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根据《浙江省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市公开招聘辅警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人数

嵊州市公安局计划招聘警务辅助人员68名,具体岗位、招聘人数、资格条件详见以下表格: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

2.男性,绍兴市户籍,五官端正、个体形象好,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1988年6月6日至2005年6月6日期间出生),身高1.70米及以上;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退役士兵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学历;

4.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

(二)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中正在服刑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三、招聘方法和程序

(一)报名

1.时间:2023年6月6日——2023年6月20日

2.符合招聘条件者可以手机关注“嵊州警方”微信公众号了解公告内容,扫码进入微信群(附件1),并填写《嵊州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报名表》(附件2),初审合格者予以报名,每人可按顺位报2个岗位,并选择是否服从调配,报名完成后不得更改。

3.报名时请将有效身份证、学历证书、退伍士兵证等材料原件拍照上传,对报名人员进行身份、学历等资格审查。

(二)测试

1.体能测试

报名通过的人员,参加体能测试(标准详见附件3),体能测试合格的人员,当场发给体能测试合格证明,体能测试合格的参加笔试。

2.笔试

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闭卷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由嵊州市公安局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考试范围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知识、人民警察政治思想知识、警务辅助人员岗位知识,法律知识占60%,其他占40%。

3.面试

按1:3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参加面试,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总分为100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的,不能列入体检对象。

体能测试、笔试、面试时间另定。

(三)体检

1.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以总成绩排名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标准详见附件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体检不合格出现人选缺额的,在应考人员(报考同岗位的优先)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

2.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考察(政审)

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五)公示和聘用

根据总成绩并通过体检者确定拟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须提交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拟聘用人员公示5日,公示合格人员,由嵊州市公安局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签订劳动合同,并实行两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 其他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报考人员在各科目考试测试前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各项测试、体检的,视作放弃。

(三)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父母,是指生父母和共同生活的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四)报考人员存在故意损毁答题纸等,或者带出考场 作弊、协助作弊;报考人员存在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设备 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违反招聘纪律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报考。

(五)对招聘公告中相关事项的咨询,可直接拨打招聘计划一览表中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六)招聘各环节相关信息原则上由各聘用单位以电话或短信等方式进行告知。

(七)本次招聘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八)本公告由嵊州市公安局政治处负责解释。


嵊州市公安局

嵊州市利剑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2023年6月6日

附件1

报名微信群 该二维码7天内(6月13日前)有效

附件2

请扫描二维码下载招聘报名表

附件3

附件4

嵊州市公安局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O次或大于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者,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辅助职位不合格,其他职位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其中文职类辅警及执法技术勤务辅警双眼矫正视力低于4.8,不合格。

第二十条 色盲,不合格。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辅助职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纹身,不合格。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