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827正当防卫案是人民和法律以及司法体系共同的胜利。民意和法律以及司法体系本质上不是矛盾对立的。在本案中,司法机关从实体到程序均严格依据法律处理,尤其是“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这当然是法律的胜利。司法体系一直在进行各种司法改革的探索,在本案处理过程中,公民广泛参与案件的讨论,司法机关倾听人民的呼声,这正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回应型司法和司法民主化的表现。以本案来看,这些司法体系改革的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这当然是司法体系的胜利。促进司法工作不断进步需要大家的理解和共同努力。一方面民众应理解司法工作人员有可能会犯错,宽容地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给予他们以进步的空间;另一方面人民应当积极参与司法,推进完善法律和司法体系,以捍卫法律和司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应坚定信念,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胜利就是人民群众的胜利。
坊间舆论有观点认为“龙哥案”(昆山827正当防卫案)是舆论的胜利。比如我的上一篇文章后面留言点赞数第一名的这个观点。
当然对这个观点也有不同声音。比如:
(是的,大家的留言我都仔细阅读了,谢谢你们参与讨论,比心。没出场的同学也别着急,人人都有机会的哦)
正如上面有朋友所说“如果你真的深入了解中国法律你会发现中国法律可能跟你想象的不太一样……根本上还是我国法律在一步步完善,依法治国在稳步向前……”所以今天特意来跟大家摆一摆在“龙哥案”中我们看到了
中国法治有哪些进步
,也正是这些进步说明了“龙哥案”的结果是
人民和法律以及司法体系共同的胜利。
“龙哥案”、“于欢案”等一些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件确实推进了法治进程。这是舆论的积极作用。
但是,民意和法律以及司法体系本质上不是矛盾对立的。
在“于欢案”的一审中,并不是法律本身出了问题,而是
法律的理解和适用
出了偏差,经舆论广泛关注后,二审中这个问题依法得到了纠正。此次“龙哥案”的处理结果——
正当防卫——与人民的期盼一致,这当然是人民的胜利
。但这个结果并非突破了法律,而是严格依据法律处理的,从实体到程序。关于实体的部分,已在上一篇文章对本案进行了详解。从程序上看,本案的亮点在于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就提前介入案件。
本次案件中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不是兴之所至,随心所欲而为之举,而是依法办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制度
是指检察机关针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尚未按法定程序进入到检察环节,
应公安机关的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
,参加或参与侦查案件的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派员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预审活动实行参与,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则》第36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赋予检察机关以权力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进行侦查监督。总之,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司法机关面对巨大压力临危不乱,从程序到实体均严格
依法办理
,由此可见,在这个案件中
法律当然是本案的赢家
。
提前介入制度是在我国推行
刑事诉讼改革
的进程中产生的,并在实践中不断深入探索和完善。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了依法治国问题,会议通过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随后,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了一系列的举措,努力构建、完善各种制度。以本案为例,在本案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除了前述的“提前介入制度”外,还有
“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
,要求检察机关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还有“
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
,要求对突发性的重大敏感案件建立报告制度。本案此次良好的实践效果证实了制度建设的意义,证明了司法机关不断探索司法改革的价值,
这也将成为继续深化改革的动力。
人民和法律以及司法体系怎么会是对立的呢?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法律应当体现人民意志。
舆论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形式,
通过针砭时弊监督制衡权力寻求正义,法律和司法体系以公平正义为终极价值目标,三者最终都是为了公平正义而存在,虽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民意与法律以及司法体系可能发生碰撞但三者终极目标一致,可谓殊途而同归而不是殊死斗争矛盾对立。
