,有独到的方法论视角,能从刑法学角度对重大的经济社会问题做出法律解释。
(三)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思辨能力,能够追踪国际国内前沿的法学研究的进展。
(四)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和运用一门外国语。
(五)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掌握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本理论。
三、研究方向
(一)刑法学
刑法学方向主要研究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对于刑法的原则、基本概念、制度、规范与规定、哲学基础、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刑法适用的规律和经验进行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师资力量强大、研究深入,对于刑法解释、刑事实务、外国刑法研究具有优势。
(二)犯罪学
犯罪学方向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的概念、犯罪的原因、犯罪的规律,提出遏制犯罪的对策和措施。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研究深入,对于犯罪实证研究、青少年犯罪研究具有优势。
(三)刑事政策学
刑事政策学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政策的体系与性质、刑事政策理念、具体策略与运作、未来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主要立足于我国刑事政策的现状和效果,为控制犯罪提出务实、有效的措施。
(四)刑事执行法学
刑事执行法学方向主要研究刑事执行法学的体系与性质、基本理念与制度、具体过程与运行、历史与未来的发展。
(五)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
法律心理学方向研究与法有关的各种人的心理活动规律,系法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交叉学科。中国政法大学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研究具有开创性、前沿性,研究深入,成果丰硕。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博士生在校期间,课程学习方面应当按照学校要求至少修满15学分,课程学习集中在第一学年,包括公共学位课(政治理论课、第一外语)、专业学位课和非学位课等。
在其他培养环节,博士生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包括文献阅读与综述、科研环节、课题研究、教学助手四个方面。
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应当不少于19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
六、培养方式
以科研为主,加强博士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博士生的主观能动性,加强博士生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的培养,加强博士生的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组织能力及国际交流能力的培养。具体方法为:
1、实行博士生导师个人负责制,同时组成博士生指导小组共同培养。指导小组由博士生导师负责,吸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或副教授参加,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聘请外校或实际工作部门中有较高理论造诣和丰富实践经验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协助指导。指导小组对博士生教学培养、学位论文过程监控等具有组织和监督职责。
2、专业课学习以专题研究为主,区分为集体指导课与导师指导课两种。课程教学在内容上应具有广度和深度,导师讲授本专业国内外最新学术动态、成果和前沿问题,引导学生去准确地领会和把握,拓宽和加强研究生理论基础、综合能力和全面素质。
博士生导师授课均以“博士研讨班”的方式进行:
(一)导师在各学位课程中选定研讨的范围,提供阅读的文献目录或资料。
(二)导师主持并引导博士研讨班的教学活动。
(三)导师对博士生的学术报告进行评价。
3、鼓励个性研究、鼓励学术创新。对博士生采取因材施教的方案,根据每个学生的具体特点分别制定具体的个人业务培养计划。在课程教学中,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课题研究、专题研讨、学术报告等学术训练环节;加强案例教学、专业实践,培养研究生的问题意识、方法的掌握和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
4、注重对学生科研能力的培养,要求博士生参与导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导师亦可指导博士生自选科研课题。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素质和能力。充分发挥校内外学者、专家团队的集体培养优势,推进产学研一体化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5、为博士生提供适当的国内外访学、参加学术会议以及参与立法、司法实践的机会。建立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平台,通过联合培养、互认学分、研究生互访和短期交流等多渠道吸引留学生来我校攻读学位,鼓励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参与国际竞争,鼓励选派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或著名学科进行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刑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当被培养为适应社会发展、刑事法治建设所需要的高层次研究型人才。具有高、精、深的学术功底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学术研究能力。
(一)具有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觉悟,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和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二)课程考核、其他培养环节和中期考核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办法》。
(三)博士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应以中国政法大学作为作者单位,并以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身份在国内核心刊物或国际重要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四)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达到听、说、读、写水平。
八、考核方式
(一)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结合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按照国家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笔试、口试或者笔试加口试等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学分。口试必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且必须有口试记录,并由主考教师和记录人共同签名。其他培养环节采用考查方式进行,由导师或有关教师写出评语及考查结果,取得学分。
(二)博士生应撰写相关的专题论文、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作为科研能力的考核。第一至第四学期,博士研究生每学期应当提交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各1篇,学期论文每篇不少于8000字,读书报告每篇不少于4000字。学期论文和读书报告的考核工作由导师负责。
(三)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于博士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进行。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书面审核为主。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完成课程考核和其他培养环节的为中期考核合格,进入开题环节。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应当于中期考核合格后进行,一般应当于第三学期末或第四学期初完成。具体开题时间在开题期限内由二级培养单位和学科自行确定。二级培养单位负责相关组织工作。
开题报告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课程学习符合规定,并经中期考核合格,开题报告通过,方可进入博士论文撰写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且正文字数不低于15万字。
十、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本专业博士论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原则进行。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学位办相关规定进行。
