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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本規章定名為「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規章」(以下簡稱為本規章)。

第  二  條: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以下簡稱為本會)為促進中華 國武術 之發展,建立 國武術 榮譽表彰制度,推動國際交流,弘揚中華文化,特訂

定本規章。

第  三  條:依據教育部65.8.18.台(65)參字第二一八四七號函發佈「運動補習班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四  條:凡全國國 術段級審查,均以本規章為依據。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所屬國外會員之段級審查,比照本規章另訂之。

第二章  「段級審查委員會」組織與權責

第  五  條:本會設「段級審查委員會」綜理本規章有關事務之推行,其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提名七至十一人(內含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經理事長提名

推薦,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全體委員之任期為四年,連聘得連任。惟主任委員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六  條: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為全國最高審查單位,並督導、覆核所屬各授權單位之作業:

(一)直轄市國 術會及縣、市國 術會,審查級位晉升。

(二)本總會審查六級(含)以上之晉升,一至段(含)之晉升審查,逕報本會資格審查通過後後再辦理技術鑑定。

(三)本會直屬單項協會(含大專院校國 術團體)有關段級晉升之審查,依本會授權辦理。

(四)凡合格教練於其任教之國武術訓練單位(或學校),審查級位之晉升。

第  七  條:各段、級證書及段帶,由本會統一製作,並由權責單位依程序向本會申請核發。

第  八  條: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之實施辦法與行政事項,由主任委員召集全體委員訂定之。

第  九  條:各權責單位(第六條所列單位)依據本規章,訂定其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報核。

第三章  段級制度與識別

第  十  條:凡具有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含一段以下不足二十歲之會員)資格者,始得申請段位審查。

第 十一 條:本段級制度,區分為:級位由六級至一級、段位由幼齡一至三段、成年一段至十段。(由最高級位,依序晉升段位)。

第 十二 條:段級識別暫以腰帶為標識,依級段位區分其色別如後:

紅色加三條黃紋 紅色加二條黃紋 紅色加一條黃紋 黑色加五條黃紋

第 十五 條:晉「級」申請者,年齡不限。惟每級需滿三個月以上,方得申請再晉級。至一級時需期滿六個月以上者,方得申請晉升段位之審查。

第 十六 條:凡具有級位者,其參加正式比賽或活動,其所取得之積分得保留於升段時,併計累積分。

第 十七 條:級位之審查,依第六條規定,由權責單位依以下標準鑑定之:

第 十八 條:申請「段」位者,需符合下列之練武年資、年齡、累積分等三項資格(一段︽含︾以下,可不受累積分限制)。但﹁武德﹂(如違法、違規處分有案者)經評鑑不合格者,不予審查。

第 十九 條:段位申請資格之累積分,由﹁服務積分﹂和﹁比賽積分﹂合併計算,其計算方式,另於﹁段級審查實施辦法﹂中訂定之。如下表:

如已經取得段級證書,以年限日期為再晉升依據,再晉申時不得重複使用之前積分。

無論是否有受積分限制,都必須填妥各式表格及相關證明資料。

六十五歲以上 450分以上 八段滿九年 六十歲以上 400分以上 七段滿八年 五十一歲以上 350分以上 六段滿七年 四十三歲以上 300分以上 五段滿六年 三十六歲以上 250分以上 四段滿五年 二十八歲以上 250分以上 三段滿四年 二十四歲以上 150分以上 二段滿三年 二十一歲以上 100分以上 一段滿二年 十八歲以上 50分以上 一級滿六個月 十八歲以上 不受積分限制 一級滿六個月 十七歲以上 不受積分限制

(一)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會員「服務績分」表

團體總成績/名次 參賽隊領隊教練/秘書

管理/醫生

賽別/得分

大會會長總(副) 大會副會長/大會審判委員/裁判長/ 副裁判長副主任

各組組 (副)

大會工作人員 區域縣市錦標賽、

國家隊選拔賽

(直轄)市、 單(項)市協(會) 、 全國國武術聯賽、

全國中等學校暨大專國武術錦標賽

全國中正盃國武術

錦標賽、全國運動會、

全民運動會、全國

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大專運動會、

亞(世)青賽

世界中學運動會、

亞洲青年運動會、

世界(亞洲)大學運動會、(世界單項)錦標賽(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亞運會賽、國際(世界)國武術錦標賽、

青年奧運(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奥運會賽(歸屬國家帶隊教練資格者) 備註:1.本表以「隊」為準,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2.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時不得再重複使用過積分。

