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劳动就业报)

2017 年已经拉开了序幕,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 2017 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上班族们又开启了新一轮的“盼假”模式。然而,每个假期里都有不少职场人要坚守在工作岗位上。那么,如何计算加班费?哪些天会获得双倍工资,哪些天会获得三倍工资呢?本期的社保顾问,就来说说关于加班的那些事儿。

工作时间如何规定?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 的通知》(京政发 [1995]14 号),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的职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即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的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1 天。

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2003 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42 号)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 150% 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 150% 200% 300% 支付其工资。

此外,经劳动行政部分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于上述规定,无需支付加班费。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哪些天是休息日,需支付双倍加班工资?哪些天是法定休假日,需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2013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4 号)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休日共有 11 天,具体为:

新年 放假 1 天( 1 1 日);

春节 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 放假 1 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 放假 1 天( 5 1 日);

端午节 放假 1 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 放假 1 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 放假 3 天( 10 1 日、 2 日、 3 日)。

也就是说,在上述这些公休日加班的劳动者,可获得三倍的加班工资。其他休息日工作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加班工资。

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 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按如下标准折算。

日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 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8 小时);

月计薪天数 = 365 天- 104 天)÷ 12 =21.75

此外,劳动者加班及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应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以上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各种假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将被追责

对于企业未依法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的,法律作出了惩罚性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加班费;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 50% 以上 100% 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加班,构成犯罪的,还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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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加班能拿到多少加班费?

根据今年春节的放假安排, 1 27 日日至 2 2 日放假,其中 1 28 日、 29 日、 30 日,也就是初一、初二、初三这 3 天算是国家法定节假日,而除夕、初四至初六则是相邻两个周末的调休。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300% 支付加班工资;在周末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首先安排劳动者在同等时间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 200% 支付加班工资。也就是说,初一、初二、初三这 3 天的加班费应按照日工资基数的 3 倍支付,除夕以及初四至初六这 4 天应按照平时工资的 2 倍支付加班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我国的制度计薪日为 21.75 天。日工资基数就是由职工个人的月薪与制度计薪日相除得来。以一名月薪 6000 元的员工为例,如果他在春节期间一直在岗工作的话,他这几天的加班费应为:初一至初三 6000 ÷ 21.75 × 300% × 3=2482.76 元,除夕以及初四至初六 6000 ÷ 21.75 × 200% × 4=2206.9 元,合计 4689.6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