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6.07—1978.02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林业局天池林场知青
1978.02—1981.03解放军00419部队文书、秘书、调度
1981.03—1982.12内蒙古自治区阿尔山林业局职员
1982.12—1984.04辽宁省铁法市(县级)商业局职员
1984.04—1989.09辽宁省铁法市(县级)公安局民警、晓南派出所副所长(其间:1986.06—1988.07辽宁省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政法专业学习)
1989.09—1992.02辽宁省铁法市公安局晓南派出所所长、大明派出所所长
1992.02—1993.11辽宁省铁法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3.11—1999.12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副局长(1992.09—1994.07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干部专修科管理专业学习,1993.08—1996.07辽宁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5.09正县级)
1999.12—2000.08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2000.08—2002.12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局长、党组书记(其间:2001.10—2002.10美国
加州大学
MBA远程教育学院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2.12—2003.05辽宁省铁岭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副市级)
2003.05—2004.11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4.11—2008.06辽宁省锦州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2004.09—2006.04
东北财经大学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EMBA】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8.06—2009.02重庆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常务,正厅局长级)
2009.02—2009.03
重庆市公安局
党委书记、副局长
2009.03—2011.05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05—2012.01
重庆市人民政府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1—2012.03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党的十四大、十六大代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王立军在庭审现场
2012年9月17日、1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重庆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原局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背查禁犯罪职责,徇私枉法,明知
薄谷开来
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外国驻华领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身为重庆市公安局局长,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伪造批准手续,先后对多人使用技术侦察措施,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王立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05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
徇私枉法罪
、
叛逃罪
、
滥用职权罪
、
受贿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立军后来要求重庆市公安局有关人员对薄谷开来涉嫌杀人案重建档案、调查补证、保留物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薄谷开来涉嫌故意杀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积极协助复查,为公安机关侦破该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对徇私枉法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叛逃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立军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立军揭发了他人重大违法犯罪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办发挥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2012年9月17日,因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叛逃罪和滥用职权罪涉及国家秘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述两罪,于2012年9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起诉指控王立军所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