(三)本专业建立并实行
预答辩制度
,预答辩时间与申请学位间隔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五)博士学位的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
(法大发〔2016〕4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十一、参考文献
本专业博士生的培养根据专业方向的特点和课题研究的需要,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参考下列书目制定专业学习书籍和其它学习资料的目录。(反应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
一、
必读文献(
20本
)
【大陆
学者
】
1.《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张明楷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两岸刑法案例比较研究》,
陈兴良
、
陈子平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版
3.《刑法学》,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4版
4.《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上、下),张明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郎胜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5版
6.《新中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高铭暄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
7.《法律适用方法:刑法案例分析》,国家法官学院编撰,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第1版
8.《中国刑法规范与立法资料精选》,高铭暄、赵秉志著,法律出版社,2013年第2版
9.《刑法的私塾》,张明楷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10.《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刑事卷)5、6》,刘德权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第2版
【台湾学者著作】
11.《基础刑法学》(上、下),黄荣坚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版(更多请参考《台湾法学研究精要丛书》)
12.《刑法综览》,林东茂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版
13.《刑法通论》(上、下),林山田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
【德国学者著作译本】
14.《德国刑法教科书》,
安塞尔姆·里特尔·冯·费尔巴哈
等著,中国方正出版社,2010年第14版
15.《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克劳斯·罗克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2版
16.《德国最高法院判例刑法总论》,克劳斯·罗克辛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
17.《刑法总论教科书》,
乌尔斯·金德霍伊泽尔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版
【日本及其他国家学者著作译本】
18.《刑法概说》,大冢仁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版
19.《美国刑法精解》,
德雷斯勒
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20.《刑法总论重要问题》,
href="http://www.dangdang.com/author/%CB%C9%D4%AD%B7%BC%B2%A9_1" 松原芳博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版
二、
选读文献
【大陆
学者
著作】
1.《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中、下),高铭暄、赵秉志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版
2.《中国刑法修订的背景与适用》,
李淳、王尚新
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
3.《犯罪总论问题探索》,赵秉志主编,中国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
4.《当代刑法思潮》,许玉秀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版
5.《刑法总论问题思考》,黎宏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6.《中国刑法立法之演进》,高铭暄、赵秉志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1版
7.《刑法总论(2008年增修版)》,陈子平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版
8.《刑法论丛》第30卷,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版
9.《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方法论)》,陈兴良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版
10.《刑法分则专题研究》,王作富、刘树德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
【大陆
学者
论文】
11.《应然犯罪之构成与法定犯罪之构成——兼论犯罪构成理论风格的多元发展》,阮齐林,《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12.《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兼论建构犯罪构成论体系的思路》,阮齐林,《刑事法评论》第13卷。或京师刑事法治网()
【德国学者著作译本】
13.《德国刑法总论(共2卷)》,罗可辛著,法律出版社,2005(第1卷)/2013年(第2卷)第1版
14.《德国刑法教科书》,弗兰茨·冯·李斯特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
15.《构建刑法体系的思考》,
克劳斯·罗克辛
,《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
【日本及其他国家学者著作译本】
16.《人类死刑大观》,马丁·莫内斯蒂埃著,丽江出版社,1999年第1版
17.《刑法总论二十五讲》,川端博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1版
18.《刑法的根基与哲学》,西原春夫著,2004年第1版《刑法学基础》,曾根威彦著,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
19.《近代刑法思想史序说——费尔巴哈和刑法思想史的近代化》,庄子邦雄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第1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
五、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
刑法学专业攻
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及学分要求一览表
第一外国语
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
(学科)方法论
学位基础课
集体指导课
学位专业课
导师指导课
最多设置两门
是否设选修课,由学科决定,每门课程36课时,各计2学分
由学院安排博士研究生补修有关课程,各记2学分。
法理学前沿
其他培养环节
1.文献阅读与综述
(导师考核)
文献阅读与综述是博士生掌握本学科的学术传统和研究脉络,训练博士生理解能力和概括能力,为博士生的学习、科研奠定一定理论基础和方法的重要环节。属于博士生必须设置的培养环节。第一至第四学期每学期提交1篇共四篇读书报告,计2学分。
前三学期精读书目应不少于10本,具体书目与导师商定。。
博士生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
2.科研环节
(导师考核)
科研环节是必修环节,博士研究生第一至第四学期需每学期提交1篇共四篇学期论文,计2学分。
3.课题研究
(导师考核)
课题研究应贯穿于博士生培养的整个过程。各学科专业及导师应创造条件,吸收博士生参与课题研究,并作为博士生学业考核的主要内容。博士研究生需提交相应的立项证明或科研成果证明作为考核依据,考核通过,计2学分。
4.教学实习
(导师考核)
教学实践是博士生接受教学科研基本训练和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之一,博士生可以通过担任教授助手、辅导答疑或独立承担部分课程进行。博士研究生应到担任不少于1门课程的教授助手工作,学院考核,计2学分。
课程学习至少修满15学分,在其他培养环节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1学分;跨学科和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学分应不少于19学分,在其他培养环节所修学分不低于6学分,总学分不少于25学分。
京ICP备050046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