3.以上各名次之原屬教練,檢具證明依上表分值折半計算,同一賽會多項目者,

以所取得最高分者計算,不得重覆累計計分。

以上鑑定項目之拳術、兵器、套路,於每一段位不得重複演練之相同;晉三、四段者之自選拳(套路)需提報三套,於鑑定時抽選一套。

第二十一條:七段至八段之晉升,除鑑定教學示範、國武術理論、暨闡揚國武術義理外,並有重要性論文發表,或有著作及出版品者。

第二十二條:榮晉為九段者,由本會荐舉具有國武術造詣與聲望崇隆者,依本規章相關條款而晉升之。

第二十三條:榮晉為十段者,由本會荐舉發揚國粹、術德兼備,積極進取且有卓越貢獻之具體事蹟者,依本規章相關條款而晉升之。

第二十四條:對國武術有特殊功績與貢獻人員,可不經鑑定測試,由審查會通過並經本會核定後,授予相當之名譽段位。其審查依據如下:

(一)對國武術之發展,盡力奉獻,捐輸財物,有顯著功勞者。

(二)從事國武術教育工作,培育傑出國武術人才,著有績效者。

(三)從事國武術研究工作,有重要性學術著作及出版品者。

(四)對國武術文物、史料之蒐藏研究,而能發揮影響者。

(五)領導國術組織團體,為國武術普及推廣工作,有傑出成就者。

(六)促進國際交流,弘揚國武術於世界有貢獻者。

(七)發揮武德,對國家、社會有卓越之貢獻者。

第二十五條:幼齡學生,得視習練國武術之實際情況授予段級,其審查比照本規章

相關條款辦理。如幼齡一段年滿十八歲以上,則可不經測試晉升一段

(幼齡段標識另訂)。

第六章  段位與「教練、裁判制度」

第二十六條:本章依據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會「各級裁判制度」必須具備取得本會國武術段位,「縣市C級三段」、「省市B級四段」、「國家A級五段」、「國際級六段以上」資格者。

第二十八條:依據本會「各級教練制度」必須具備取得本會國武術段位,「縣市C級二段」、「省市B級三段」、「國家A級四段」、「國際級五段以上」資格者。

第七章  「段級審查規費」

第二十九 條:﹁晉級審查費﹂,除審查費、繳級位證書之工本費及段帶費外,餘由各經辦單位轉充國武術活動推廣基金使用。

第  三十 條:﹁升段審查費﹂及登記費,其收費標準,由段級審查委員會另訂,並由本會公佈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規章經本會理事會通過 經會員大會追認通過後,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
段級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

依據本會107.9.22第15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

108.5.19第15屆第2次會員(會員)表代大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11.12.24第16屆第3次段級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在案

第  一  條: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依中華民國國術總會段級審查規章第二章第五條成立;並依第二章第八條訂定本「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本委員會為全國最高段級審查單位,凡經授權之各單位,均須依據本辦法另訂各權責單位之實施細則,報核後始得成立各權責單位之段級審查委員會。

第  三  條: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委員七至十五人;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理事長提名聘任之,任期四年,連聘得連任,惟主任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四  條:本委員會設四組,其組織如左:

(一)資格審查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至四人。

(二)監察獎懲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人。

(三)研究發展組:召集委員(組長)一人,委員二人。

(四)秘  書  組:組長一人,秘書若干名,由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聘任之。

第  五  條:主任委員綜理及召集本委員會各會議,及各組和所轄各權責單位之有關國武術段級審查事項,對外並代表本委員會。

第  六  條:本委員會各組之職權如左:

(一)資格審查組:依據段級審查規章第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定,審查申請者之練武年資、年齡、累積分等三項資格是否合格。

(二)監察獎懲組:監督查核段級晉升有關事項是否公平及有否違反規章及有關功、過之獎勵與懲罰。

(三)研究發展組:研究段級審查技術之優缺及有關國際上各武道之異同,藉以發展中華國武術並使之弘揚全世界。

(四)秘  書  組:1、執行主任委員交辦事項及會議應備事項與決議應辦事項。

2、為各種會議之當然出席人數及會議作成記錄與檔案。

3、處理有關秘書業務及總務財務等事項。

第  七  條:本委員會每年舉行二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第  八  條:本委員會所轄各組之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之。

第  九  條:級位之審查,由四段以上合格教練或權責單位依「段級審查規章」第四章第十五、十六、十七條規定鑑定後造冊送會備查。

第  十  條:段位之晉升,於申請資格審查合格後,就指定項目予以鑑定,並接受本會之督導,其鑑定成績須符合左列標準者,依權責授予申請之段位。

(一)晉初段至三段者,須經權責單位四段以上之段級審查委員三名以上出席,二名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二)晉四段至六段者,須經權責單位段級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三)晉七段至九段者,須經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始為合格。

(四)榮晉為十段者,須經本會段級審查委員會全體審查委員出席,並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

第 十一 條:級之晉升,依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合格教練於其任教之訓練單位(或學校)不定期舉辦之。

第 十二 條:段位之晉升,由段級審查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每年舉辦一至三次,其程序如左:

