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已落下帷幕,此次司法体制改革将法院的审判职能回归本位,在管理体制上做到了去行政化。改革后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案多人少矛盾日益凸显。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在宏观层面确认了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合理性。但聘用制书记员队伍的管理成为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短板。在此背景下如何稳定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提升其法学素养、业务能力等问题亟待解决。
一、聘用制书记员现状:
(一)法学素养及业务能力较低:
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法院对于聘用制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大。正因人员需求加大,加之社会就业压力大等客观因素,导致法院招收人员时在任职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大量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涌入书记员队伍。因未受到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履职时无法正确理解法官、律师所述法言法语。导致法官工作量加大,日常开庭后还需修改笔录,削减了审判效率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业务能力较低,其原因在于聘用制书记员不仅需要学习专业的速录技巧,还需要学习法律知识以及庭审实务经验,且履职期间法院系统内部无法提供有效培训,造成聘用制书记员业务能力低下。
(二)工作量繁重且待遇低下:
聘用制人员进入法院系统内部后,履行的案件送达、数据录入、庭审记录、整理装订卷宗事务性的工作。近几年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矛盾凸显且民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将强,案件大量涌进法院。审判工作量急剧增多,附属着一些事务性工作日趋繁重。
聘用人员待遇没有纳入国家或地方财政预算,没有专项资金加以保障,且聘用人员一般采取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法院不愿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长期合同。且用工法院经费往往采取自筹或压缩办案经费供养,造成聘用制书记员与在编人员工资、福利方面相差甚远,偏远地区的法院提供的待遇甚至低于全省的平均工资水平。加之少数领导和法官不重视、不尊重聘用制书记员,缺乏相应的人文关怀。致使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热情减弱,无法融入组织当中,造成聘用制书记员无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三)无晋升渠道:
聘用作为法院向社会购买服务的重要渠道缺乏有效的配套措施,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为聘用制书记员晋升,工资待遇和福利往往不会有太大幅度的增长,挫伤了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造成一些聘用制书记员以
“
编外人员
”
自居,抱着
“
做一天和尚敲一天钟
”
的心态浑浑噩噩度日。
(四)队伍稳定性较差:
聘用制书记员的选拔,往往采取类公务员考试的方式进行招录。经过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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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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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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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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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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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招录过程中往往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录用后又经过岗前培训,法官与法官助理长时间的岗内培训,培养周期较长。聘用制书记员熟练掌握法院工作流程后,为了个人发展考取公务员、司法考试依然成为常态,经过遴选后往往就职于其他单位,造成书记员难招、难留的现状。法院又会重新吸收新人进入,长期以往如此轮回法院不仅仅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更为重要的是影响法官正常审判工作的开展。
二、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建议:
(一)
统一招录、分散用工:
聘用制书记员作为法院系统补充用工形式,应当采取省高院统一招录。统一招录可以增强社会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认同感,加强被聘用者的职业荣誉感。招录形式可以采用类公务员招录方式,各级法院上报需用工人数,省高院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将聘用制书记员补充到案件量大的法院之中,以缓解案多人少的司法现状。统计完人数后,报请省人事部门进行备案,以省高院的名义发布招录信息。考生可以根据自身意愿选取岗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统一招录。
人员招录后各级法院按照考试结果分散用工,与之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保障聘用制书记员合法权益。由用工法院对被聘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各级法院可以按照本院的实际情况对被聘人员进行分配。
(二)保障相关待遇:
将聘用制书记员待遇吸纳致财政预算,省高院和各级用工法院建立书记员专项基金,做到法院系统对聘用制书记员待遇予以保障。工资待遇以在编干警工资为基数,综合市场购买力、工作年限、职业等级等相关因素予以浮动。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休假以及社会保险等权利,做到待遇基本与在编干警持平,以稳定聘用制书记员队伍。
(三)建立等级管理制度:
聘用制书记员专业性、技术性要求较强,不适宜以同一标准给予工资待遇。需建立书记员等级制度加以管理,中院以及高院的书记员原则上均来源于下级法院,将聘用制书记员按照统一的标准划分等级,从而做到在书记员序列内有晋升空间。
关于书记员等级可以按照会计师标准加以建立等级制度,会计师与书记员本质上都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如此设立具有较强的实操性。将聘用制书记员划分为三级十二等,即初级书记员(内包五等)、中级书记员(内含四等)、高级书记员(内含三等)。书记员的等级考试由省高院组织,各中院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做到书记员评等评级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施行轮训制度:
聘用制书记员业务能力低下且存在缺乏基础法学素养的现状,因此应当建立全省书记员统一轮训制度。省高院外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轮训,各级用工法院在不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前提下,上报受训人员名单中院负责审核,做到一到两年轮训完全省在册书记员,以增强书记员业务能力和基础法学素养,更好的辅助审判人员完成审判工作。
(五)多措并举补充聘用制书记员:
近几年随着全国法学专业院校大量招生,导致一些科班出身的大学毕业生难以一毕业就完成就业。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从政法类院校或开设政法专业的院校中补充书记员,并建立起长效补充机制。不仅可以削减法院系统的培训费用,也可以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并积累实务经验。在正式步入法律工作前熟悉基础的办案流程,以此促进政法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真正使法律工作者树立职业共同体的认识。
三、
结语:
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各级法院应当积极贯彻《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
试行
)
》等有关规定,出台具有实践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构建配套措施,建立书记员的单独序列管理办法、职务晋升程序、工资福利标准等事项。形成书记员队伍良性流动、稳定队伍等局面,赢得社会对聘用制书记员的认同感,增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荣誉感和司法使命感,真正打造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书记员队伍,以提升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使得书记员能够在自身的序列中得到应有职位和级别的晋升,提高了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的热情、调动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变聘用制书记员自身发展的瓶颈状态,以及改变人员流动量大的现状。降低法院系统用工成本,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