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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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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期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分支,强调本土法律研究。

起源与分支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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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期,作为历史法学派的分支出现 [2] 。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萨维尼虽倡导法律民族精神,但其专注罗马法研究的立场引发了学派的内部矛盾 。学派成员在阐释德意志民族精神时,逐渐分化为罗马法学派(侧重罗马法学术传统)与日耳曼法学派(强调本土习惯法与民众诉求) [2-3]

核心主张与研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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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的核心主张包括:
  1. 1.
    法律应植根于德意志民众生活,反对脱离本土历史实践的抽象理论建构 [1] [3]
  2. 2.
    通过实证研究发掘德国各邦的特别法,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行效果 [1]
  3. 3.
    主张法律发展具有社会历史连续性,反对激进的法律编纂改革 [1] [3]

对抗罗马法学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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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与罗马法学派的对抗聚焦于:
  1. 1.
    研究方法分歧:罗马法学派侧重《学说汇纂》的体系化研究(潘德克顿法学),而日耳曼法学派强调本土法律史的实证分析 [1]
  2. 2.
    法律渊源争议:日耳曼法学派质疑罗马法的德意志合法性,主张民族习惯法才是法律发展的核心 [3]
  3. 3.
    学派地位演变:两派对抗促进了历史法学派内部方法论多元化,为概念法学与目的法学的分化奠定基础 [2]

社会实证视角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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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耳曼法学派的社会实证研究方法表现为:
  1. 1.
    重视法律与经济社会结构的互动关系,主张法学研究应回应社会现实需求 [1]
  2. 2.
    通过分析习惯法案例揭示法律的社会功能,推动法学从文本解释转向实效考察 [1]
  3. 3.
    这一视角直接影响了20世纪初的自由法运动,强调法官应基于社会正义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