在“龙哥案”的处理过程中,公民广泛参与案件的讨论,司法机关倾听人民的呼声,这本身就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
回应型司法和司法民主化
的表现。
司法公信力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和满意程度,是司法权力正当性的核心要素。多年来我国存在“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这正是司法公信力低下的表现。如何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切实有效地回应人民的期盼,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当代中国司法工作与司法改革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回应型司法和司法民主化,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
回应型司法,是指司法体系发挥能动作用对社会诉求做出的回答或响应,以回应社会需要,实现社会公众与司法体系互动的一种工作模式。本文前面提到的江苏昆山检方提前介入“龙哥案”就是对“媒体、舆论普遍关注的敏感案件”的一种工作响应,是“回应型司法”的表现。
随着社会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日益增长,互联网的兴起构建了人们审视监督公权力,探讨公共事务的“新型互动空间”。“民有所呼,我必有所应”,司法机关必须回应群众的关切才能体现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回应型司法”突破了司法的“封闭性”传统,不仅实现了有民意反馈的民意监督,而且还给予公众以充分表达的机会,聚合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实现了对各种不同关系和利益的协调与整合,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了解和信任。
现在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至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设置了自己的官方微博、微信号,大家不信可以测试一下本地区的这些机构有没有缺席。如果找到了不妨关注一下,每天追剧、刷明星消息、看朋友圈之余也可以了解到全国以及本地区的重要信息。这些是官方为民众搭建的新型互动公共平台,民众的各种诉求在这一空间得以充分表达,
大家应当善用这一机制。
回应型司法的互动性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围绕公众关注的案件做好回应沟通工作,占领舆论先机,让真相跑在谣言之前,还应对重大疑难案件释法说理做好解释工作,还应积极与媒体合作,与公众充分地共享案件信息,消除疑虑,抚平因害怕正义不到或正义迟到而焦虑的情绪,“把舆论聚焦的个案变成全民‘法治公开课’”[1]。
此次昆山“龙哥案”的相关司法机关的做法值得称道。
昆山警方及时发布消息,
主动商请
检方提前介入,公布本案案发实时监控,这些都表明警方以积极而又谨慎负责的态度回应了群众对本案的重大关切。昆山检方不仅提前介入本案,还在警方结案后对本案进行了进一步的说明。随后,这两个机关都派员就本案接受了国家级媒体的采访,对案件一些细节进行了澄清、解释和说明。这都是司法机关发挥能动作用,积极呼应人民的诉求满足人民知情渴望的表现,是我国司法体系进行司法改革的实践。事后的舆论反应证明,这种“回应型司法”的改革探索是成功的,获得人民的好评,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提高了司法公信力。所以,司
法体系也是本案当然的赢家。
司法民主化
是指民众积极参与司法活动,司法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人民的监督和制约。司法民主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树立司法权威;也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又促进了司法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司法民主化也使社会成员更积极广泛地参与司法,通过关注案件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识得到了普及。通过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普通民众的是非善恶观被司法机关所重视,弥合了法律观念和大众观念的差距,使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理性和普通民众的一般理性结合起来,整合和调整了判断标准,在个案正义和普遍正义之间取得完美平衡。“昆山827案”之所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就在于司法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价值判断与社会大众保持一致,既保持了法律的理性又充满了对人性的充分理解。通过本案,
公众一起进行了“司法民主化”的建设和实践,共同推进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这当然是司法体系的胜利。
最近另一起案件也开始引发社会关注,这就是“
云南小伙身陷传销勒死监工案