(一)須於鑑定日四十天前公佈並接受申請。

(二)三十天前截止報名。

(三)二十天前資格審查完成,並於十天前通知合格者接受鑑定。

(四)經審查鑑定合格者,先發函通知,證、帶則另行擇期公開頒發。

第 十三 條:段級審查費及證書、段、級位帶費如左:

段(級)別 六級至一級

(證帶一次為限)

1,500元 一級升一段

(含幼齡)

1,500元 1,500元 3,000元 一段升二段 1,800元 1,800元 3,600元 二段升三段 2,100元 2,100元 4,200元 三段升四段 2,400元 2,400元 4,800元 四段升五段 2,700元 2,700元 5,400元 五段升六段 3,000元 3,000元 6,000元 六段升七段 3,300元 3,300元 6,600元 七段升八段 3,600元 3,600元 7,200元 八段升九段 3,900元 3,900元 7,800元

為最高榮譽

第 十四 條:已繳之審查費,因故未能參加鑑定或審查不合格者,不得請求退費。

第 十五 條:本辦法經本委員會通過後,報請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段級申請說明事項

89.9.14頒布本案實施以本會員為對象,非會員單位申請不受理

依據本會107.9.22第15屆第2次臨時理事會暨技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08.5.19第15屆第2次會員(會員)表代大會追認修正通過在案

111.12.24第16屆第3次段級審查委員會修正通過在案

一、成績表「賽別」等級的認定:

(一)「縣、市賽」等級為:

①本會各單項委員會、直屬單位所舉辦之各級比賽(例如:宋江陣、獅藝、推手、摔角等等)。

②縣市國(武)術會舉辦之比賽。

③縣市鄉鎮政府單位所舉辦之比賽、活動、表演等。

④學校單位所舉辦之比賽。

(二)「省(直轄)市、市(縣市區城聯賽)」等級為:

①省國(武) 術會舉辦之全省性比賽省(直轄)市長盃、縣長盃等。

②舉辦之正式比賽(非選拔賽)。

③省(直轄)市之縣市國(武)術比賽。

④省(直轄)市之縣市國(武)術分齡比賽。

⑤全國「大專盃」國(武)術比賽。

(三)「全國賽」等級為:

①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大專院校運動會、市運動會之國(武)術比賽。

②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舉辦之全國中正盃國(武)術、全國國(武)術聯賽、全國中等學校暨大專院校(武)術比賽。

(四)「亞洲際聯盟賽、亞運會」和「國際聯盟賽、奧運會」等級專指:

①「中華國術國際聯盟總會」及「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所主辦之亞洲際盃或世界盃比賽。

②中華奧委會、體育署核定參加之「亞運會」、「奧運會」、「亞洲盃」、「世界盃」「亞青少、世青少」、「世青運、亞青運、青奧運」、「世運會、世武博」、「世大運、亞大運、世大錦」、「世界套路、世界散手」、比賽。

(五)以上除外之任何國(武)術組織單位所辦比賽、活動,不分性質、級別,皆比照「省(直轄)市、縣、(市)賽」等級序分。

二、「積分」計算方式:

(一)依中華民國國武術總會或政府單位所舉辦或組隊參加之比賽者。

(二)同一賽會參加多項者,已取得最高分者計算,不得重覆累計計分。

(三)上列須經本會認定之賽會得累計積分。

(四)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時不得重複使用過積分。

三、「活動積分」說明:

(一)國(武)術教練「經歷」非按每年累計方式,係屬「資格分」,惟任教三單位以上或滿五年者,得以最高二倍之方式計算。

(二)「大學任教」指大學國(武)術科系(所)之教師,各大專院校之國(武)術社團指導老師屬「公司學校」社團。各省(直轄)市、縣(市)國(武)術會、各單項

協、委員會、訓練中心之教練屬「開館授徒」。擔任各種講習、訓練、活動之講師,比照「社區公園」。

四、「申請書、表」說明

(一)「審查申請書」、「積分審查申請表」依規定詳實填寫。

(二)「積分審查申請表」內容,均須提附相關證件影本(統一A4或B4規格)編號排列,並裝訂成冊。

(三) 如已經取得段級證書者,再晉申者不得重複使用過積分。

(四) 無論是否有受積分限制,都必須填妥各式表格及相關證明資料。

五、申請七、八段位,需附重要性論文發表或著作及出版品,其範圍應以國武術相關內容為主,篇幅至少一萬六千字以上,且經報章雜誌刊期刊登或研討會及公開場合發表者,始符合審查標準。

六、送審資料應附段級晉升審查書、申請表(如附件),佐證資料應按段級規章申請說明事項,依最高賽別循序編號裝訂,否則不予審查。

七、符合審查資格,未按通知日期接受鑑定者,第一次補通知參加下一次鑑定會,再無故不參加鑑定者,取消年度申請資格。

八、凡資料未按規定裝訂,未繳審查費者,一律不予審查,經鑑定核予段、級位,不接受授段者,一律不得要求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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