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程序和期限
注:按照实际工作流程和期限填写。应当包括受理申请,审查决定,延续、变更及补办等基本审批环节的关键信息。对审查决定环节包含初审、复审,或者需要经过专家评审、第三方机构检验以及作出许可决定前需要公示等内容的,应当予以明确。
申请企业应当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八、告知方式
注:写明许可告知是以何种方式作出。例如批复、签发批件、颁发许可证(照)、发布公告、加盖检验检查印章或标志等方式。
九、许可收费
注:如需收费请写明收费标准及法律依据。
十、联系电话 :   010-68205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