”[2]。近年传销案件频发,夺人钱财甚至索人性命,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祸已久,因此这个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传销是经济邪教,陷入传销组织的人从精神上和肉体上都难以自救,面临着巨大的危险。司法机关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是否充分理解了当事人的困境,是否足够人性化?现在,司法机关呼应了人民群众的质疑,就在9月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自己的官方微信号中发布通报,由于本案“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高度重视”已“指派专人指导办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转载了这一消息。[3]让我们拭目以待,也请大家对此案保持关注。
这些都是回应型司法和司法民主化的表现,既是司法机关不断进步的结果,也是人民群众不断推进的结果,
促进司法工作不断进步需要大家的理解和共同努力。
抛开各种影响案件公正解决的不良人为因素(例如人情、受贿等),司法实务工作本身就是一项复杂的专业化工作。英国著名的大法官柯克曾说,法律是一种人为的理性,它需要长期的研习才能掌握其精神。司法工作人员是人,是人就会出差错,更何况这份压力巨大专业化程度高内容复杂的工作,我们必须得理解他们有可能犯错。
以处理刑事案件为例,这颇像做数学、物理、化学题,须把正确的参数代入正确的公式才能得到正确的结论。刑法和刑法学中的各种概念、理论就是公式,现实案件就是各种参数的集合。要想处理正确,首先就必须学会提取正确的参数,找到正确的公式,适用正确的理论。刑法规定繁复,刑法学理论艰深——法科学生在本科阶段最厚的教科书就是刑法学教科书了,每到期末学生们都会背书背到流泪……现实情况复杂,首先要把一个案件的全部案情及各个细节查清,每个环节都应有证据支撑,这样才能提取正确的参数,然后再找到适用的理论,代入正确的公式,这些环节有一个地方出错了,整个案件就全错了。
不要说学好刑法学基本理论,就是归纳总结案情,提取案件参数这个基本功,也并非谁都能做好。比如“龙哥案”,于某7秒5刀后又追击了2刀,这2刀是把它看作与前面5刀是一个整体还是看作单独的一部分?如果看作是一个整体,那得出正当防卫的结论就顺理成章。如果把这2刀看作是与前面5刀相独立的单独一部分,那么结论很可能就是防卫过当。
要想提取好这个参数,首先辩证法就得学好,在方法论上养成全面的、运动的、联系的观点去认识问题。同时,刑法学基本理论要学好。什么是行为,什么是举动(这是犯罪构成理论里的犯罪客观方面理论的内容),犯罪既遂未遂理论要学好(这部分理论研究犯罪行为的开始和结束)……一个正当防卫案件中的两刀,就要涉及这么多理论。更别提还没谈这两刀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呢。
参与本案以及类似的事件,有助于民众理解司法工作和司法工作人员,更宽容地对待司法工作人员,给予他们以进步的空间,给予中国司法以耐心和信任。
司法工作不易,
促进司法工作进步需要所有人一起努力
。
本案是人民群众的胜利,不是因为这个案件顺了自己心意,这是对人民意志的庸俗贬低,而是通过
关注和参与
此类事件
实现了司法正义与社会大众正义的统一,共同推进了法治进程和社会进步。
我们应当坚定一个信念并为之努力,这就是
法律和司法体系的胜利就是人民群众的胜利。
因此,我们必须对各种有可能损害法律和司法的因素保持警惕,包括“舆论”和“人民”本身。我们如果对舆论做一下分类,可以发现所谓舆论并不是只有一种声音,除了追求正义渴望真相的民意,还有杂音。有暴民民意(去死!凡是……都去死)、偏执民意(不听不听我不听,你说啥我都不信)以及变调民意(以仇富仇官仇警为主要特征),此外还有被操纵的民意(表现为在某些案件中利益相关方的扭曲和炒作以挟持民意达到自己的目的)。民意不完全等于“民主”,还有可能是“民粹”——表面上追求人民的利益,实际上
盗用人民的名
义要求对极端情绪和意愿的绝对顺从,其套路是宣扬当前的制度失灵,无法解决民众疾苦,然后试图破坏现有制度。凡是利用公共事件,最终把结论引向“现有制度失灵”的声音都需要我们警惕,谨防被其利用。
“龙哥案”推动了司法实务部门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理念的更新,推动司法实务部门倾听人民的声音,推动司法实务部门更认真细致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为今后的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树立一个标杆,推进了司法体制改革。司法实务部门通过此案提高了办案水平,树立了新形象,收获了人民对法治的信心对法律的尊重……好处不要太多了。
这不,这个案件还顺便怼了一把某小英[4],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总之,这个胜利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这个案件必将成为一个里程碑式的标杆,亲历此事件的每一个人都参与创造了历史。希望大家在今后的日子里,
不做历史的旁观者而要做历史的参与者
,一起努力共同创造更美好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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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827正当防卫案中的“行凶”是怎么回事?兼论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 | 张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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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为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张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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