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全省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实施意见》(赣发〔2019〕7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宜春市市本级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0〕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出资人监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集中统一履行我市市属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国有金融资本形成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市属参股企业及其下属子公司(统称“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市财政局以管理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有金融企业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四条  市财政局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支持金融企业审慎合规经营、强化风险防控,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

第五条  市财政局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体制,不得干预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管。

第六条  金融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承担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法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

第七条  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受市财政局委托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其他部门、机构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市财政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履行以下出资人职责:

(一)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三)对金融企业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

(五)依法参与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考核、奖惩,实施对企业领导负责人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六)建立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监督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

(八)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第三章  国有资本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基础管理

(一)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处置。根据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对企业报告的重大事项作出回应;

(二)对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根据年初下达的目标计划以及与企业签订的经营业绩责任书,对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目标考核;

(三)组织企业编报和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取国有金融资本收益。

第十条  人事管理

(一)市财政局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程序向所出资金融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提名董事、监事,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二)市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企业任职的人员进行相应管理。企业市场化招聘人员计划、招聘方案等需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从体制内到企业任职的人员人事档案统一由市人社局管理,市场化招聘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薪酬管理

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及其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由市国资管理中心制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党建党务管理

(一)在市委组织部统一指导下,企业党组织履行企业党建主体责任;

(二)企业党务工作由企业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发展党员由市委组织部向企业党组织下达指标,组织部门按企业党组织报告的发展党员情况进行审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文字解读】:高安市市属国有金融企业出资人监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